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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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驻汴单位,各大型企业: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和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

第五条 每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安全。
第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联网。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第十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各类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4%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费率,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纳。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收入户中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月底前划转进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全市养老金支付计划,将当月的养老金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金支付计划拨付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保持1-2个月的周转金。
第十三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暂存放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和编制部门根据市级统筹实际工作需要对市、县区两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六条 统一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名称、规格不变。市属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全供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两级机构在编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全供事业单位供给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供给经费,统一拨付。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尽快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市级统筹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职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以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市政府要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社会保险目标任务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社会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基金收支差额部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各县(区)财政直接扣划。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后仍收不抵支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中央、省补助资金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费省下达目标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查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按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部分的20%进行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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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8〕4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的作用。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6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04〕3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失业前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其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其缴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点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参保后,失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安劳医〔2000〕1号)的规定,按年度参加大病救助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用以解决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开户单位,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手续。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十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住院、以及符合“重症慢性病”的统一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未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缴费开户单位,提前一个月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期失业人员名单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即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人员及时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实施。

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许育辉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时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加盟者趋之若鹜。然而应看到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下,加盟者签约特许经营时也存在 “陷阱”,本文就加盟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体协具体的建议
一、加盟者在签约前:
1、考察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由后者在特许者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费用。其实质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中品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和灵魂。因此首先应考察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如总部拥有一个良好信誉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或者拥有专利、独有的产品技术等经营资源。品牌是扎扎实实长期积累的结果,而不是投机的结果。目前一些特许人,也许只有商号,连商标都还未注册就想利用各种手段迅速发展加盟来提高知名度,结果往往给加盟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2、考察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
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是特许经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当前国家虽有“特许人开展经营业务应到全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的规定,但未规定未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真正备案的并不多。因此给考察特许人带来困难。在加盟前,应通过考察特许人的现有样板店。其中直营店的多少可透视出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加盟店的多少则可反映出其积累管理经验的多少和经营模式。
另外可考察特许人选择加盟者的要求。加盟者与特许人是利益共同体,大家一起维护发展品牌和信誉,特许人本身或任何一个加盟者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品牌信誉。因此特许人对加盟者的人品、素质等方面要求越高,表明加盟者的经营风险越小,从一个侧面也说明特许人有完整的加盟制度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3、加盟者应对自身的条件进行客观的评估
为了维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一致性,特许者至少要求在“店名、店貌、店内布局、经营理念、管理、产品、服务及产品价格”等八个方面达到统一,每个加盟者必须在特许者一系列规范的框架内行事,因此加盟者在经营中没有太多的个性化空间。这点往往与创业者较强的个性格格不入,特别加盟者应特别注意。另外也要考虑自己是否适合该行业、自己的管理与协调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
二、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加盟者与特许者的权利义务以加盟协议的方式 固定下来,加盟协议是加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的内容往往包括包括:特许内容、特许者的支持项目、加盟金或特许使用费、采购及标价权力、商圈保障、广告支持、行政及财务权限、装修及硬件的协助、结束或转让的权力、合同结束后的处理、保密义务等等。协议往往是特许者拟好的格式条款,加盟者谈判的余地不大,加盟者事先应看清条款,清楚合作条件,慎重签约。加盟风险的防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盟金条款:
加盟金往往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签约时缴纳的特许加盟金,另一部分是按加盟者的销售额提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后一部分往往是特许者的主要收入。因此加盟者应给予关注。另外加盟高知名度的品牌,可以带来高收益,风险也小。当然加盟者还应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
2、特许区域条款:
协议中应约定特许者在多大的店距范围内不再授权其他相同加盟店,,这既是特许规范经营的需要,也可防止特许者为收取尽可能多的加盟费,盲目扩大规模,影响到你的经营。
3、注意将特许者的承诺写进协议:
特许者往往为了多发展加盟,会许以种种承诺,如盈利预测承诺等,对此应写进协议,明确责任,以防止特许者虚假宣传广告欺诈。
另外,经营模式的输出与品牌的输出一样在特许经营中地位重大。特许者往往在加盟谈判时,但承诺给予加盟者完善的经营管理方面的辅导培训。最后闹起纠纷来,由于合同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缺乏评判标准,加盟者往往吃亏。这也成为加盟者与特许者之间最容易发生的加盟纠纷之一。因此也应详细写进协议,明确特许者的支持项目,明确特许者应持续不断地为加盟者提供培训。
4、重视“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往往写明签约背景情况,对此往往被忽视。在加盟前,特许者可能会向你介绍知识产权状况、经营模式、已成功的样板店状况等,往往这些也是你决定加盟的主要原因,但因你可能无法辨清真假,因此如果能明确写进加盟协议中的鉴于条款,特许者的陈述成为订立合同的基础,如果以后证明特许者作了虚假陈述或误导,则加盟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或有权要求赔偿。
5、关于限制价格问题:
特许者往往要求统一配货。由特许者统一供货,要求加盟者不得从其它途径进货。并统一供货价格,对此虽然是特许经营的通行做法,但由于配送本身实质就是买卖关系,因而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加盟者权利,对此,可以就供货价格做出限制,避免特许者哄抬价格。
三、签约后:
当然合同签约后沙能够都应诚信履行,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多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交付和维护,因此合同双方都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共同维护建设品牌,真正取到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