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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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05〕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
  危机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办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灾害性事件给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带来的危胁,保障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分工合作、反应快速、处置有效的原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市政、公用和环卫设施安全运行的危机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灾害性事件,是指常态下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因灾害性天气(台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大雪、冰雹、浓雾)、自然灾害(地震、地面沉降、泥石流、滑坡)等因素造成城市市政、公用、环卫等设施严重损坏,致使产品和服务供应大面积、长时间短缺,或设施运行大范围中断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危机,是指市政公用设施出现灾害性事件,致使城市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受到全面或局部影响的状况。
  本办法所称危机管理,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为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而实施的预警、反应(动员和处置)、救援、恢复等全部活动。
  四、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统一实施对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的管理。
  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危机管理工作的命令、要求,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危机管理的组织、协调、救援等工作。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上级要求,协同做好危机管理工作。各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生产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发生危机的性质,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危机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危机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危机管理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的管理。
  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制订应对危机的预案,组织危机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管理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危机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主要职责;
  (二)危机种类、等级和色标预警信号的统一标准;
  (三)应对各类各等级危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四)危机应急处置的调度方案;
  (五)社会动员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六)危机警报的发布和解除形式;
  (七)重要防护地段、部位的清单;
  (八)危机期间的社会保障供应;
  (九)危机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公告制度;
  (十)灾后恢复救援工作的原则、要求和措施;
  (十一)全民危机管理教育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完善危机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措施。
  八、电力、弱电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管理预案的基础上,制订本部门危机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人防、建设、园文、交通、卫生、工商、环保、教育、规划、林水等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应对市政公用设施发生危机时的应急反应和救援预案。在日常履行本行业职责活动过程中确保不影响或危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十、从事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根据危机管理的需要做好基础工作,及时回应管理部门的要求。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生产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营运的性质和特点,建立组织领导、重点防护、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保障与调度、信息的收集分析、应急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恢复生产供应等危机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并制订相应的预案,向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十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危机管理预案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不可预见因素引发的灾害性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后,凡受影响区域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启动预案,并根据危机发展情况组织实施。
  灾害性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后,凡受影响区域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报的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并根据危机发展情况组织实施。
  十四、危机管理信息实行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解除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灾害性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视等级由政府、管理部门或企业依法发布。
  十五、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确保危机信息的畅通、准确、及时。
  市气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总体预案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社会发布气象信息,预警预报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程度,指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社会防范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传播发布的信息。社会其他单位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协助做好危机预警预报和危机发展信息的传播工作。
  十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设施(包括在建设施)安全运行的监测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通过预警预报指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防范工作。
  十七、政府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确保设施安全运行预警需要。市政、市容、公用事业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设施运行安全监管体系,制订设施安全运行年度监测计划,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检测,并定期出具分析评价报告。
  十八、对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出现的和已出现的危机,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或监管机构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抢修抢险的各项准备。
  十九、管理部门应利用全市危机应急专业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储备等信息,及时解决危机管理所需处理的各种问题。
  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档案,实现资源共享。各地下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市规划局提供成果资料。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单位应根据要求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做好设施设备、物资储备,供随时征调。
  二十、各级政府应建立危机管理动员机制,明确各类危机发生后的社会动员程序和方式。
  二十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和发生危机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好应急防范工作,调动一切资源,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所管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十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监管机构应把市政公用设施应对危机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在有关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把企业履行合同情况作为市场准入或退出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部门应将企业的危机管理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考核内容。
  二十三、为避免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和造成更大的损失,各级政府可紧急征调有关单位的相关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人力、物力资源。
  二十四、灾害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事件现场的监控工作,迅速组织救援等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和危机管理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二十五、在危机处置期间,有关单位和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人民生活必需的产品(服务)的供应。
  二十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在衣、食、住方面的困难,尤其要重点帮助安排好那些收入少、困难大、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
  要切实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二十七、受灾害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根据受灾情况,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恢复生产和服务。
  二十八、危机过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危机管理的所有环节、影响危机管理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核实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向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要依法快速实施理赔工作。
  二十九、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分析评估报告,适时修订完善预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标准进行适应性调整。有关企业要改进完善内部生产、服务的相应标准。
  三十、各级政府应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工作研究。鼓励涉及与市政公用设施保险有关的课题研究。鼓励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企业建立相关保险机制。
  三十一、任何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灾情,不配合管理部门的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重点部位不按规定进行防范和应急处理或拒绝采取及时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施设备严重故障、损坏损失的,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由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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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综〔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审核处理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1.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农业部门);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农业部门);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住证工本费(公安部门)。
  (二)对农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项。
  1.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部门);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3.取水许可证费(水利部门);
  4.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
  5.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
  6.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
  7.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教育部门)。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
  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门);
  2.农机监理费(农业部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门);
  4.海事调解费(农业部门)。
  二、上述需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上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或购领变更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4年3月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将清理情况和结果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十五”期间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80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加强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规划、选择和储备工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好融资项目入口关,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是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建的基础信息平台,遵循“规划先行、规范标准、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原则,以“掌握信息、动态跟踪、培育成熟”为目标。
  第三条 凡拟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的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储备库管理。没有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申请开行贷款。
第四条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更新及日常维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推荐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和黄州区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融资项目。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项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要求。下列项目可直接纳入储备库:
  (一)列入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十一五”各专项规划的项目;
  (三)与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协议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简要情况,填写入库项目申请表,经市合作办审核后入库。
  第七条 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基础设施类(道路、污水垃圾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医疗卫生、工业园区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类(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小城镇建设类(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防灾减灾、教育、卫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农业生产与流通类(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流通)、农村社会事业类(农村科技、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农村卫生、红色旅游)、中小企业类,共六大类建设项目。每一类建设项目可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及时追加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和黄州区政府根据开行和合作办的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筛选后集中报合作办,合作办分别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的网络系统录入储备库。
  在其他时间,申请当年需要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由合作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库。

第四章 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土地、可研、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基本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推荐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储备库。推荐时间为每季度末25日前。
  第十二条 经合作办组织路演委员会审议并报开行审核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要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予以清库:
  (一) 不适合进一步储备培育的项目;
  (二) 不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 预测风险控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四) 其他不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合作办根据储备库变动情况,每季度对储备库更新一次,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更新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开行湖北分行业务发展处。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上要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储备库项目清单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