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中宣部、文化部制定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9年7月27日印发。《意见》以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为指引,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根本指南。为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在解放思想中凝聚共识。加快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是文化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环节,采取培训班、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在广大机关干部和国有院团演职员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动思想解放,加快改革步伐”主题学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理解和把握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基本要求,特别要提高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演艺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富于效率的工作机制。健全、高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推进改革的必要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健全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完善会议、协调、调研、督查等方面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推进本地区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职责。文化部将于近期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人座谈会,交流情况,分析问题,推动建立上下联动、沟通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抓好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意见》实施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实施方案,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前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深入开展国有院团改革发展调研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国有院团一线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09年10月20日前制定出本地区实施《意见》的总体方案,确定全面完成《意见》各项目标任务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报文化部备案。在此之前,各地要尽快确定于今年之内完成整体转制试点的国有院团名单,经文化部汇总后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0日交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转制院团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于9月10日前完成,报文化部备案。已完成直属院团转企改制试点的省、市,要在9月10日前制定分期分批展开本地区各级国有院团转制工作的总体方案,报文化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推进改革的基本保障。各地要深入学习、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改革配套文件,用好用足支持国有院团改革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提出的要求,在改善转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确保增大财政投入力度、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实现养老待遇水平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地方性政策,保障国有院团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五、宣传和推广改革典型,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抓好典型示范,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各地要切实抓好对国有院团体制改革既有先进典型的宣传,掀起学典型、用典型的热潮,引导干部职工从比差距中增动力,在学先进中树信心。同时,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鼓励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的典型经验。文化部将采取编发改革动态、组织媒体采访、召开专题会议、出版典型经验选编和报告文学等形式,大力宣传和推广各地涌现的改革先进典型。
六、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强化问责和督查制度,是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把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纳入重要工作范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对有关负责干部的考核考察,确保改革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文化部将建立国有院团改革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改革工作进度通报。今年年底,文化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开展集中督查,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于2010年初召开全国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表彰会,对推动改革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动作迟缓、推动改革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证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广场、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商招、店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标语、招贴画、墙壁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等媒体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户外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及各种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依据城市规划(控制性规划)利用本市公共资源(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公共空间等)设置户外广告所占用的城市土地及附着于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符合城市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城管、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东区、西区、仁和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米易县、盐边县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两县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工商、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单位、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
(二)平面实景效果图、施工图;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六)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大型单体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的定点批准文件;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中标人或买受人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自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批准文件即行失效。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同时发布工商部门核准的户外广告登记文号。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进行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以及政策法规宣传,专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和商业宣传等宣传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有效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第十一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设置。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一节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广告经营资质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提倡广告设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制作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多面翻等高档次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美化市容市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物外悬挂布幅广告;严禁在人行道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书写广告;严禁牵挂过街横幅。
第十六条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附带经营性户外广告内容。
第十七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限内,除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广告设置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安全与完好。对陈旧、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或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置者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广告栏,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污和覆盖。
第二节商招店招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指商招店招,是指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店名牌等。
第二十三条商招店招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者檐口以下,体量大小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二)商招店招的色彩应柔和自然,色调保持协调和谐,造型应结合建筑造型进行设计,与所处的建筑物及周边景观环境有机结合,适当体现单体的个性化、多样性;
(三)一个店铺和一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店牌,不得多处设置;
(四)不得利用公共场地设置店招和企业名称指示牌;
(五)商招店招名称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临街商业店铺应将商招店招设置于本店铺门楣上方,其宽度在06米至15米之间,长度不得超出本店铺两侧墙面。
第二十五条同一建筑物连续设置平行于墙面的商招店招时,其高度、厚度应做到相对整齐统一。
第二十六条多个单位在一幢建筑办公或多个商家在一幢建筑经营而需设置商招店招的,应集中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在新建商业建筑物顶部临街面边缘设置店招的,可采用独立字体。
在临街外墙面预留位置设置标牌的,可将其主体镶嵌入建筑立面,且每幢建筑只能设置一个。
第二十八条临街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店招时,应直接与建筑物连接,不得落地设置支撑物。
第二十九条夜间营业店铺其店招必须配置夜景光源,保证夜间亮化。夜景光源应采用内透光、背透光、自透光、字透光、字内透光等,禁止使用外泛光照明。霓虹灯图案光亮应显示完整、醒目。
第三十条居民住宅禁止设置商招店招。
第三节其它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其它户外广告是指施工围挡广告、交通工具广告。
第三十二条施工围挡广告是指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第三十三条设置施工围挡广告的,广告媒体应当与围挡墙融为一体,不得在围挡墙上方或脱离围挡墙单独设立广告媒体。
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置施工围挡广告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交通工具广告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第三十六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广告,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有关规定外,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及公交线路标志牌。
出租车只能设置顶灯广告。
非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设置广告。
第四章户外广告位的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含道路、桥梁、涵洞、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出让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收益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城市管理。
第三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竞买。
第四十条买受人有偿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广告设施的闲置时间不得连续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买受人在闲置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买受人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迁址设置的,应予安排相对等同的口岸位置,买受人应当服从;买受人放弃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
利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场地所有者要求支付建(构)筑物占用费或场地租赁费的,设置者应当支付。支付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四十四条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汇同由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四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设立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广告位免缴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
公益性户外广告经批准改为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自变更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对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更新,致使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攀枝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