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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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水利部 农业部等


中青联发[2005]6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2005年1月19日)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具有植树种草、建设美好家园的光荣传统。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非常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把保护和改善生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极大改善了我国生态环境状况。

  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力量源泉。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下大力气建设生态环境的同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把人口优势化做资源优势,是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必由之路。青少年始终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为民族的未来,祖国的希望,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历史使命。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大有可为。

  保护母亲河行动自1999年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亲切关怀,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中国和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实践证明,保护母亲河行动顺应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有力服务了国家生态建设大局;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环境建设规律,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保护和实践育人有机结合,加强了青少年环保意识的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丰富了新时期青年运动的内涵,增进了中外青年的友好合作交流。

  现在,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历史、自然的种种原因,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还很脆弱,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还很艰巨。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蕴藏在人民群众中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热情还有待激发,潜力十分巨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更广泛地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身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决定,广泛组织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行动起来,集中力量,强势推进,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开创保护母亲河行动工作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意义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一项引导亿万青少年全方位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大型生态公益事业,是青少年植树种草、绿化祖国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不同于团组织开展的一般性活动。进入新世纪,倡导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生态文明成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潮流。生态环境状况和国民生态道德素质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大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母亲河,是顺应人类历史发展潮流做出的必然选择。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当代青少年实现抱负、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舞台,也赋予青少年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不懈奋斗的历史责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组织动员青少年通过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有效实现这一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抓好培育“四有”新人这一根本任务,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通过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投身生态环境建设实践,提高了青少年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对于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良好生态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一代新人,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扎实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面对党对青少年成长的新要求,面对新时期青年运动发展的新特点,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群众性生态公益事业的发展方向,构建以生态文化、生态体验、生态工程、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着力点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育人功能,努力提高青少年生态文明素质,最广泛地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顺应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围绕不同时期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服从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实践育人。发挥保护母亲河行动在实践育人中的优势,围绕青少年生态道德的养成和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探索增强青少年综合素质的有效方式。

  ——坚持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规律,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大处规划,从小处着眼,以实实在在的生态建设成果,以一件件卓有成效的实事,稳步推进。

  ——坚持开拓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形势下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方式,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三、积极构建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着眼于开发和弘扬生态文化、广泛开展生态体验、推动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四个方面,积极构建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一)开发和弘扬生态文化,不断增强青少年的生态环保意识。生态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使“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理念成为青少年的基本价值观之一。要打响“同一条河”文化品牌,成立保护母亲河行动艺术团,统一名称、标识、主题歌,通过文艺演出、展览、论坛、文化广场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培养传播生态文明的稳固队伍和渠道。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新闻、文学、艺术等手段,推出一批音乐、电视、电影等文艺精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生态文化,塑造形式多样的文化载体。每年春天,要集中开展好保护母亲河(周)日活动和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全国统一主题,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绿色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上下联动,集中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和理念。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利用重大节会活动、环保纪念日、团(队)日为契机,开展保护母亲河主题活动,使生态文明理念渗透到青少年日常学习、劳动、娱乐、生活中。尤其要利用好保护母亲河网站,开展各种展示、征集、竞赛等活动,使网站成为青少年学习环保知识、交流生态环保经验的平台。

  (二)广泛开展生态体验,促进青少年养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生态体验是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环节,目的是通过青少年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亲身实践,将做人做事的道理内化为自身的心理品格,从小养成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适应青少年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以“请跟我来,天天环保”为抓手,进一步促使环保小事从个人向学校、单位、家庭、社区扩展,使环保实践走进公众日常生活,建立牢固、广泛的社会基础。要特别关注利用重点流域、重点工程、重大节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活动。要完善机制,发动基层团组织积极参与“保护母亲河号”、“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全国生态环保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三下乡”、“夏(冬)令营”、生态旅游、野外科学考察等活动范围,让青少年在亲身体验大自然中陶冶情操,增强生态环保技能。广泛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农产品和“菜篮子”基地调查,发展生态农业,整治农村环境,革除生活陋习,切实解决农业和农村污染源问题。参与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倡导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三)大力建设好保护母亲河工程,确保公众爱心得到回报。保护母亲河工程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关键。要广泛面向社会公众、法人团体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为保护母亲河工程提供建设资金。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要在建设好已有工程基础上,结合有关部委重点项目实施规划,每年新立项建设一批。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工程管理和资金拨付办法,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由外国政府和民间组织捐资建设的项目,参照《全国保护母亲河工程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地方工程是今后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的重点。今后,地方工程将以命名建设保护母亲河青少年绿色家园的方式实施。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划定一个固定区域,规模适当,高标准、高质量进行建设,为青少年和社会公众植绿护绿、劳动实践、素质拓展、休闲观光、环保交流提供场所。今后,全国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保护母亲河青少年绿色家园。鼓励通过向各行业、各系统募集资金,大力建设保护母亲河纪念林。各地要广开渠道,广泛挖掘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是保护母亲河工程的核心和保障。要在治理技术、建设模式、建设机制方面做出示范,建设一个成功一个,保证每个保护母亲河工程都是优质工程,确保社会公众的爱心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

  (四)加强青少年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中外青少年的友谊。开展跨文明对话,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河流”为载体,继续开展好“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之船”活动,增进以环保和区域开发为主题的区域合作。加强国际双边、多边的可持续发展对话交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扩大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国际影响。开展好中日民间水论坛活动,增进与日本各团体的相互了解。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联系,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青少年环保交流活动。

  加大保护母亲河行动国际合作力度,吸引国际资源,谋求共同发展。实施好小渊基金项目,兴建中日青年生态绿化示范林。以“中埃青年友谊林”为模式,进一步探索双边、多边国家合作交流方式,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各种国际纪念林。在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框架下,以缔结友好城市、友好团体等各种方式,加强与国外青少年的合作,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四、建立健全机制,促进保护母亲河行动健康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律,青少年参与面更广,参与程度更深,自我运转能力更强,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运转机制,促进保护母亲河行动良性运转。

  (一)完善动员机制。依托电视、广播、报纸、互连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5元钱捐植一棵树,200元钱捐植一亩林”、“请跟我来,天天环保”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将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的愿望与筹集保护母亲河基金、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认养绿地、认护河段、认管公共区域、认捐纪念林、纪念树等活动,拓展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领域。探索青少年环保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管理机制,培养一支青少年环保志愿者队伍。要切实形成项目产权所有者定期与捐资者联系的有效办法,广泛开辟公众了解保护母亲河工程的渠道。充分借助媒体大力宣传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义和做法,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富有感染力的艺术作品,激发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系列奖项,对优质工程、优秀活动项目进行命名,优先在其所属地区安排新工程,表彰奖励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踊跃投入保护母亲河行动。

  各级人大、政协的相关委员会或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人大、政协的议事范围,加强对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指导、监督、支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定期视察保护母亲河行动,督促活动在本地区的开展。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与保护委员会和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将适时组织视察保护母亲河行动。

  (二)完善资源整合机制。各级团组织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活动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协调,不断整合资源,形成团内团外各方面支持、国内国外广泛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良好局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紧密围绕当地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新闻单位、文艺团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成立保护母亲河行动顾问团、记者团、保护母亲河艺术团等后援组织,充分发挥独特优势,为保护母亲河行动发展提供智力、舆论支持。

  要积极寻求与各主办单位之间的合作空间,发展恰当的合作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各部委委托、支持,共青团承办、落实的长效机制。各级绿委要把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全民义务植树的范围,在宣传、协调、相关政策上予以倾斜。各级水利、林业部门要落实资金,共同参与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各级农牧部门要把保护母亲河行动与草原保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退牧还草等草原保护建设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支持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等活动,在青少年环保活动项目方面发挥优势,与相关部门全面对接,开展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活动,形成声势。

  要加强对外宣传,拓展国际渠道,开辟与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环保团体等方面的合作新领域,争取国外有关资金,吸引海外热心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团体、企业、个人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母亲河行动筹集资金和建设工程,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依法签定和履行协议。要严格执行《关于“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暂行规定》,做到科学规划,严格论证,精心施工,宁少勿滥。各级对兴建重点工程负有主要责任,对下级建立的重点工程要建立层层备案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按照《关于“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管理好全国、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资金。所有下拨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资金收支和工程建设情况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审计,定期实地检查。要主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捐资代表组成巡视(检查)组,检查工程建设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要建立规范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移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成果的保存和延续。

  五、加强领导,把保护母亲河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是关键。各级团委、绿委、人大和政协相关委员会、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保护母亲河行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长期性,始终把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各自工作整体布局,加强对这项公益事业的领导。要建立以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抓落实。要加强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的建设,形成统一、有力的领导机构,发挥决策和协调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职责分明、队伍充实、目标明确的保护母亲河行动办事机构。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都要建立例会制,不定期解决商议重大问题。

  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工作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研,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

  全团各级青农战线是实施保护母亲河行动的主要部门,职责重大。要求真务实,结合实际,提出本地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工作思路,制定具体计划,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做好规划、协调等工作,切实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各项工作抓牢抓实。全国和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要建立严格的量化考核制度,对下一级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定时公布考核结果,褒奖先进,鞭策落后。各地也要据此意见,制定本地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发展意见,确定工作目标,科学推进,推动保护母亲河行动取得更大发展。

  


     
                   共青团中央
                  全国绿化委员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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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驻外使(领)馆,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体现国家侨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现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及录取组织工作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教育部负责制订《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的命制工作。

  三、各报考点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身份和报名资格,防止以虚假身份骗取入学资格,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报告,维护港澳台侨招生的严肃性。

  四、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办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执行。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另行下达,港澳台地区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置的奖学金。

  六、各有关高等学校招收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人数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

  七、《新生入学通知书》由联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函寄考生,任何高等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擅自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9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报名资格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2.报名时间
  3月20日至4月10日
  3.报名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26,38627819);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41550,传真:87819345);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邮政编码:361006,电话:(0592)5703107);
  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邮政编码:200234,电话:(021)64513403,64511200);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2114253,62121932);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23280061);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2893635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至15楼,电话:3969334),澳门地区报名工作由其统一组织。
  各报名地点备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4.报名方式
  ①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可登录联招办网站(www.ecogd.edu.cn),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需按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报考地点、报考科类、报考学校,有条件的可上传本人照片等)。预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在规定时间到有关报名地点办理正式报名确认手续。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缴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交副本),并缴付报名考试费人民币550元(在香港、澳门各报名地点报名缴付港币550元)。此报名方式适应北京、广州、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澳门等报名地点。
  ②邮寄报名:不便径往报名地点者,可用通讯形式报名,将有关证明、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手续费人民币50元,香港、澳门报名地点为港币50元)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地点,报名地点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4月20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地点。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1.录取工作分本科一批、二批和预科三个批次进行。考生按录取批次填报学校志愿,每批次填报2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学校的考生,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考试科目类别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农医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目类别满分为750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2.考试时间
  6月23日至25日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23日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物理、历史
  24日      9:00-11:00      英语
          13:30-15:30      化学、地理
  25日      9:00-11:00      数学
  3.考试地点
  广州   由联招办安排;
  北京   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上海   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厦门   由福建省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安排;
  澳门   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四、录取
  7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学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被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到有关学校报名参加高考补习。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持加盖联招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它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每一学年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有关院校确定,考生本人应及早直接与要报考的院校联系。
  凡符合本简章规定的报名资格,欲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所登高校之外的内地(祖国大陆)其他高等学校者,须参加本次考试。各报名地点负责办理报名手续。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有关资料,由联招办负责转到报考学校,由学校根据其培养要求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录取情况以及招生学校的概况,联招办的网址是:www.ecogd.edu.cn。考生可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上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及高校信息,该网站同时向考生提供招生信息咨询服务,网址是:www.gatzs.com.cn。
  

附件二:

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学校名单

招生第一批次录取学校(93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东南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山东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美术学院 华侨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厦门大学 暨南大学
福州大学 中山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汕头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星海音乐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 广州美术学院 武汉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云南大学
四川美术学院 长安大学 东北大学
广西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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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开设港、澳、台、侨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30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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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开设港、澳、台、侨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10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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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加工与经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维护天然橡胶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保障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国家工农业生产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管理范围:系指自治州辖区内天然橡胶的引种、种植、培育、采割、加工、经销等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的橡胶园,经营管理权属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全州天然橡胶的行政主管部门,属国营的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垦分局,属民营的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乡镇企业管理(热作)局。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六条 橡胶树是特种经济林木,应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地开发利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国营农场发展橡胶生产。国营农场要充分发挥橡胶生产的试验和示范作用,正确处理好场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共同繁荣。
第八条 发展民营橡胶,是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坚持“统一规划、连片种植、规模经营、科学管理”的方针。确保“谁种植、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长期不变。
第九条 天然橡胶栽培管理要严格执行《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和《橡胶树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第十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源林、防护林地带毁林种植橡胶。已经种植的只能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
适宜种植橡胶的荒地资源需开发,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橡胶树达到更新条件,由种植单位制定更新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橡胶地区乡(镇)与邻近的国营农场建立保胶护林联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保胶护林员,负责本地区保胶护林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盗伐橡胶园林木,严禁偷窃、抢夺天然橡胶原产品和毁坏生产设施。
禁止在幼龄橡胶园和橡胶苗圃地内放牧。
未经许可,不得在橡胶园内采石、挖沙、取土。
第十四条 种植天然橡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做好胶林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征用、划拨橡胶林地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合理补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橡胶园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橡胶林地权属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阻碍、破坏正常生产;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橡胶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第四章 加工与经营
第十七条 国营农场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由国营农场加工厂收集加工。
集体、个体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由县橡胶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的加工厂收集加工。
不便集中加工的,可委托附近的国营农场加工厂加工。
第十八条 国营、集体、个体交售的天然橡胶原产品不得掺杂使假。不得压级和抬级收购原产品。
第十九条 乡(镇)需要建设橡胶加工厂的,由县橡胶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审批,发给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非经营橡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收购橡胶原产品、初产品和泥杂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天然橡胶科学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天然橡胶的生产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评定,报请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罚款三至五倍损失数额、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窃、毁坏橡胶树苗木和防护林的;
(二)偷窃、抢夺橡胶原产品、泥杂胶和生产设施的;
(三)故意损坏他人橡胶树和生产设施的;
(四)擅自在橡胶林内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
(五)违反橡胶林防火规定、引起胶林火灾的;
(六)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压级和抬级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
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种植的天然橡胶,生产管理和产品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