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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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全文)


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俄罗斯总统普京2005年7月1日在莫斯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

值此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60周年和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

本着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所负的历史责任,

恪守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阐述的建立多极世界和国际新秩序的主张,

确认200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重申的双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声明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经历历史性的变革。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过程将是复杂而漫长的。

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作为当前人类发展阶段的重要趋势,其发展进程存在不平衡和矛盾的现象。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大加强。

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中心任务是维护全人类和平、稳定和安全,在平等、维护主权、互相尊重、互利和确保子孙后代发展前景条件下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人类拥有共同实现上述目标的机遇,也面临国际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贫富差距、环境恶化、传染病、有组织跨国犯罪、贩毒等诸多全球性挑战。

二、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在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应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不采取强迫政策,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主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以多边集体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决定。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不寻求对国际事务的垄断和主导权,不将国家划分为领导型和从属型。

三、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联合国应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核心。

联合国维和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安理会相关决议,开展联合国与区域、次区域组织的合作。联合国在研究全球经济和发展问题上应发挥更大作用。

联合国改革的目的,应是加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效率,增强应对新挑战与威胁的潜力。推进改革应以协商一致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广大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四、全球化进程的积极意义是,借助空前活跃的经贸关系和极为广泛的信息开放,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很不平衡,发达国家和地区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拉大。为使全球化进程健康发展,应加强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协调与互利合作,消除经济关系中的一切歧视,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扩大和深化经贸、科技交流促进共同繁荣。

国际社会应制定全面和广为接受的经贸体制,其途径是平等谈判、摒弃以施压和制裁迫使单方面经济让步的做法、发挥全球和地区多边组织机制的作用等。

五、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社会应高度关注消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水平差距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途径首先是保障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均能平等利用全球化带来的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信息、文化及其他机遇,加强南北、南南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有关国家应履行其在联合国及其他多边框架内所承担的相应义务。

六、人权具有普遍性。各国应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本国国情和传统促进保障和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

七、必须尊重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及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努力。任何旨在分裂主权国家和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不能无视主权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不能从外部强加社会政治制度模式。

八、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应成为相互充实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基础。当今世界的主流要求不是搞“文明冲突”,而是必须开展全球合作。应尊重和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应在相互尊重和包容中开展文明对话与经验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求共同进步。应加强人文交流以建立国家间友好信任的关系。

九、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架构。此架构应以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政治基础,以互利合作和共同繁荣为经济基础,并应建立在尊重各国平等安全权利的基础上。平等对话、协商和谈判应成为解决矛盾和维护和平的手段。

双方支持维护和巩固全球战略稳定以及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法律体系和多边进程。双方主张尽快促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努力推动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军控、防扩散条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呼吁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为此应制定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双方认为,面对新威胁和新挑战,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相关材料的扩散。双方决心为此在相关国际组织和论坛框架内紧密合作,同时与其他国家扩大协作。应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外交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双方将促进落实以《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全球系统的倡议。应在新的安全架构内,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探索切断恐怖主义资金来源和社会根基的途径,根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即暴力、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等思潮。在此问题上不应采用双重标准。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坚决谴责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对人权的粗暴侵犯。必须防止恐怖主义组织获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十、区域一体化是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特征。双方指出,建立在地区开放、平等合作和不针对其他国家基础上的多边区域组织在国际新秩序形成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经济领域,地区倡议应促进贸易共同体更加开放和富有成效。在地区安全领域,建立兼顾各参与方利益的、开放的、不针对其他国家的安全合作机制具有根本性意义。双方支持各地区一体化组织建立横向联系,营造互信、合作氛围。

十一、中俄新型国家关系正为建立国际新秩序作出重大贡献。中俄关系的实践印证了本声明所述原则的生命力,同时表明,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效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解决各种问题。

两国决心与其他有关国家共同不懈努力,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成为安全的世界体系中重要的建设性力量。

十二、建立合理和公正的21世纪国际秩序是一个不断寻求各方都可接受的立场和决定的过程。只有在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赞同其宗旨和准则的情况下,国际新秩序才真正具有普遍性。

双方呼吁世界各国就建立21世纪国际秩序问题开展广泛对话。世界的未来、人类进步及应对挑战与威胁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对话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主 席 总 统

胡锦涛 弗拉基米尔·普京



二00五年七月一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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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6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少报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3、未经行政许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特种设备使用的;
4、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未按“三同时”的规定,审批、建设和使用的;
5、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或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的;
6、国家工作人员因参与入股、分红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
7、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公正、公平、透明造成较大影响的;
8、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
第四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在24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在12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2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 在6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经有关部门督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5、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6、未按“三同时”规定审批、建设、使用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7、执法部门或者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重大事故的奖励400元,特大事故的奖励500元;
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9、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事故时,缺乏公平、公正、透明,存在循私舞弊行为,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10、其他举报由受理单位酌情奖励。
第五条: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六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举报受理:市直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均可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安排人员查证,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其他部门接到举报后转送到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查证,兑现奖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设立举报箱,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各县(区)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也可报送市上有关部门查证,兑现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举报案件的处理:各单位接到举报后,属监管范围内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需要向举报人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第九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经济处罚的要加重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要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要量刑从重。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市政府设立举报奖励基金5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市安监局要严格奖励资金的管理,按照奖励标准,设立奖励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平凉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教育工作,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科技素质,促进我市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举办成人教育的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成人教育的任务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二)对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人员进行基础教育。
(三)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
(四)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五)对成人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第四条 举办成人教育,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以岗位需要为主,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 长春市教育委员会是成人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成人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劳动、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工人和干部的岗位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成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健全成人教育机构,由专职人员负责成人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按规定配备专职教师,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成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成人教育的教学和理论研究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八条 成人教育的专职干部、教师在职务聘任和享受待遇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兼职教师也要按有关规定或比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第九条 职工教育要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各企事业单位,应按职工总数3‰到5‰的比例(不包括职工高等学校)配备专职教师。
教育、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分配一部分大、中专业生,充实成人学校的教师队伍。
第十条 在我市兴办成人学校,要按下列程序审批和管理。
(一)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市属高等院校,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与省教育、计划部门协商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教委审批。中等专业学校,经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国家教委、计委及省教委、计委。市属学校由主管部门和市教委共同
管理。
(二)中直在长企业举办职工学校,要报市教委备案,市属企业举办职工学校,由主管部门呈报,市教委审批。
(三)乡(镇)举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由所在的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任命学校校长。
(四)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学校(班),要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撒销合法手续建立的成人学校,须经批准和备案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举办成人学校的单位,必须把学校的校舍建设列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成人大、中专学校的校舍面积和教学设施,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职工学校的校舍要逐步达到按职工人均0.3至0.5平方米的面积标准。小型企业要按上述标准建立职工教育的固定教室或
实习场所。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也应有校舍和生产实验基地。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所需经费,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成人教育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行政机关(包括团体)的干部培训费用,按原规定渠道开支。
(二)市直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企业成本和事业费中列支。业务主管部门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所属企事业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三)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数额掌握使用。职工培训费用不足时,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成本中列支,其他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企事业单位列
支的职工教育经费,包括工会经费中应当用于职工教育的部分,必须专款专用。
(四)农民扫盲专用经费应在原规定(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0.05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由县(市)、区财政根据财力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乡(镇)举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经费,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和采取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
等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经费,由成人教育部门掌握使用。同级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