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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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南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维护本市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外地驻宁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联系和合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可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设立外地驻宁机构须有专职负责人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报市经协办备案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市经协办出具的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外地驻宁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相关证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书面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宁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二)外地主办单位出具的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三)外地驻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地主办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第八条 市经协办在外地驻宁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后发给相关证件。

第九条 外地驻宁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经济联合与协作,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和科技研发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开展往来接待和市场拓展工作。

第十条 外地驻宁机构均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开办经济实体和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各省、市级政府驻宁机构是该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市经协办做好其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政府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驻宁机构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外地驻宁机构需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因故撤销的,及时报市经协办备案,并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或撤销的手续。

第十三条 市经协办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将备案登记的外地驻宁机构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外地驻宁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南京市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外地驻宁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协办应及时掌握外地驻宁机构的变动情况。为外地驻宁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组织外地驻宁机构参与我市开展的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 并切实帮助外地驻宁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在宁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外地驻宁机构为我市的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和成绩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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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诉蔡恩良、吕磊人身损害赔偿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瑾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现根据今天的庭审质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证据是充分的。
今天的庭审已清楚地查明,本案的发生经过是:2004年6月份前原告一直乘坐被告蔡恩良的豫MT1901松花江牌面包车上下学并定期支付车费。2004年6月21日下午6时许被告蔡恩良为给母亲治病将该车交给无驾驶经验、无驾驶执照的被告吕磊驾驶,由被告吕磊帮助其接原告等学生放学回家。被告吕磊在到陕县外国语学校接到原告等学生后,在返回的路上因超速驾驶致汽车倾翻,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对以上本案发生的经过,有陕县公安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同时被告蔡恩良及被告吕永强、韩仙亚也予以承认,因此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三门峡黄河医院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票据证明了原告住院及花费、护理情况,西安第四军医大学的医疗费票据证明了原告已花费的后期治疗费情况,陕县公安局技术科及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的伤残鉴定书证明了原告已构成了十级伤残,交通费票据证明了原告治疗期间支出的交通费情况。所有的以上票据均为法定正式票据,证明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在质证时均未提供任何反证,因此也应当予以认定。对于后期治疗费,三门峡黄河医院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已经写明,原告在出院时并未完全痊愈,脸部留有大量疤痕,仍需继续治疗和整容,因此应当支持。同时,原告作为一个小姑娘,毁容将对其今后的学习、生活、婚姻、工作产生严重影响,且对原告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精神损害,仅残疾赔偿金不足以赔偿其损失,因此还应当再行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二、被告蔡恩良与被告吕磊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而在本案中,被告蔡恩良却违法将汽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且系未成年人的被告吕磊驾驶让其帮助自己去接原告回家,因此具有明显过错。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而被告吕磊在未取得驾驶执照、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条件下,违法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致车辆倾翻,因此也具有明显过错。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蔡恩良与被告吕磊均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正是由于被告蔡恩良与被告吕磊的共同过失才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同时第十三条规定,“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今天的庭审调查也查明了被告吕磊与被告蔡恩良正是一种义务帮工关系,被告蔡恩良为给母亲治病将该车交给被告吕磊驾驶,由被告吕磊帮助其接原告等学生放学回家,因此,被告蔡恩良与被告吕磊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吕永强、韩仙亚作为被告吕磊的监护人应承担被告吕磊应承担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陕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吕磊的户籍证明充分证明了吕磊 在发生事故时不满17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承担被告吕永强、韩仙亚作为被告吕磊的监护人应承担被告吕磊应承担之赔偿责任。
谢谢!


代理人:曹红星 水娟茹
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注:笔者愿拜任何法律界精英为师,望不惜赐教,QQ282254319,Email-sxsfjchx868@163.com)

关于印发第26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第26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标[2001]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同有关地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予以批准。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6号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合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1.8条、第3.3.4条、第3.3.11条、第3.4.11条、第3.5.2条、第3.5.4条、第3.5.9条、第3.7.4条、第3.8.17条、第3.8.20条、第3.9.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