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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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理顺我局与你中心的业务联系,现就明确业务监管范围,规范办公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有关外汇市场的业务事项须报我局批准:
1.中心章程及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公布
2.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消;
3.交易方式的修改;
4.交易币种及品种的增减;
5.交易时间的变化;
6.手续费收缴的规定;
7.召集全国性外汇交易系统会议;
8.对违反外汇交易规定的处罚。
二、每个季度你中心需向总局汇报一次市场运作情况。
三、下列有关外汇市场日常统计资料,须向我局及时报送:
1.当日市场汇价行情表;
2.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统计报表;
3.市场情况月报;
4.每半年和全年的交易中心资金清算情况;
5.我局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四、下列业务事项须向我局备案:
1.交易会员的增减;
2.交易系统因非正常情况造成故障需临时性变更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
五、我局负责日常协调、管理交易中心的业务部门是国际收支司。上述三、四项要求报送及备案的材料直接与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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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第八条 项目立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申请项目延期;(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3)剽窃他人成果;(4)与计划任务不符;(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9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简称“授权系统”)的管理,保证授权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系统”主要用于借款单位远程传送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并对有关业务数据进行校验,确定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是否有效。
第三条 授权系统客户端的设备主要由“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和加押的“财务主管IC卡”及“业务经办IC卡”组成;开发银行后台的设备主要由“IC卡参数编制器”、“前置解押机”、“专用微机”及“加押IC卡”组成。
第四条 “IC卡参数编制器”、“解押前置机”和“硬件解押盒”是供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使用的一种银行专用机具。“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是供借款单位业务经办部门使用的一种数据录入和通讯机具,应配合“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一起使用。
第五条 “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由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配售给有关借款单位。
第六条 借款单位撤销在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的开户,应同时上缴配发的“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

第二章 “授权系统”操作人员的配备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配置专人根据借款单位的增删负责“授权系统”中“IC卡参数”的编制和销毁;同时,配备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授权系统”的操作、管理和保管。
第八条 凡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使用“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含IC卡)的借款单位应指定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授权系统”的操作、管理和保管。经办人员应分为“财务主管”和“业务经办”二级,分别持有“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正确录入有关业务数据,并通过“业务经办IC卡”对数据加押(密押)。“财务主管”人员审核“业务经办”人员录入的数据审核无误后,通过“财务主管IC卡”对有关业务数据再次加密,然后通过“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传送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在收到“交易成功”的回应后,完成一次借款申请授权或付款通知授权。
第九条 “财务主管”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工作调动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办理其掌握的IC卡移交手续。

第三章 “授权系统”专用机具操作说明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授权系统”中的“IC卡参数编制器”、“解押前置机”、“硬件解押盒”、“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手续,妥善放置安全地点,不得随意存放。
第十一条 银行专用机具出现故障时,由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委托的维修中心维修,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拆卸、维修。
第十二条 银行专用机具丢失时,应立即通知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并登记有关情况,泄露情况严重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财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协议书
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为保证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成功,保障银企双方资金安全,开通了“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简称“授权系统”),为保证该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授权系统”为甲方使用的“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及配套的“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属银行专用设备。乙方指定专用设备生产单位负责设备的生产、维修和使用辅导工作,非人为故障的专用设备(含IC卡)保修2年,保修期满,发生故障时,对需换零件收取成本费。
二、乙方负责统一向“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生产单位下达生产计划,专用设备包括:
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 1台(人民币3000元)
加押IC卡 2块(人民币600元)
总价 人民币3600元/套
由甲方直接与生产单位据实进行财务结算。
三、甲方购买“授权系统”中“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后,由乙方配发“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初次启用时,将这两片IC卡插入“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的IC卡读写器内,输入系统设定的8位启用口令,开启机器后操作人员设定自定的8位个人口令进入正常使用状态,对此个人口令,甲方有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是计算“授权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和单位身份数据授权码的工具,甲方应交给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乙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更换,在未更换之前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停止使用“授权系统”时,应及时向乙方上交配发的IC卡,因未及时上缴IC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建立严格的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并固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之间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由于甲方控制不严或内部联合做案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经系统传输的数据,经乙方核押后,数据正确、格式完整的,据此发放贷款并办理结算。
八、如需补充和更改本协议的内容,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书面协议。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