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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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7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7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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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



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车,拟将本市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查验票由下车查验票制度改为上车即售、验票制度。为此,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乘客应在上车后的第一站内,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拒绝购票或出示月票者,视为无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
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乘客在乘车中,应保存好车票、月票,随时接受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的查验。
三、《规定》第十六条(四)项修改为:
使用伪造车票的,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十倍补票;使用伪造月票的,按其月票面值的五倍补票;
四、《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含该五区的公共交通路线延伸至效区段)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确保安全、正点运行,提高运营效能。
司乘人员应保持车内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礼貌服务。

第五条 乘客在始发站和主要站点应依次排队乘车;在中途其他站点乘车,应在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候车;乘坐市郊车,应按号上车。
上、下车的乘客,必须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车到终点站,乘客必须全部下车。

第六条 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怀抱婴儿者可优先乘车,乘务人员应予协助,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

第七条 乘客应在上车后的第一站内,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拒绝出示月票者,视为无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
因车辆发生故障中途停驶,乘客可由乘务人员安排,持所购的票乘同线其他车辆。
乘客中途下车,车票即作废,不退余款。

第八条 购票的乘客,每人可携领身高不足一点一米的儿童一名免票乘车;身高一点一米(含)以上的儿童,须按规定购票。

第九条 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在二十公斤到三十公斤的,或所带物品占用一人站立面积的,应另购同程票一张。
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长、宽、高各超过零点六米的物品或长度超过一点八米的物品,不得带上车。

第十条 乘客在乘车中,应保存好车票、月票;随时接受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的查验。
车票遗失或未带月票的乘客,应按规定购票。

第十一条 乘客乘车必须遵守乘车“六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拦车、翻越候车栏、扒车;
(二)不准擅自启动车门、信号灯、乱动车内有碍安全的机件设备及拉脱电车集电杆;
(三)不准在车内打闹、斗殴;
(四)不准与驾驶员谈话和进入司乘人员工作部位及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
(五)不准在座位上躺卧或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六)不准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果皮、纸屑和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人员乘车:
(一)赤膊者、着油污服装者;
(二)酗酒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
(三)携带暴露的腥、臭、污秽物品及家禽、家畜者;
(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的危险物品或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的。

第十三条 乘客携带易碎、易损物品乘车应自行保管,不得占用座席,不得有损其他乘客。

第十四条 发生交通肇事或其他事故,乘客应服从司乘人员的疏导和指挥,并有帮助抢捡、救护、保护现场及提供旁证的义务。

第十五条 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应交乘务人员或车站调度人员处理。
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可到始点站或终点站查询、认领。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乘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票乘车、越段超乘、使用废票的,按所乘车单向全程票价的五倍补票;
(二)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至发现日,每日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三倍补票,并收回月票;
(三)借用、涂改月票和私换月票上照片的,自当月一日起到发现日,每日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三倍补票,并收回月票;
(四)使用伪造车票的,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十倍补票;使用伪造月票的,按其月票面值的五倍补票;
(五)拒绝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查验车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六)损坏车内设施、物品的,应责令其赔偿。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五)项进行处理的,由乘务人员或检票人员当场决定,按第(二)、(三)、(四)、(六)项进行处理的,由始点站或终点站的查票人员决定。
责令乘客按规定补票,应付给其与所补票款值相等的车票或补票收据。补票款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件》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司乘人员、查票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犯纪律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公共交通公司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5月2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会计帐务处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会计帐务处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核算要求,现就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机
构收缴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分录:
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保障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就业保障金
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上缴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市财政40%
应缴财政专户款——区(县)财政60%
贷:银行存款
三、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利息,计入就业保障金总额,按规定40%交市财政,60%交区(县)财政。
(一)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单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利息
(二)按比例分别上缴市财政40%,区(县)财政60%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40%
应缴财政专户款——60%
贷:银行存款
四、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根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当年的工作任务,经市财政审核批准,收到财政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五、根据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市就业机构对区(县)下拨经费补贴时:
借:拨出经费
贷:银行存款
六、使用“保障金”时,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五个明细科目。
1.培训费 2.奖励费 3.扶持费 4.其他费用 5.机构经费
(一)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就业机构专兼职人员举办各种培训班,购置教学设备、器材等:
借:事业支出——培训费
贷:银行存款
(二)对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购置奖品等:
借:事业支出——奖励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有偿扶持扶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要进行立项、签订合同,并且要有担保单位或个人的证件,手续齐全。
(四)其它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工作的其他开支,如: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等。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五)按照财政部新会计制度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费用,如: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接待费、其他费用。
如:支付工资等项目:
借:事业支出——机构经费——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等
贷:现金
七、购买国债的资金,从上缴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一)本年度购买债券,由财政下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二)购买国债时: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三)国债到期兑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对外投资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债券利息
(四)将本金和利息一并上缴市、区(县)财政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八、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75号)中有关提取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
金的要求,帐务处理如下:
提取养老保险金时:
借:事业支出——机构经费——社会保障费
贷:其它应付款——养老保险金
提取失业保险金时:
借:事业支出——机构经费——社会保障费
贷:其它应付款——失业保险金
上缴社保中心时:
借:其它应付款——养老保险金
其它应付款——失业保险金
贷:银行存款
九、年终决算时,将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转入事业结余贷方,转帐时:
借: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将事业支出、拨出经费等转入事业结余借方,转帐时:
借:事业结余
贷:事业支出
拨出经费
将实现的事业结余下年继续使用。
十、在事业结余中,将当年扶持资金转入应缴财政专户。
借:事业结余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扶持资金
十一、关于扶持资金的帐务处理: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拨出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合同到期收回扶持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它应收款——×××(单位)
(三)将收回的扶持资金上缴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扶持资金
贷:银行存款
十二、关于全市就业机构职工福利及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每月提取时:
借:事业支出——职工福利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使用时:
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贷:现金
十三、本办法在执行当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或市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十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