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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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七年二月三日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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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嘉兴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由市信息中心在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等指导。子网站由各主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等指导。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主要负责主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日常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开发等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居民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子网站开发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在门户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九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连接。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jiaxing.gov.cn,代表嘉兴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jiaxing.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规范简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并可以同时使用原有域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的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二)采用其它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自负责。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网站建设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信息报送、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将在嘉兴党政专网和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三、考核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考核内容为上一年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的总体要求,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设基本分100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统一组织,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工作总结。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对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情况 ,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报送给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
  2、领导考评。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对工作实绩进行考评打分,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3、审定公布。通过门户网站和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考评结果。
  五、评分办法
  (一)扣分:
  1、没有按要求规定公开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40分扣完)。
  2、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上刊登、发布而未在第一时间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3、没有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4、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10分;提供不完整、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0分扣完)。
  5、没有向网站编辑部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扣5分。
  6、对网上受理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未按时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5分扣完)。
  7、没有以任何形式(包括租用虚拟空间或模版生成)建设子网站的,扣20分。
  8、未按要求建设、管理和维护子网站,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9、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10、子网站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每发现一次扣5分(直至10分扣完)。
  (二)加分:各部门(单位)向网站编辑部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2分。
  (三)一票否决:凡发现上网信息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不能评为优秀部门(单位)。
  六、考核奖励办法
  (一)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其中前3名为优秀,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
  (二)考核结果与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奖励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子网站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2.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
     3.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台办、市民宗局、市侨办、市计委(物价局、协作办、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外办、市体改办(国资委)、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审批办证中心、市开放办、市广电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档案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南湖风景名胜区、市供销社、市交投集团公司、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市安全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管理局、市国税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银监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处

  附件2: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略)

  附件3:
  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
  为了体现“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风格,确保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各子网站在建设时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规范:
  一、页面设计风格
  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由主网站制发)、大标题(中国嘉兴及WWW.JIAXING.GOV.CN)等,与主网站页面相呼应。
  二、内容及栏目设置
  为体现为民办事的宗旨,子网站建设将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为重点,在规划建设时须包括以下栏目内容:
  (一)政务公开。
  1、本部门(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姓名、照片、职务、分管范围、办公室电话、E-mail等,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位)、办公室电话、E-mail等。
  2、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相关的文件,本部门(单位)制发的各类发展规划。
  3、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各类办事、服务项目的名称、办事程序、基本要求、承办处室等政务公开内容。
  4、政务信息。本部门(单位)发布的最新文件、公告等政务动态信息。
  (二)网上办事。本部门(单位)业务表格下载、网上受理预审、网上审批状态查询、网上投诉、咨询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三)投诉咨询。子网站上均应开设投诉、咨询栏目,接受市民、企业的咨询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应根据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要求,精心做好网站栏目的设计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其中涉及的统计数字,应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要定期做好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注销已经失效的文件。
  三、筹建方式
  计划单独建设网站服务器系统的部门(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开发设计子网站。
  计划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托管方式)的子网站,必须采用主网站建设所选用的软硬件平台和各项技术标准。
  部分业务相对简单的部门(单位),可以利用门户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进行设计生成,采用模版定制的方式直接生成子网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胡勇军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互相抵销。学者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销同一道理。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因此,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被害人自己之过失”。[2]
过失相抵规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已广为各国所采用,但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理论上曾有学者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有关过失相抵的抗辩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其责任减免的依据是过错理论,因此它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3]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的严格责任,同时又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以推知,在加害人承担严格责任的场合,对于受害人与有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不成立加害人责任,从而不适用131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严格责任案件并不承认过失相抵。另外,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是否适用过失相抵也发生过重大争论。否定者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是将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规定在第123条中,按照体系解释其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1条过失相抵的范畴。由此可见过失相抵能否适用于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就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法理及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限制、效力与标准及该原则的价值结合实践进行论述。
一、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法理及法律依据
事实上过失相抵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理论上已基本形成共识,我国众多学者都主张特殊侵权中,亦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过失相抵,为基于赔偿制度之公平分担及支配债权债务关系之诚信原则之一具体体现,即不得以因自己过失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而并及于其他依法律之规定所生之损害赔偿。义务人纵应负无过失之赔偿责任,亦非例外。”[4]曾世雄先生亦认为:“过失相抵,经长久开发之结果,其适用不因责任之为何而不同。责任原因为侵权行为或违反契约,固有其适用,即责任原因为法律之特别规定,包括赔偿义务人负危险责任之情形者,亦不例外。”[5]曾隆兴先生亦曾明言:“加害人应负无过失责任,或依举证责任之倒置,应负中间责任时,若被害人与过过失者,亦得过失相抵。” [6]大陆学者更从过失相抵系一种“外来原因”抗辩的角度论述了其适用范围的合理性:所谓“相抵”,是指受害人“与有过失”或说其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原因,以该原因力抵销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原因,以该原因的原因力抵销其所受损害可能请求赔偿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被现代侵权行为法扩展运用到无过错责任领域。[7]
实践中,如不考虑过失相抵规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时,则会出现责任分配明显不公的现象。以动物侵权为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受害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只是呆板的适用法条,则会得出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这显然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也未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因为,即便是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仍有获得部分赔偿的权利,而在旨在特别保护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不仅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特别保护,也与督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管理义务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因此,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如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盲目搞一刀切,会出现非此即彼的错误结论,不能正确、科学的划分侵权者与受害者的责任。
新近出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对特殊侵权行为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作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明确了两点:其一,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动车一方(即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受害者)与有过失,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肯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亦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该法只是规定了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而未涉及到其他特殊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其他特殊侵权领域。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为过失相抵规则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的适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应从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如完全符合该要件,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反之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可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进行考察。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民法理论认为:“得发生过失相抵者,常为赔偿义务人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与赔偿权利人之过失所酿成之损害为同一,而且该二过失相互助成以致” [8](2)必须是被害人与侵权人之行为,均为损害之原因。换言之,对于同一之损害,不仅侵害人的行为是其发生原因,被害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对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损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上述两个方面,即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竞合,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双方互殴乃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既非同一,也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关系,与双方行为为损害之共同原因的情形有别,而无过失相抵适用。要正确理解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应注意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的区别。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既相类似而又不相同。区别之标准就在于过失相抵客观方面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损害结果同一与原因力竞合。这两个条件有一个不具备或者两个条件都缺乏时,就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鉴于过失相抵应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尤其是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所具有的实质性作用,有学者认为:“过失相抵制度虽然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有联系,但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后果分担的。因此,它属于‘外来原因’的抗辩。”[9]更有学者基于对过失相抵客观构成要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的强调,断言:所谓“过失相抵仅为双方当事人过失行为对发生损害的原因力之斟酌。”[10]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意义,于此可见一斑。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即被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如果被害人没有过失,仍不能仅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其原因正如学者所说:“法律在广义的‘私的自治’所承认之范围内,放任对于自己加害行为,而任何人对自己采不忠实这态度,可影响及于他人之利害时,则当别论。”“被害人‘与有过失’,非可仅解为被害人‘与以原因’之意,而尚须包含在社会观念上应受非难一要素。”[11]没有可非难之过失行为,也就不存在可以转嫁之损害,加害人也就无从主张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在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因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因此,凡论及过失相抵,理论上均认为“所谓过失乃广义之过失,包括故意在内”。[12]据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固然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后段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高度危险作业人免责之规定同样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诚如学者所言“过失相抵规则有时可成为加害人免责的事由。免除责任是减轻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以是过失相抵发挥到极致的体现。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通常称为加害人免责的理由,甚至在加害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当受害人故意寻求伤害时,其过错已达到足可与任何过失相抵,并且在加害人对其不具特定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该损害责任是显失公平而有违诚信的。”
三、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制
在肯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下,考虑到无过错责任之设系立法上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正义之分配,所以适用过失相抵时应有所限制,以避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冲突。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基本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这一限制的基本理由,亦如曾隆兴先生所说“法律上课以加害人无过失责任或者中间责任时,斟酌被害人与有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尤其加害人有过失时,似无须斟酌被害人之过失而减免加害人之责任。”[13]这就是说,无过失责任的本意在保护被害人,加害人纵无过失也应对损害负责,因此受害人有过失时,对其过失的斟酌应当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即在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失责任的情形中,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诚如学者所言,危险责任制度之所以建立乃因物或企业在一般情形下纵无过失介入仍有损及他人之可能,为求公平起见乃有责令该物或企业所有人或占有人负责之必要。
2、受害人范围的限制。例如在汽车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人的过失引起的事故,加害方都可以以“过失相抵”作为抗辩理由。一些人由于年龄等原因决定其具备的认识能力偏小,他们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当获得全额损害赔偿金,除非被证明是故意自寻伤害。其法理依据是由于身体或年龄的原因,此类人行动不便、不敏捷,注意力和应变能力不足,不能以一般人等同视之,以体现弱者保护原则。因此,受害人是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和10岁以下儿童,原则上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是基于社会公平原则,高危作业者须承担的一种危险责任。
3、赔偿金范围的限制。 过失相抵规则仅适用于对消极损害赔偿及抚慰金,对积极损害赔偿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所谓积极损害是指所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住院费等;消极损害是指可得利益、工资收入损失;抚慰金是指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对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和抚慰金全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则可能发生过失比例较大的受害人反而要赔偿加害人所支出的医药费的情形,使受害人在实际上无法获得救济,违反对这类侵权行为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宗旨,也不符人情事理和社会尊严。
四、过失相抵的效力及标准
过失相抵的效力包括:一、加害人可以依此主张减免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法院得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减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14]据此,过失相抵就加害人之主张而言,虽为一种抗辩,但法院既无待当事人的申请迳依职权减免赔偿金额,则过失相抵性质上非止为抗辩,而为赔偿请求权全部或一部之消灭。[15]
关于减免赔偿额的标准,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原因力说。此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根据原因力说,如果损害主要是由于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可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反之,则应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2)过失轻重比较说。此说认为应以双方过失轻重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一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为一般过失,则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相反,则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3)折衷说。此说既考虑原因力也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轻重。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处理这一问题宜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适当兼顾过失程度。因为“决定损害大小的,乃损害原因力之强弱,非过失程度之轻重,因此法院决定减免赔偿金额之标准,在于损害原因力之强弱,过失程度如何,仅为判断原因力之参考”。[16]
至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化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梁慧星先生曾撰文:在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官在使用过失相抵归责时,要在受害人的过错比例上再打一个40%—50%的折扣。结合我国情况,其操作概要为:如受害人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加害人、受害人各负50%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可减轻加害人30%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为同等责任,可减轻加害人责任10%;如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过失相抵规则无使用余地,受害人得到全额赔偿” 。当然这样硬性教条理解在实践中亦不可取,但在划分个案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作些参考,以便在综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下,作出正确、合理的责任分配。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制度价值
过失相抵的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适用的直接后果是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配合其他民事责任制度正确、公正地界定特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它不但有效的保护了特殊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体现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客观、公正地界定特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保证,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民事裁决的可执行性,减少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最后,该规则的完善使民事责任减轻制度更加完善,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朱卫国:《过失相抵论》,载梁慧星主编:《民事法论丛》(第4卷),
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第1款,第400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3页。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416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3页。
[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3页。
[6]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1988年11月修订三版,第572页。
[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8]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0页。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421页。
[10]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14页。
[11]龙显铭编著:《私法上价格权之保护》,台湾地区中华书局印行1958年2月版,第117页。
[1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5页。
[13]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1988年11月修订三版,第572~573页。
[1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420页。
[1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1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