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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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2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一日

阳泉市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人才管
理体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推动非公有
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事人
才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是指凡在阳泉市境内注
册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
民办科研机构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第三条 市、县(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毕
业生的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功能,及时收集、整理、
储存、发布、查询和传输人才供需信息,为毕业生及各类人才和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创造自由择业、自主择人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积极开辟和疏通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就业渠
道。凡“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
业,民办科研机构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纳、招聘大中专毕
业生和其他人才,需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
本,到驻地人才市场公开招聘。在全市范围公开招聘人才须经市
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或到阳泉人才市场公开招聘。
第五条 凡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所
需求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用人计划,报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
心,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次
年大中专毕业和其他人才安置就业计划之中。
第六条 大中专生和其他人才应改变就业观念,积极到“三
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办科
研机构或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不实行见习期与见习期
工资。
第七条 为营造我市宽松有序的人才环境,防止和杜绝私招
滥聘,损坏人才切身利益的不良现象,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使用人才,必须到驻地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
理有关用人手续:
1、毕业生和其它人才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
在毕业生推荐表或各类人才求职协议上签署了同意意见的,须经
用人单位驻地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核准后,方可生效。
2、学校或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驻地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
心的签章,应将毕业生及其档案介绍和转递到驻地人才开发交流
服务中心,由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就业介绍信”到接
收用人单位报到。
3、用人单位吸纳、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人才时,要严
格执行阳泉市人民政府阳政发[1999]63号文件,“关于印发《阳
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时到驻地人才开发交流服
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手续,并按确定的档案工资,按时交纳社
会保险。
4、各类人才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就业介绍
信”,毕业生还需持“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
户粮关系。无落户条件的按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集
体户口落户规定办理。
5、办理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和其他人才,由市人
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按照《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保留原有身份、办理转正定级、调整
档案工资、职称代评审、交转党团关系、代缴社会保险、户粮关
系、出国(出境)政审等事宜。
第八条 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大中专毕业和其他人才,可到
生源所在地的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存档和推荐就业手续。
第九条 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事人才管理制度凡与
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各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
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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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粉煤灰的排放、储存、运输、利用以及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市建委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市政府交通办、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市电力工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建委实施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计划的报送)
排放粉煤灰(以下简称排灰)的单位,每季度应当向各自主管部门上报粉煤灰排放、利用情况;并于年末上报下年度粉煤灰排放、利用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建委。
利用粉煤灰(以下简称用灰)的单位,每年度应当向市建委上报本年度用灰量及下年度用灰计划。大型建筑工程和筑路、筑港、回填等工程,在项目确定后,应当上报用灰计划。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用灰的保证)
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和用灰量大的工程,由市建委、市重大工程建设办根据供灰、用灰情况,于每年初确定粉煤灰供需计划,并协调供灰、用灰、运灰三方的关系。
对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必须根据市建委和市重大工程建设办确定的粉煤灰供需计划,保证优先供灰。排灰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的进度和用灰质量要求,妥善安排,确保施工用灰需要;在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用灰需要之前,不得向其他单位供灰。
第六条 (运输费补贴)
对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和用灰量大的工程,排灰单位应当给予每吨2元的运输费补贴,具体项目由市政重大工程建设办确认。
第七条 (收费规定)
用灰单位从储灰场自取原状湿灰的,不收费;自取电除尘器第一电场原状混合干灰及调湿灰的,不收费。排灰单位协助用灰单位装卸的,可酌收劳务费。
经加工后符合标准要求的粉煤灰及其产品,包括电除尘器第二电场及以后的细灰、浓缩脱水的湿灰、磨细灰、分选灰、漂珠、微珠、铁精粉、炭粉、缩态渣、炉底渣等,其供应价格由供方和需方商定。
第八条 (养路费的减征)
排灰单位的粉煤灰专用车暂定减半征收养路费。具体减征条件,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建委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排放规定)
未利用的粉煤灰必须按规定排放到专设灰场。严禁向黄浦江、长江口和东海等水域排放粉煤灰。
粉煤灰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充分利用粉煤灰的要求)
凡具备粉煤灰(包括制品)综合利用条件的建筑、筑港、筑路等工程,必须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设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实施。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生产设计、施工和操作,保证粉煤灰及其制品的质量和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科研开发基金的征收)
本市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排灰单位每排放1吨粉煤灰(折合干灰),缴纳人民币0.4元作为科研开发基金,并按季结算。科研开发基金由市建委委托市环保部门征收。
利用粉煤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等项目的资金,由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列项安排。
第十三条 (科研开发基金的管理)
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项目和重点示范工程的经费补贴;
(二)对排灰、用灰单位开发利用粉煤灰的扶持;
(三)对粉煤灰综合利用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由市建委按照前款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纳入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市电力主管部门参与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的使用安排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优惠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从投资政策、建设资金上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减免税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湿灰或者电除尘器第一电场原状混合干灰及调湿灰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对其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规定,擅自排放粉煤灰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环卫、港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滞纳科研开发基金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上缴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必要时,市建委可取消该单位的粉煤灰专用车减征养路费的优惠。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2月5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这是新时期、新阶段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高度,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新时期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意识和首创精神,中注协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方协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

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9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这是新时期、新阶段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高度,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新时期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全行业要深刻学习领会和深入贯彻国办56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主体意识和首创精神,是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现就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

  1.制定事务所合并的技术指引。就事务所合并前的合并伙伴选择,合并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合并后的内部整合等问题,以及事务所合并中涉及的工商、税务、证监等相关部门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准备的文件材料、先后步骤等,制定“事务所合并重组若干问题指南”,为事务所合并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指导和程序指引。

  2.关注事务所的合并质量。将事务所合并后的内部治理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以及合并后总所对分所的管理和控制情况,作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事务所合并后加快实现实质性融合。

  3.加强事务所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信誉好、质量高的大型事务所,鼓励和引导国有大型企业和“走出去”企业在审计服务、战略规划制定、内部控制设计、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等方面,充分借助事务所的专业服务。

  4.协调解决合并手续繁杂问题。积极协调和推动工商管理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为事务所合并中的登记、变更等手续办理,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5.做好评价引导工作。全面总结全国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兼顾中小事务所的特点,研究开发中小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事务所人才状况、内部治理、行业贡献、诚信水平和品牌形象等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引导企业和社会对事务所的选聘。

  6.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订。通过行业立法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及普通合伙制。积极研究有利于事务所多元化发展的股权结构安排,实现审计业务与其他专业服务的融合发展。

  7.组建“中小事务所发展委员会”。研究中小事务所的发展条件、内部治理、市场开发和业务特色等问题,研究制定“中小事务所管理实务指南”,加强对中小事务所发展的指导。

  8.加大对中小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技术支持力度。推动审计准则在中小事务所的深入实施,研究开发适合中小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及电子化审计辅助工具,为中小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搭建良好的技术平台。

  9.研究制定事务所内部治理评价体系。通过检查评价,以及组织对事务所章程(协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指导和促进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专题研究“大型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指导大型事务所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

  10.积极引导事务所做好市场定位。引导和推动事务所发挥主体意识,认真研究确定自身的发展路径和市场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业务的拓展方向,在实现事务所自身科学发展的同时,促进形成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大、中、小型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的科学布局。

  11.鼓励和推动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

  二、积极推动事务所实现国际化发展

  1.发挥引导、联络、协调作用。充分利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理事成员,以及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50多个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良好关系的条件,着力发挥协会战略规划、政策协调、国际联络和信息引导作用,认真分析国际会计市场形势和各国会计市场开放政策,有针对性地联络有关会计职业组织,为事务所建立国际合作关系、到境外开拓业务和开办分支机构、洽谈结对、开辟市场等提供帮助。

  2.制定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指南。深入研究国际会计公司网络的发展规律,以及各国际网络的管理形式、管理特点和网络发展政策,引导我国事务所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加入与自身发展目标相符的国际网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务所建立中国事务所的自主网络。制定“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指南”,就事务所对国际网络的考察与选择,以及与国际网络合作中,如何相互尊重彼此的正当权益,如何取得国际网络对其包括技术、系统改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内的必要投入,以及关注合作协议中有关加入、退出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提供指导。

  3.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明晰项目,完成中国审计准则的修订工作,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以国际审计准则明晰项目为基础,就修订后的新准则与香港进行持续等效谈判,与欧盟进行等效谈判。同时,密切关注美国审计准则的发展动向,积极研究与美国实现准则等效认同的可行性。通过实现等效认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支持。

  4.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加强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在培训、考试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为国际广泛认可,鼓励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国际认可的境外注册会计师资格,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国际奠定基础。

  5.积极参与推动有关国家的会计市场开放工作。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区等对外贸易谈判,推动有关国家会计市场开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中国事务所建立国际执业网络和跨国执业中的各种不必要的限制。

  6.推动事务所“走出去”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完善。协调和推动有关方面把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作为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和经贸洽谈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在大型项目国际合作中,把会计专业服务纳入合作协议,带动事务所“走出去”。协调和推动有关方面为事务所“走出去”提供便利条件,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和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资质认可、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和对外联络等方面予以帮助。

  7.加强事务所与“走出去”企业之间的联系,搭建支持事务所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交流合作平台。举办“走出去”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座谈会,搭建企业与事务所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和洽谈合作的平台;组织和推动事务所参加各类贸易展览会、洽谈会、国际合作项目投标等活动。

  8.探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海外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香港办事处的作用,以香港办事处为重要平台,提高服务海外会员的能力,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并为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在积累和总结香港办事处开办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在欧洲等其他地区设立办事处。

  9.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职业国别研究。研究各国会计职业发展规律和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总结其会计职业发展经验特别是国际化发展经验,为事务所“走出去”的目标、路径选择提供参考借鉴。

  10.加强对境外业务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审计问题的研究,为事务所开拓和从事境外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三、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

  1.研究推介新型业务。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是解决当前市场过度竞争,实现事务所业务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要全面梳理包括目前处于政策酝酿阶段的新型业务,今后可能出现的新型业务,以及国外会计公司开展的非审计业务领域,制定“事务所业务拓展指引”,并通过新业务培训、专家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向事务所推介和辅导开拓新型业务。

  2.逐步建立非审计业务指导系统。在继续巩固发展传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展管理咨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税务咨询、司法会计和财税法律服务等非审计业务的研究工作,重点研究非审计业务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技术规范的要求,逐步构建非审计业务指导系统。

  3.加强新业务的专业技术指导。密切跟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化教育出版机构改革、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政策的研究和出台,同步研究配套出台“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等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指引;与海关总署联合开展相关调研,为海关引入事务所参与保税核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启动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指南的研究制定工作;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专业指导工作。

  4.加快新业务人才的培养。根据新业务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特殊需求,以及新业务对专业技术的特殊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对新业务的开发能力和执行能力。

  5.积极开展新业务的试点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方面,选择有条件或有代表性的地区,试点推行公司(企业)秘书制度、会计服务外包服务基地以及开展农村财务公开试点等,通过分类试点,实现重点突破。

  6.推动和跟踪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政策出台,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公司(企业)秘书服务、农村财务公开、司法鉴定和涉税鉴证等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积极支持事务所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

  7.总结和推广新业务实践经验。密切关注行业新业务开拓情况,不断总结部分地区、部分事务所开拓新业务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积极加以推广。

  8.加强对新业务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新业务的专业特点和属性,相应调整和完善监管重点及监管方式,确保新业务的有序开展。

  四、进一步深化行业人才战略

  1.深入推进行业人才战略。认真总结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的实施经验,继续以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指导,不断创新培训机制,进一步丰富培训渠道和方式,着力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继续加强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加大行业领军人才培养的投入,包括财务资源、政策资源和研究资源的大力投入;在加强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合作的同时,积极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提升人才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做好行业领军人才后备队伍测试和英文测试工作,切实选拔出一批专业扎实、技术过硬、品德优良的领军人才;对行业领军人才后备队伍实行分类、定向和跟踪培养,量身打造专业型、管理型、战略型行业领军人才。鼓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主开展本地区行业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3.进一步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完善会计专业教育体系,推动提升会计教育质量;开展CPA专业方向专业知识社会需求的专项调查,推动CPA院校加强CPA专业方向的学科建设;继续实施CPA专业方向学生境外实习项目,扩大境外实习面。

  4.继续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完善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支柱,事务所为基础,培训内容各有侧重,远程教育、面授培训、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培训体系。严格落实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升培训效果。

  5.深化继续教育的课程开发和设计。强化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重点加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开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案例和系列培训教材,培养注册会计师利用职业判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6.建立“网上人才交流中心”。依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设立“网上人才交流中心”,为行业人才科学合理流动和吸引行业外专业人才提供信息平台。

  7.指导事务所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指导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改革完善人力资源制度,进一步优化激励约束机制、考核分配制度及合伙人进入与退出机制,激发事务所开展人才培养的主动性,鼓励和支持事务所加大人才培养投入力度,着力培养中青年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加快建立尊重人才、善待人才的企业文化。鼓励事务所选聘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和海内外优秀人才,抓好人才储备,优化队伍结构。

  8.研究设立行业人才培养基金,加大人才培养投入力度。鼓励事务所建立人才培养基金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质量

  1.完善考试制度,严把准入关。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指导,以考试制度改革总体目标为导向,建立健全考试大纲及辅导教材的编写编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命题指南,加强命题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以命题制度改革为抓手推进考试质量的全面提升。

  2.进一步完善评卷制度。引入注册会计师参与评阅制度,坚持双重评卷及评卷质量控制制度,进一步探索规律,完善制度,使评卷工作服从并服务于考试改革的需要。

  3.深化考试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考务组织、评卷管理、成绩管理、档案管理、违规处理、考试保密安全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并结合考试工作的特殊性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推进考试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增强防范意识,加大防范舞弊设备的投入,建立起“制度严密、保障有力、监控到位”的科学防范体系;加强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警示教育效应,确保考试的公平与公正。

  5.积极开拓境外考点。在香港考区和欧洲考区良好运行的基础上,2010年开设澳门考场,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境外考点。

  6.积极做好考生服务工作。在考试报名、考试辅导教材配送等环节,进一步改善相关工作流程,改进服务,方便考生,并积极做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宣传工作,扩大考试的社会影响。

  六、严格注册审批和完善会员管理制度

  1.严格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推进注册办法的修订,严格注册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注册会计师。

  2.加强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强化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其执业情况、诚信记录、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对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形,依法采取不予通过检查等措施,确保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队伍具有较高的素质。

  3.认真做好股东、合伙人胜任能力的评价工作。认真做好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出具工作;对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执业质量、诚信状况、管理经验和任职年龄等进行全面评价,确保股东、合伙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

  4.完善行业管理的技术手段。以“注册”为枢纽,从完善信息结构、保障填报完整、适时动态更新、建立审核机制等四个方面,不断优化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加强对会员执业资格信息和执业活动信息的采集、监控和披露,做好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全面实现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的功能,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做到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5.完善会员分级管理制度。推进实施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制度,积极探索为不同层级会员提供不同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6.完善会员管理工作流程。坚持以会员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方便会员,减轻会员负担的原则,改革完善会员注册、转所、转非、任职资格检查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7.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非执业会员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提供培训及专业信息支持。

  七、深化行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1.切实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认真落实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证券资格事务所三年一个周期的检查制度,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执业质量水平较低的执业群体和风险较大的业务领域,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率。

  2.突出检查重点。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大对外向型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审计业务的检查力度;研究加强对从事H股、创业板上市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频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以及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检查。

  3.建立专项检查制度。严厉惩治通同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采取回扣、恶性压价等违反职业道德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加强动态监管。以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监控系统中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发挥监控系统的预警功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抓住焦点问题,实现动态监管和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5.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效配置监管资源。结合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实现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对综合评价等级较高的事务所,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并在做大做强、专家推荐、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适当鼓励措施和政策倾斜。对综合评价等级较低的事务所,加大对其执业质量检查的力度和检查频率,扩大检查面,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6.修订检查手册,完善相关检查程序。根据准则制度变化和发展趋势,总结检查经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检查手册的内容,在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结论等方面进行完善,充分发挥检查手册在指导检查工作、推动准则贯彻实施、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7.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制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加强对协会监管工作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和监管水平。

  8.进一步完善惩戒处理程序。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惩戒制度,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专家论证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惩戒工作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9.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行业监管政策、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方面,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相互通报,协调立场,鼓励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业务报备的内容,尽量减少重复报备。

  八、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

  1.推广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诚信公约制度。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完善行业诚信的教育监督体系,积极探索事务所信用评级制度。

  2.抓好职业道德守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培训以及遵循情况的检查,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不断提高。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纳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内容,推动大学开设职业道德课程,编写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教材,深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3.推动建立和完善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促进事务所增强执业风险意识,提高事务所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赖程度,进一步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4.积极开展优秀注册会计师的评选活动。不断总结完善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处机制,宣传和表彰诚信行为,披露和惩戒失信行为,通过评先进、树典型,不断加大行业正面宣传和诚信引导,着力打造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诚信品牌,铸造行业诚信形象。

  5.深入开展行业党员“践行科学发展,争做诚信模范”活动。以学习实践活动和加强行业党建为契机,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的职业风尚。

  6.探索注册会计师提供社会公益型专业服务的方式与途径,树立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九、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1.积极拓展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不断改进和加强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丰富和创新行业自律手段,严格行业管理,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切实解决行业发展和会员执业中的实际问题。

  2.严格协会内部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责任心,调动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管理水平。

  3.加强协会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和加强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素质,着力提升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加强协会员工的教育培训,引进和吸纳优秀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协会员工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协会整体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协会队伍的作风建设,强化协会员工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弘扬脚踏实地、改革创新、敢抓敢管、注重服务的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协会的执行力。

  4.加强协会决策和专家咨询组织建设。在财政部门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健全协会决策和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授权、章程规定和会员需求,积极行使职能,充分发挥包括专门(专业)委员会等在内的协会各类工作组织的咨询、决策作用。

  5.加强工作协调。积极建立与工商、税务、国资、证监、银监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及联络机制,反映行业诉求,进一步改善行业执业环境,切实推进事务所有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有效解决事务所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加强行业发展的研究工作。积极探索与有关教学、科研机构和大型事务所的研究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专家资源和研究力量,设立有关研究中心,就行业发展的国际化问题、市场开发问题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先导性研究。

  十、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的建设

  1.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建立行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2.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党委的作用,指导和推进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加紧理顺事务所党组织隶属关系,抓紧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目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行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积极探索事务所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事务所党建的政治保障作用,以及事务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行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4.加强行业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以行业继续教育体系为基础,结合政治学习特点,探索建立囊括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普通党员等不同层次的行业党员学习培训体系,将党性教育与诚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将注册管理与党员和事务所党组织的跟踪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改进和加强协会服务工作,将服务会员和服务行业党员紧密结合起来。

  5.推动行业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两加强、两促进。指导事务所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和加强党建为契机,深入领会和积极实践国办56号文件的要求,理清发展思路,优化发展模式,开拓业务领域,加强内部治理,重视人才培养,建设诚信文化。

  6.大力培养并向有关方面积极推荐行业优秀人才,加大行业会员参政议政的力度。

  7.加大行业党建的宣传力度,总结和推广行业党建先进经验,对行业党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深入贯彻实施国办56号文件,关系到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关系到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全行业要高度重视,深入扎实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办56号文件的精神为导向,充分发挥协会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主体意识和首创精神,聚精会神,一心一意,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