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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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制订的《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18日

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外办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科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04年8月10日)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是我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留学工作方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吸引了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回省服务,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我省对人才特别是海外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建立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回省工作服务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留学人员回省服务情况;就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和为省服务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省和为省服务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组成。省人事厅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省人事厅负责同志担任,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为副组长单位,副组长由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其余各部门负责留学人员工作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回省工作服务的指示精神;研究留学回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留学回省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留学回省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会议议题,经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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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你们的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对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撤销企业职工的安置,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企业撤销前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移交企业职工的安置,移交企业的职工应是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移交地方后,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三、关于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企业移交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和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障。撤销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未参加的,按照人均领取10年养老金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划转所需费用后,其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1998年9月16日

关于做好2011-2012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2012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行便函[201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行政政法处: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财行[2010]124号)的要求,在各省、地级财政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以下简称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定点饭店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保证定点饭店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各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提供服务保障。

  二、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要抓紧做好已经确认的定点饭店在“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的登录和审核,保证网站能够及时向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保障。

  三、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要督促已经确认的定点饭店及时在“查询网”填写并打印电子结算单,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在定点饭店出差和会议结束后能够及时结算。

  四、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查询网”上已经注册的定点饭店合同价格等信息。

  五、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应尽快在“查询网”登记注册。还没有上报定点饭店管理员名单的,应以省为单位在12月24日前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传真010-68551325)。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请于今年年底前将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行政政法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