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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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10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5年12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我省从2006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市(州、地)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参加。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评估标准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制定。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方向性、激励性,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讲求实效,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 )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督导评估。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督导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导评估综合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省级督导评估。在县级自评和市(州、地)督导评估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市(州、地)上报的督导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检查。当年接受“两基”验收或“两基”复查的县(市、区),督导评估可与“两基”验收或“两基”复查一并进行。
省及市(州、地)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督导评估报告。省级督导评估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全省通报,并报国家教育督导团。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的评定。根据《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按省人民政府规划,未通过省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复查和“双高普九”的;
(2)已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停办或不能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
(3)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
(4)截留、平调、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省及市(州、地)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当年督导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督导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县(市、区)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督导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督导评估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不断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和办法,增强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