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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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我市将在城市重点地区及主要地段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进行法定图则试点。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有章可循,特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法定图则的编制
  (一)编制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法定图则介于分区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其阶段相当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形式,它上承分区规划,下启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一环。分区规划作为法定图则的上一层次规划,是编制法定图则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分区规划编制情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新区与老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法定图则的试点地区,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试点地区的法定图则。
  (三)编制要求:法定图则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进行,《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在该规定制定前,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应比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条文化、图表化,并采用统一格式。老城区法定图则的编制要力求深化、细化。法定图则在编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片区内现有单位及居民的意见,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法定图则的审批
  (一)审批部门:杭州市法定图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法定图则,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超过规划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批程序:
  1、初审:法定图则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展示:法定图则草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在公共场所公开展示30日,展示时间和地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法定图则草案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3、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对公开展示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在审议时,如有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经审议如公众意见被采纳,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审议意见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提议人;如不被采纳,则应书面向提议人说明原因。
  4、批准:法定图则草案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表决,以法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形成决议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索取。
  三、法定图则的实施
  (一)法定图则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随意更改。只有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才能修改法定图则:
  1、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2、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3、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查过程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修改的必要;
  4、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接纳。
  修改法定图则原则上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二)法定图则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所有法定图则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图则。
  (三)所有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一律无效,应予更正,并予追究。
  (四)为严格执行法定图则,应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
  1、审查部门监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法定图则的法定审查部门,应每两年一次对法定图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监察机构及各区的规划监察部门应对法定图则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以及时发现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行为,并加以制止。
  3、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群众对违反法定图则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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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自贡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川林发〔2009〕155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用、征收、占用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作价入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后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转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重点生态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并取得林权证的;
(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章 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和证明。
第十条 流出方必须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 流出方享有流转林权所取得的收益,以及按合同约定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
第十二条 流出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实物资产;
(二)在流转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采伐利用森林、林木。在流转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可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四)依法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流入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地的植树造林或林业开发任务;
(三)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
(四)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十五条 流转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林权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的流转,必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征得其同意。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技术规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第十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流出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7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流出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3个,并应当向流出方交纳保证金后再参加竞买;
(五)竞买价高者为流入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流转底价;流入方应当场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流出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协议流转森林资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其流转价不得低于底价。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宗地地形图(示意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林产品常年产量等;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流转林地的用途;
(七)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林权流转合同一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林权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第二十二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以及林地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且不得超过流出方林权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流入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流出方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
林权流转不得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林权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林木采伐后,应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成效验收。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林权流转时,流出方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以随同流转,流入方采伐林木按照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征收、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第二十七条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培育和管护。
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林木等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权流转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应当依法公开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第三十条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宗地地形图(示意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基础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林权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出方和流入方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林权权属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权属登记。
第三十三条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

(国检检〔1995〕14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进口棉花是《种类表》内商品,除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外,合同均规定凭中国商检出具的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证书进行最后结算。为保证商检检验结果的准确一致性,根据多年来贯彻《关于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棉花口岸和内地检验分工的通知》〔81〕国检四字第61号的经验和1994年进口棉花检验工作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国家商检局领导批准,现将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和收货地商检局的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考核批准(考核条件见附件)。现已批准的检验出证局有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天津、辽宁、北京、河北、湖北、安徽商检局。

  二、有条件在口岸计重、取样的检验出证商检局应争取在卸货口岸完成计重、取样、检验、出证。

  三、检验出证商检局来不及在卸货口岸计重、取样,调往内地的,由检验出证局办理易地取样、计重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地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一并将计重结果和样品寄送给检验出证商检局,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进行品质检验后汇总重量和品质检验结果,对外出具证书。

  收货地商检局对其计重结果的准确性和所取样品的代表性负直接责任。检验出证商检局对其品级、细度、长度、强力等品质检验结果负直接责任。

  出证商检局将全部鉴重费和50%的检验费拨付收货地商检局。

  收货地商检局不具备计重、取样条件的,应配合相应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

  四、检验出证商检局之间,须定期校对目光和交流检验技术,及时统一标准和作法,以保证对外出证的准确一致性。

  五、独批到货的,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自行计重、取样、检验出证。一部分调往其他检验出证商检局的,由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局汇总出证。汇总出证商检局收15%的品质检验换证费。

  六、外商来看货,以检验出证局为主组织接待,收货地商检局须积极提供情况和资料,沟通情况,必要时参与共同接待,以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索赔谈判完毕,检验出证商检局应及时总结,函告有关商检局并抄报国家局。

  七、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口的棉花按国家商检局有关文件执行。

  本文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81〕国检四字第61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        进口棉花开验的考核条件

 

  1、任务量:

  (1)进口棉花数量每年达到2万吨左右的;并今后常年有一定数量进口的口岸局,可组织力量做开验筹备工作。

  (2)年进口量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的省、区,按《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办理。

  2、人员配备:

  由于进口棉花是从世界各国购入,其标准规定、检验方法、棉花类型等不尽相同,为保证商检证书的质量,专业技术力量的配备应与任务相适应,以2万吨为基础应配有:

  (1)有进口棉花检验工作经验的专业棉检人员至少2人。

  (2)辅助人员若干人。

  3、仪器设备:应配置进出口棉花检验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如下:

  (1)棉花分级室:设有人工模拟光照设备的分级室。

  (2)有符合供物理测试的恒温恒湿室。

  (3)卜氏强力机1~2台。

  (4)纤维气流仪1台。

  (5)Y802A型电热烘箱2台。

  4、符合上述规定的并拟开验进口棉花的商检局可向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提出申请,由国家商检局组织棉花检验技术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包括对专业检验人员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核),由国家商检局批准方可正式开验并对外出证。申请单位在准备期间,其各项进口棉花的检验业务暂仍按《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通知》办理。

  上述各项条件对国家局已批准的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同样适用,如经考核达不到二、三项条件时,由国家商检局通报并限期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