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9:22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目的,是要深入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改善培养条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建立研究生科研创新激励机制,营造创新氛围,强化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使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现就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前提,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研究生、导师和管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深刻改革、培养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和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战线共同的重要任务,要成为各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要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分别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实施方案,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全方位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深入研究,建立新型培养模式

  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研究生教育理念和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研究生培养新模式。要在研究生培养体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材教案、培养方式、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方式、学位论文标准、管理与运行机制等方面加强创新研究,产生一批示范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新型培养模式。

  (四)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培养条件

  加强培养研究生的信息资料网络环境建设和实验装备研究条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指导力量,改革管理机制,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更优良的环境条件。

  建设研究生创新中心,为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自主开展科学实验和实践创新思想提供专门场所,为跨学科研究生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研究生创新中心要与有关优势学科的平台和基地有效衔接,充分地发挥校、院、系(所、中心)已有的研究条件和各种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利用社会资源共建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五)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体系

  加强优质研究生教学用书建设,发挥高校知名专家、学者的优势,在一些基础性、通用性课程编写出系统性强、内容新、水平高的教学用书或精品教案,或有组织地引进一批国外先进的教材或教案。

  建立优质研究生教学资源网络共享体系,如高水平系列学术讲座、精品课程等多媒体课件、精品教案库、信息与学术交流网站以及其它网络资源利用平台。

  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注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间的学术活动。

  (六)加强博士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

  资助优秀博士生科研创新。从政策上、经费上支持博士生从事对科学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或技术创新研究,激励博士生做出重大创新成果。

  建立博士生访学制度。为优秀博士生访学提供支持,配备导师并为其进行实验、合作研究等学术访问活动提供条件,以发挥特色优势学科的辐射作用,实现学科间、高校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设立博士生学术论坛。博士生学术论坛以博士生自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为主,促进博士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研究学术氛围;同时,积极发挥导师和著名专家的指导作用,达到开阔视野,启迪智慧,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

  评选优秀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环节。通过评选优秀学位论文,激励和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继续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及其相关的奖励、科研资助工作。各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开展相应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

  三、组织实施

  (七)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一般采取立项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应有创新的内容,明确的目的,较大的意义,较好的实施条件,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应有专门管理组织和学术指导组织,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批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结束时要组织必要的检查和评价,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效益。

  (八)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主体,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积极探索,深化改革,把培养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最重要目标,切实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九)导师是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力量,要在改革培养模式、指导和激励研究生提高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对优秀研究生导师给予更多的支持。

  (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要列为学校整体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要与“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大学建设计划紧密结合,充分利用重点学科建设奠定的良好条件,实现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同时要发挥重大科研项目的牵引作用,促进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具体方案,积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研究生教育创新改革的不断深入。

  (十二)教育部对全国性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进行立项并给予资助,如继续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举办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开设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同时,对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及学校立项资助的,并具有示范性、创新探索性的重点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十三)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要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各单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工作。项目经费主要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列入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多渠道的投入与资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的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应分别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1990年9月7日的决定:
一、免去李鹏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陈锦华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发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编办 市公安局 市发计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政府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第五条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流入地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流入地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三)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要按新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生源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标准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八)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流入地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但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要有稳定的务工单位和稳定的住所,并由其父母和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从业证明、在流入地的暂住证、房屋证或租房备案登记资料及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上不得跨区就读,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学籍单列管理。

第八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建立学籍,并实行学籍单列管理。

(二)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积极探索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分层教学和“因材施教”等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政府指定的接收学校就读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不在流入地政府指定的学校就读,按当地学生择校一视同仁。

(三)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一)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

(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学生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一)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二)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三)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实际情况确定接收学校,基本保证足额学位。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女子入学的学校、办理程序和咨询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