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6〕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进行容积率奖励的;
(二)因政策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五条 容积率增幅在10%以内(含10%)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补交手续及市政府审批的意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六条 容积率增幅在10%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论证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容积率调整的幅度;
(四)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补交手续及会议纪要明确的容积率调整幅度,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七条 提高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10%以内(含10%)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补交;超出原规定容积率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上述标准的2倍补交。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范围内自发文之日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经营性建设用地且规划方案未审定,需办理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卫生部令目录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9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卫生部对发布的卫生部令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卫生部决定:
一、对因政府职能调整,有关工作职责已交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并被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局长令代替的5件部长令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不适应实际需要,已被卫生部新颁布的部长令代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5件部长令,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卫生部令目录
(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11月2日,卫生部,6号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代替
序号:2
规章名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23号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局令第8号)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12月28日,卫生部,27号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9号)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7月26日,卫生部,33号令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局令第3号)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42号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26日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代替
附件二:
卫生部宣布失效的卫生部令目录
(1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4月3日,卫生部,3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代替
序号:2
规章名称:《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7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1年1月10日,卫生部,9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1年4月26日,卫生部,12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6月2日,卫生部,21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199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3号)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消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22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12月16日,卫生部,26号
说明:已被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309号)代替
序号:8
规章名称:《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28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代替
序号:9
规章名称:《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29号
说明:已被国务院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卫生部1998年9月21日发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部令第2号)代替
序号:10
规章名称:《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30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
序号:11
规章名称:《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10月13日,卫生部,34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
序号:12
规章名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36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
序号:13
规章名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8月29日,卫生部,45号
说明:已被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发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代替
序号:14
规章名称:《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8月4日,卫生部,44号
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
序号:15
规章名称:《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8年1月25日,卫生部,55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200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