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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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的决定


(1983年12月8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本条约缔约国,
鉴于人类因进入外层空间,展示出伟大的前途,而深受鼓舞,
确认为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深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民族谋福利,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希望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和法律方面,促进广泛的国际合作,
深信这种合作将使各国和各民族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关系,
回顾了1963年12月13日联大一致通过题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的(十八届)第1962号决议,
回顾了1963年10月17日联大一致通过的(十八届)第1884号决议,要求各国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
考虑到1947年11月3日联大通过的(二届)第110号决议,谴责旨在煽动或鼓励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宣传,并认为该决议也适用于外层空间,
确信缔结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原则条约,会进一步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第二条
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第三条
各缔约国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第四条
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
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须的任何器材设备。
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把宇宙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等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宇宙航行员紧急降落后,应立即、安全地被交还给他们宇宙飞行器的登记国家。
在外层空间和天体进行活动时,任一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其他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发现的能对宇宙航行员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条
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规定。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应由有关的缔约国批准,并连续加以监督。保证国际组织遵照本条约之规定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活动的责任,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本条约缔约国共同承担。
第七条
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
第八条
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实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实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球,而受影响。该实体或组成部分,若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寻获,应送还该缔约国;如经请求,在送还实体前,该缔约国应先提出证明资料。
第九条
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以合作和互助原则为准则;各缔约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缔约国的同等利益。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必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若缔约国有理由相信,该国或其国民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会对本条约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地国际磋商。缔约国若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计划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产生潜在的有害的干扰,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第十条
为遵照本条约的宗旨,提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缔约国的要求,给予观测这些国家射入空间的实体飞行的机会。
观测机会的性质以及提供的条件,要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定之。
第十一条
为提倡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合作,凡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活动的缔约国,同意以最大的可能和实际程度,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的情报,通知给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国际科学界。联合国秘书长接到上述情报后,应准备立即切实分发这种情报资料。
第十二条
月球和天体上的所有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行器,应以互惠基础对其他缔约国代表开放。这些代表应将计划的参观事宜,提前通知,以便进行适当磋商,并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避免干扰所参观设备的正常作业。
第十三条
本条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国为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由一个缔约国,还是与其他国家联合进行的(以国际政府间机构进行的活动也包括在内)。
因国际政府间机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而产生的任何实际问题,要由缔约国与主管国际机构,或与该国际机构中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一起解决。
第十四条
⒈本条约应听任所有国家签署。凡在本条约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之前,尚未签署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条约。
⒉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送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存放,为此指定这三国政府为交存国政府。
⒊本条约应于五国政府,包括本条约交存国政府在内,交存批准书后,即可生效。
⒋对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条约应于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起生效。
⒌交存国政府应将每次签署日期、每次批准书及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条约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立即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⒍本条约应由交存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每个缔约国均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对每个要接受该修正的缔约国来说,每项修正在多数缔约国通过后生效;其后,对其余每个加入国来说,修正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在条约生效一年后,都可书面通知交存国政府,退出本条约。退出条约应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约的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均交交存国政府存档。交存国政府应把经签署的本条约之副本送交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7年1月27日,
订于伦敦、莫斯科、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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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卡收单业务管理,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健康、稳固地发展,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信用卡业务领域,进一步加强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接受境内、外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委托,由指定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简称收单行)和特约单位(包括营业网点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或信用卡机构所发行的国际信用卡取现和直接购物消费业务。
第三条 发卡行是指发行国际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四条 收单行是指代理国际卡在境内业务的行。此处特指各地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部。
第五条 清算行是指负责为收单行向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的行。
第六条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七条 凡欲开办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行,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管辖行审核后报经总行批准,方可正式开办业务。
第八条 各收单行要将委托行及签约的特约单位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贯彻“统一管理、集中清算”的原则,总行EDC自动处理系统开通后,要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集中清算。在开通前,各级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

第二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第十条 根据总行与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目前农业银行受理的国际卡包括以下几种:
1.万事达卡,是指经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 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ION)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红黄相叠圆圈,当中印有“Master Card”字样的商标,有激光全息防伪地球标志及该组织所规定特征的万事达信用卡。
2.威士卡,是指经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蓝白黄三色横条(白色横条上有VISA字样)所组成的商标,及有激光全息防伪鸽子标志的威士信用卡。
3.大莱卡,是指经大莱信用卡有限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蓝银双色独特标志,注有DINERS CLUB INTERNATIONAL字样(即国际通用)的大莱信用卡。
4.运通卡,是指经美国运通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百夫长”图像的独特标志,注有AMERICAN EXPRESS字样的运用信用卡。
5.JCB卡,是指经日本JCB公司认可的银行发行的有蓝、红、绿三色竖条“JCB”字样商标,有不同图案防伪技术的JCB信用卡。
6.今后根据业务的发展,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第三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在市场发展潜力较大、通讯条件良好的地区进行。
第十二条 收单行要有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对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国际信用卡业务协议书。负责与委托行的业务联系,向经办的特约单位提供办理业务所必备的机具用品等。
第十三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的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四条 收单行必须配备国际卡业务专职人员,尤其要有专人负责发展特约单位及到特约单位上门收单,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收单行的上级管辖行必须配备专人负责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办理取现业务的行,必须通过EDC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用人工或POS授权的行,必须是通过手工压单方式取得原始单据;使用EDC授权,其原始凭证必须是EDC自动打印单据。
第十八条 各收单行必须统一执行农业银行与委托行确定的代办手续费标准。万事达、威士、JCB卡为交易总额的1.5%,运通、大莱卡为1%。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卡的使用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对一些开有外汇帐户,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特约商户,在报经总行批准后,允许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保留持卡人签署的取现、购货单据副本一年半,以便需要时查对。其中手工单据由收单行负责保管,EDC单据由特约单位负责保管。凡因单据在规定期限内丢失,无法进行查询、核实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单据保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收单行要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与委托行一起做好特约单位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其帐户资金余额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外汇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止付名单由总行营业部印刷后,直接发送到各特约单位。

第五章 授 权
第二十四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授权方式分为自动授权和电话人工授权。收单行可通过EDC或POS直接取得授权(机器发生故障无法取得授权时,特约单位可将电话直接打到总行营业部,或由当地收单行转授权)。总行营业部实行24小时授权值班。目前人工授权方式有两种,即特约单位直接向境外委托行取得授权,或由当地收单行代授权,授权费用由委托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已安装国际信用卡自动授权POS的特约单位,每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授权。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安装使用国际卡授权POS的特约单位,当持卡人凭国际信用卡取现或直接购货时,其每次取现或购货的金额,超过各委托行规定的限额时,必须向委托行取得授权。
第二十七条 特约单位对持卡人所持国家信用卡产生疑问时,除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外,可向收单行或委托行的信用卡授权中心索权。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手工收单资金清算方式:
(一)办理万事达卡、威士卡收单业务,其资金清算可由下列委托行办理:
马婆信用卡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海外信用卡有限公司。
各收单行可本着就近的原则,在上述委托行中自行选择。今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委托行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为方便各收单行的资金清算,加快清算速度,委托行可在农业银行选定代理清算行,但委托行必须在代理清算行开立一个信用卡外汇备用金帐户,用以支付收单行受理的国际信用卡款项,收单行需在代理清算行开立外汇帐户,用以进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清算。
(二)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
1.收单行收到所受理的国际信用卡单据后,分别将不同的特约商户总计单总额的96%划付特约商户。
收单行根据特约单位填制的总计单,填写借记通知书,将借记通知书、总计单及所附签购单、取现单航空挂号分别寄往各委托行指定地点。
2.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外汇,向指定的清算行发电传索汇。
运通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外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美国运通公司(香港)通过SWIFT和发电传索汇。
大莱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通过SWIFT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索汇,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当日总行提供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美元进行清算。
JCB卡将签购单、取现单总额的97.5%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日元,通过SWIFT向总行清算中心索汇。
第二十九条 EDC资金清算方式,另行规定。

第七章 风险责任
第三十条 国际卡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到收单行受理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单行或特约单位未能按照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程序办理业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或特约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因疏忽兑付了列入止付名单的国际信用卡,如持卡人仍在中国境内,可直接向持卡人追回所兑付款项;如无法追索或持卡人已离境,委托行应协助收单行追索,若追索无效,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收单行如发现并查实特约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理和纠正,直至取消该特约单位。
第三十四条 特约单位在受理国际信用卡时,对信用卡的真伪应进行严格审查,对确属无法辨认而误收伪卡、假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约单位应在30天内向收单行交单。如超过30天,收单行可请委托行办理托收,若托收无效,应由特约单位承担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为了便于总行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级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各级行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报表”报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