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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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厅 财政厅 等


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厅 财政厅 等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对象为:省内城镇私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收取。
第三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费率为5%,计算公式:
医疗机构年交纳额=年业务收入×5%
药品经营机构年交纳额=年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5%
若收取对象年业务收入数额或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不便核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以往经营或缴纳税额情况,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定额收取。
第四条 收取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按照“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拨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支出专户”。支出户只支不收,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的资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卫生发展
调节资金。
第七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按季度收取。各交纳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到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交纳上一季度的卫生发展调节资金。逾期不交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交的滞纳金并入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拒不交纳者,卫生行政部门
可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待其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及滞纳金交清后,方可办理年检手续。
第八条 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收取的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卫生发展调节资金专户。其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缴的卫生发展调节资金,30%上解到地级财政专户,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所收的50%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上解时间为
每年第二、四季度。
第九条 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将卫生发展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地、市、自治州卫生、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向省卫生厅、财政厅专题报告;省卫生厅、财政厅将全省情况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对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要对有关单位、直接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收取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后,各级财政不减少卫生事业经费的正常预算和专项拨款。
第十四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按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地、市、自治州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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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    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 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3.1.1.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3.1.1.5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3.1.1.6 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3.1.2 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3.1.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3.1.2.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3.1.2.3 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2.1 危险、有害因素
3.2.1.1 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
3.2.1.2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3.2.1.3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3.2.2 危险、有害程度
3.2.2.1 固有危险程度
⒈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状态和所在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温度、压力)。
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程度。
⒊宜通过下列计算,定量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⑴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
⑵具有可燃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
⑶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⑷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3.2.2.2 风险程度
⒈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发生的事故情况,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的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作业场所出现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
⑵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泄漏后,具备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
⑶涉及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泄漏后扩散速率及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
⑷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
⒉预测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
3.3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3.3.1 列出落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
3.3.2 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
3.4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3.5 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3.5.1 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3.5.2 消防队伍的依托或者建设情况。
3.5.3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3.5.4 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3.5.5 应急救援措施。
3.6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3.6.1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建议。
3.6.2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的建议。
3.7 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3.7.1 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3.7.2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和分类投资概算。
3.7.3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
3.8 结论和建议
3.8.1 结论
根据国、内外同类装置(设施)设计发展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下列几方面作出结论:
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⒉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
⒊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
⒋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⒌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3.8.2 建议
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⒈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
⒉施工单位的选择;
⒊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
⒋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
⒌其它方面。
4 附件
4.1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2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
4.3 建设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4.4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条件的分析情况。
4.5 建设项目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
4.6 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的分析过程。
4.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5 格式
5.1 格式
5.1.1 封面(参见附件1)
5.1.2 封二(参见附件2)
5.1.3 安全设施设计工作人员组成
5.1.4 目录
5.1.5 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 主要内容
5.1.7 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5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应对市场波动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2003]295号)精神,我们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可能对我市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强对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粮油、重要副食品(肉、糖、罐头)、化肥和医药商品等应急商品物资(以下简称应急商品物资)的货源组织、储备、应急投放等费用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应急商品物资储备的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及相关单位。

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各应急商品物资的市场监测和储备管理的单位;

承储企业是指经主管部门确定的负责应急商品储备并与主管部门签定承储协议的单位。

第四条 应急商品物资的储备计划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下达承储计划,并签订承储协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粮油风险基金;

2、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物资储备资金;

3、每年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价格调节基金;

4、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应急商品储备发生的合理的运杂费、冷藏费、保管费、速冻费、保险费和占用资金成本的利息等费用。

2、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为平抑市场价格,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调运、商品储备、增加库存量、投放物资、限量销售等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的补贴。生活必需品目录按《厦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其他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1、运杂费、冷藏费、仓储费、保管费、速冻费、保险费等,按实际发生数与市场同类商品的同项费用对比核定。

2、利息,按照确认的储备商品成本、储备数量、储备期限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包干使用;储备商品成本参照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或同类商品的市场参考价格情况逐年确定。

3、承储企业未使用银行贷款而以自有资金进行应急商品储备的,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和确认的储备商品成本计算给予利息补贴。但储备应急商品占用的储备资金是由财政拨款解决的,不予计算补贴应急商品的储备资金利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1、承储单位应按市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年度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由所属应急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审批。

2、专项资金补贴由承储企业于储备任务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核定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

3、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报送以下材料:部门及承储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市政府批准储备文件、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物资储备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费用清单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商品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粮油风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照要求上报应急储备情况的,扣减其相关补贴费用,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市财政等部门将对承储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情形的,除追回资金、取消承储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每年都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重要物资储备之用,以便在市场发生粮油、重要副食品、化肥和医药商品等重要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时,能迅速组织货源投放,及时平抑市场。该项资金对促进市场稳定,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该项资金涉及面广等原因,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管理办法》对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特别是今年来一些重要副食品价格波动较大,加强重要物资储备资金的管理,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用好重要物资储备资金,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经过

本《办法》制订过程中,我们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1994]46号)、《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商品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厦贸发副食品[2007]189号)等,同时对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提出初稿后,分别征求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最后形成本稿。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局或相关部门反馈,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办法》主要条款的说明

1、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商品物资储备管理中的职责,如第九条。

2、明确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和申请及拨付的程序等,如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其中第七条第3点补贴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未使用银行贷款而以自有资金进行应急商品储备的,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和确认的储备商品成本计算给予利息补贴”,主要是考虑承储企业的经济利益,用自有资金存储占用资金等问题。

3、明确承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对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进行储备从财政补贴上做出处理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照要求上报应急储备情况的,扣减其相关补贴费用,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4、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做出规定,如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等,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措施,促进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本《办法》将粮油风险基金纳入应急专项资金的范围,但考虑粮油风险基金财政部已有专门管理办法,本《办法》第十条特规定粮油风险基金可按照财政部文件执行。

6、对例外情况进行特别规定,着力体现了政府对突发性市场波动的应急政策。如在《办法》第六条第三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为平抑市场价格,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调运,商品储备,增加库存量,投放物资,限量销售等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的补贴”,可以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并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