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4:20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市政办发〔2007〕109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统一协调和组织全市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的工作,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甘肃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白银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市分行的主管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㈡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㈢组织全市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㈣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等活动;
㈤上级机关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㈠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㈡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㈢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㈣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㈤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
㈥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㈦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㈠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㈡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㈢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㈣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㈤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㈥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以及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㈢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信息的主要内容为:
㈠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
㈡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
㈢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
㈣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㈤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20万元以上的(见附表3);
㈥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㈦假币跨国、跨省、跨市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法律解释我与新月的观点差异

龙城飞将


  前段时间,我与新月和法盲人关于法律解释展开了一些讨论。这些讨论是有益的,我们双方均写出几篇博文。
  这场讨论目前留存的最大的问题是,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我看到新月在一位博友关于法律解释的文章下留言说,我一直不知道他和法盲人的观点是什么。这也正是我想要让大家知道的。
在法律解释问题上,新月和法盲人是几次更换概念,先是法官有权力解释法律,后来是法官有权力理解法律,再后来又扯到教科书上的法律解释。所以我一再说讨论问题要固定概念,要概念清晰。
  近来读了一些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类的书。我觉得应当把几个不同的事物的异同分清楚,才能讨论清楚问题,不然永远是一锅粥,永远说不清楚。
  我们应当清楚,争论法律解释问题,到底在哪个层面上,哪个意义上。至少,人们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法律解释这个词:
其一,教科书上的法律解释。
其二,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其三,我国两高实际进行的司法解释。
其四,一些人学习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法官造法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解释。
其五,法官推理过程。有人把法官推理理解为法律解释。
我们讨论问题应当清楚在哪个含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我们之间第一轮交锋,集中在法官是否可以造法。我认为在中国是制定法国家且法官的司法腐败很难控制的情况下,法官没有权力造法。这是从法理的层面。我国立法法对法律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解释法律,不允许他们造法,这是从当前法律规定的层面。新月和法盲人则从哈特那里找来依据,认为由于规则的不确定性,法官应当有权力造法。我的观点是,在刑事案件方面,刑法已经规定得十分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解决了人们所说的规则不明确的问题。在民事方面,实际上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首先适用法律。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适用一些民间习俗。不同法律规范彼此冲突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决定适用的法律。
  第二轮交锋,新月和法盲人将观点改为法官理解法。他们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和进行判决时有权理解法律,理解法律就是法官解释法律,就是法官造法。对此,我的观点是,法官理解法律不是权力,而是义务。不懂法律的人不能做法官。而法官在一个案件面前,若适用法律规定得不清晰,或多个规范无法确定适用哪个规范时,首先应当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原则选用法律,此时法官首先有义务理解立法法。在立法法的原则不能直接解决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时,才根据法律推理的原则,即形式逻辑的原则确定在两个矛盾或者冲突的规范之间选择适用。我在实际做案子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法官,他武断地说,“不要和我讲立法法,适用哪个法条是我说了算!”这样的法官还很不错,仅仅是不让我们与他谈立法法。前几天还看到有人写文章披露,法官说了,“不要和我谈法律!”这样的法官表面上表现为武断,背后受什么动机影响我们就不细说了。在理论研究方面,中国的法律解释、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法学方法论已经综合起来成为一门显学,综合一下可以简称为法解释学。
  但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为何,似乎没有定论。而在讨论中新月批评我说,你不要用三段论这么落后的方法,现在法学已经很先进了。我当时回复他说,三段论是形式逻辑学的代名词,现在法逻辑学已经在法学院成为一门显学,凭你一句话就可以把从黑格尔开始的逻辑学推翻?
  现在再回到刚才所说的法解释学和法官释法问题上。从总体上看,中国的法解释学仍在如下几个问题上没有达成清晰一致的意见:1.法官是否有权造法,包括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实际造法;2.法官根据立法法和逻辑规则选用法律规范是不是法官释法,或者是不是法律解释。3.两高的司法解释是不是法官造法的一个例证。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是,1.法官在刑事领域无权造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民商法领域,法官应先适用法律规定,规定不明确时适用行业规定或行业习惯等,此时实际上是根据立法规定的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形式逻辑的规则选用法律,并不属于法官释法和法官造法的范围。3.两高的司法解释实质是一种准立法,属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之外的一种立法。
  第三轮交锋,法盲人和新月的观点改为法律解释。他们说,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以此来论证法官释法的合理性。在此,我想强调一下,如果是出于在课堂上学习法律的目的,这些解释都没有什么问题。谁解释都可以,主要是帮助人们理解法律。但若是应用到实际案件时,法官应当严格地守法。这当然包括,在刑事领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民商法领域,应当遵循立法法的规定推导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立法法仍不能解决两个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时,则应当根据逻辑的方法确定。台湾学者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中讲到这样的案例,不过我与他的观点不同,他把这种情况理解为法律解释,我则认为这是遵照法律规定和逻辑规则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不能混为一谈。

2010-4-27
声明:
1. 本人以网名“龙城飞将”发表的文章均为本人原创。本人对文章的观点负责。
2. 欢迎转载,研究与批评,但务需注明作者的网名和博客地址。
3.对本人的批评可以留言到本人在雅典学园(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和新浪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也欢迎对本人的批评文章发表后发邮件通知我(longchengfj@163.com)
4. 我的博文是快速写作,我使用“五笔+拼音”,有时难免因击错键或五笔重码而有错别字,在此,一是道歉,二是请读者原谅。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为推动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推动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印发<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等八项制度的通知》(阿行署办[2008]57号)精神,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的权限公开政府信息。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指导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和网上发布工作。

(三)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阿克苏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指南编制及阿克苏政府网站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审核。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凡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在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编制、备案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快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一)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负责向社会提供行署本级及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纸质信息和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精神,在县(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面向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各部门机构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便于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本县(市)、部门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稳定正常地开展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联系,接收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08年8月2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工作。  

(四)自2008年9月1日起,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并行的形式,每周一次向地区档案馆和地区图书馆移交,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地区将在阿克苏政府网站(www.aks.gov.cn)上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通过现场调研检查,总结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推进指导。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和政府信息向公开查阅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公共目标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联系方式:地区档案馆,联系人:马晓红,电话:2124229、13999660516;地区图书馆,联系人:黄晓虎,电话:2523673、13579115755。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