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建设银行晋城市支行《关于集资建房存、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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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建设银行晋城市支行《关于集资建房存、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建设银行晋城市支行《关于集资建房存、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1992)54号
1992年8月6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建设银行晋城市支行《关于集资建房存、贷款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晋城市支行

关于集资建房存、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配合市委、市政府颁布的“晋城市集资建房暂行规定”的实行,推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集资建房,推动住宅商品化的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晋城市集资建房暂行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集资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执行抵押或担保。

第四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集资建房存、贷款业务由建行各级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二章 集资建房专项存款

第六条:各级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组织和办理集资建房专项资金的存款业务。

第七条:集资建房单位,对集资建房的各项资金,应及时交存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由信贷部负责出具存款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存款利率。凡交存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集资建方各项资金,活期存款利率执行月息1.5%;定期存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同年限贷款利率。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贷款条件,在本市范围内集资建房,申请建房专业项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集资建房存款专户。

(二)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已交足所建房屋总造价二分之一的存款。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间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等。

(四)贷款用途正当,确有财产物资保证,信誉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正式在编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具备上述二、三、四项条件、经有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经济实体担保,也可申请贷款。

第十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分为:单位集资建房贷款和单位代职工集资建房贷款。

(一)单位集资建房贷款:指单位由于集资建房资金不足,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单位集资建心的专项代款。

(二)单位供职工集资建房贷款:指本单位职工,由于集资建房,而集资关额部分,可由单位代职工俱申请集资建房专项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利率为:

贷款期 月息‰ 年息% 贷款期 月息‰ 年息%

   一年 3.6 4.32 五年 6.0 7.20

二年 4.2 5.04 六年 6.6 7.92

三年 4.8 5.76 七年 7.2 8.64

四年 5.4 6.48 八年 7.8 9.36


 

 

 

第十三条:贷款按季结息,及时清算,欠息计算复利。

(一)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即不再执行原优惠利率,改按国家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同期(按该 项贷款实际期限)计利率计息,并按20%加收罚息。

(二)挪用贷款,从贷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国家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同期利率计息,并按50%加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集资建房专项贷款,需填写《集资建房贷款申请书》(单位代职工贷款,还需附职工个个贷款明细表)。

第十五条:集资建房贷款申请书、合同等,必须填写完整、清楚、签章齐全,经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贷款。

第十六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担保。

抵押贷款经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查同意后,应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抵押物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单交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保存。抵押物的保险、公证、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借款单位负担。如抵押物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遭受损失,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有权从保险赔偿费用中收回贷款本息。

实行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单位,或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的单位,或者有足够贷偿还借款财产的单位。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方负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专项需用的物资:

(三)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四)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五)不按规定向贷款方提供有关计划、报表和资料。

以上一、二、三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做好按期回收贷款的准备工作,贷款到期前三十天,通知借款单位,并深入借款单位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情况,严格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贷款单位对到期应归还的借款本息,经催收仍不偿还的,房地产信贷部可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存款户中扣收。实行抵押贷款的,房地产信贷部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可直接从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房地产信贷部的权益。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加强集资建房专项贷款的管理。要严格按程序审批贷款,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回收贷款工作。必须建立各级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房地产信贷部要定期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资金使用,库存物资,管理等情况,有权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报表及查核物资库存,工程进展等情况。检查时,借款单位要给予工作便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如国家规定调整存、贷款利率,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晋城市建设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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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病虫)的传入,有利于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危险性病虫通过植物和植物性货物出口或其他任何方式,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新发生的病、虫、杂草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植物检疫和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和检疫性病虫杂草国家检疫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国家检疫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科研成果。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入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原件必须用英文写成),证明货物不带有检疫性病虫,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其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输出的植物和植物性货物不得带有土壤。
  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三条 进出口植物和植物性货物,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四条 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包括外交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本协定办理。

  第五条 出口植物的包装材料应首先考虑使用苔藓、刨花、木屑和类似材料,避免使用稻草、叶子或农林产品的其他部分作包装,如使用稻草等材料作包装,应符合协定中的检疫要求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检疫处理措施,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处理方法。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从第三国将检疫性病虫传入各自的领土。过境的植物性货物,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符合进口一方的植物检疫规定。

  第七条 协调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保方为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部。
  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植物检疫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经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可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自理,专家访问和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急诊医疗费用由东道国负担。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的植物检疫法律和规章。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协议和参加国际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加利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亦侠                 佩特罗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邮[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提高中国邮政的企业形象,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了《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现予以印发。

  企业形象标准化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本手册采用了活页形式装订,以便手册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各单位及部门在使用本手册时,应严格遵守手册规定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国家邮政局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