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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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器械,包药纸张和医用敷料、清洗剂及消毒材料等。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运至巴马科(从一九八八年起)。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巴马科至各医疗点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项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租用房屋、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学术活动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的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在巴马科签定,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国际
  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        合作部合作总局局长
     胡加良              努姆迪亚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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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理让渡手续。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日

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

一、为激励我市优秀中学高级教师终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和学术水平,以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学高级教师享受教授级待遇是我市表彰优秀中学高级教师的一项重要措施。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三、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考核评审范围和对象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和县(市、区)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单位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或教研人员。
四、中学高级教师享受教授级待遇的考核评审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模范地履行教师的职业道德,品德高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5年以上,能胜任两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的前沿知识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本学科的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能系统熟练地掌握并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的教材教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注重实施素质教育,突出对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和智力的开发,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和教改意识。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以来至少有5篇专业性论文在正式出版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不含准印证刊物),至少有一部正式出版的专业性专著(不含各类习题集等),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立项课题1-2个,并获省二等奖以上。
(五)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中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其指导的青年教师至少有两人获市级以上(含,下同)教坛新秀或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六)教研人员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听课、评课、示范教学等指导活动,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在探索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考试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熟练掌握1门外语,并达到职称外语考试B级水平,其中外语教师要求第二外语达到职称外语考试B级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省二级水平(不含计算机专业教师);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学科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等乙级及以上,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老师必须达到二等甲级。
五、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的重点对象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和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
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提名。在学校(单位)组织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单位)内张榜公示7天后将推荐人选正式上报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学校(单位)的推荐人选报市教育局。
推荐上报享受教授级待遇中学高级教师人选,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表》一式20份;
2、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科研报告(获省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及所编教材的原件和清单,并指定其中的两篇(部)为代表作;
3、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以来能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
4、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
5、整理成册的本人专业技术档案;
6、其它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二)审核考察。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广泛征求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考察,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市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组织考察。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提出考察评审的初选名单。
(三)考核评审。市政府成立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初选对象的评审工作。考核评审委员会由教育界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8人。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发文公布。经市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七、考核评审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序高效地做好考核评审的各项工作。对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每年由市教育局组织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在享受教授级待遇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犯有严重错误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并取消其教授级待遇资格。享受教授级待遇期间到达法定年龄退休的,其享受的教授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金的基数。
八、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律适用

秦德良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主观方面区分。
如果行为人是过失地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则不构成犯罪,或出于意外事件,亦不构成犯罪。比如,一行为人对某企业不满,在家写了一篇关于该企业的生产方面的虚伪事实的文章,只想写出来以排泄心中的不满,从未想过要散布出去让别人知道,写完后心中的不满消除了许多,然后将该文放在一箱子里,后被一小偷偷出,小偷偷出后因看不懂内容,随手扔在路上,恰被一群中学生拾得,由此传播开来给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该事件对行为人而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2.从侵害对象上进行区分。
构成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具有特定性,可以根据所虚构的事实内容确知或推知。如果行为人没有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则不构成犯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指出所侵害的经营者的具体名称。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时候,有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所意图损害的对象,没有提及某个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或其产品的名称。但是消费者、社会大众完全能够推测出是指向某一个或几个生产者、经营者的,也应认定损害了他人商誉。有时,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是特定范围内某一类经营者的虚伪事实,也应当认定符合特定性的要求。例如,某市一家生产家用热水器的企业在散发的传单中宣称该厂生产的热水器是全市唯一的合格产品,实际上是诋毁本市其他热水器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借此打击竞争对手,也属于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如果社会公众无法确定行为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就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从行为手段上区分。
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必须采取捏造事实并将其散布的手段,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或捏造事实后没有将其散布的,则不构成犯罪。捏造可能是部分捏造,也可能是全部捏造;可能是无中生有,也可能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如果行为人所捏造散布的事实属于歪曲事实,并非纯粹捏造虚构,就要判断其歪曲成分。如果歪曲部分占绝大部分,行为人又是故意歪曲并以此来毁损他人商誉的,则可考虑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如果所歪曲的部分占极小比例,对他人商誉损害不大的,则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

4.从影响商誉的事实来区分。
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捏造并散布了一定的虚伪事实。如果行为人将自己掌握的对其他生产者、经营者不利的真实的事实情况公之于众,则属于合法监督,不构成本罪。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化妆品、家用电器等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予以曝光。这些行为虽然在表面上对企业的商誉有损,但是真实事实的暴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不但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5.从结果或情节上区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结果犯、情节犯。行为人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损害商誉罪的“量”的规定性,属于该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组成部分,而不属客观处罚条件。行为人损害他人商誉,只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没有重大损失,只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而不同时要求既要有“重大损失”,又要有“其他严重情节”。在认定“重大损失”时要注意: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与商誉主体的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否为重大。所谓损失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客户退货损失。②滞销压库损失。③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④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

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否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一般不论行为人目的、动机如何。这是目前刑法学者的公论。然而故意这一罪过心态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就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一般认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少数人认为包括间接故意在内,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必然会损害他人商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1]

我们同意后一种看法,即坚持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心态。

直接故意是明知其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带来商誉主体遭受严重损失的结果,而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说是积极追求商誉主体遭受严重损失的结果,这能充分反映行为人较深的主观恶性,这种罪过心态在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犯罪中最多。下面这个案例便是典型的直接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的商品声誉的犯罪。

甲、乙两啤酒厂处于A省同一个市内。甲厂生产的××清爽型啤酒在A省极其畅销,乙厂生产的啤酒则大量积压。乙厂领导派业务员张某前往甲、乙两厂的长期客户处宣传乙厂啤酒,并授意张某:“无论怎么宣传都可以,一定要搞垮甲厂的生意。”张某每到一处就宣扬说,甲厂生产的啤酒不仅不合卫生标准,其酒瓶还极易爆炸,在广东就炸伤了五六个消费者的眼睛和手,目前广东的消费者正在与甲厂打官司。张某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一传十、十传百,使甲厂的啤酒销售量大幅度下降,最后被迫宣布破产。

本案例中,乙方的行为属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张某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会导致甲厂的严重损失,而仍然积极追求,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以便使自己所生产的啤酒占领市场。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的明知,如行为人认识他所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可能会损害他人商誉,造成他人重大财产损失。也就是说间接故意是以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为前提。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较为复杂,考虑各国刑事立法,在理论上可概括为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不违背本意说,相比之下,放任说恰当一些,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学理论皆采放任说。但放任不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而是纵容,是有意地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2]

明知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商誉,而依然有意地放纵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表现较少,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

三、如何认定“含沙射影”行为

案例一:由于A厂生产的饮料打入市场,使同样生产同种饮料的老牌厂B厂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B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发布广告称:“目前本市唯有我厂生产的‘CD’牌饮料不含化学激素,特提前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饮料时请认准‘CD’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广告播出后,A厂遭受严重损失,不久破产。实际上后经调查A厂、B厂生产的饮料均不含化学激素,而且A厂生产的饮料质量好于B厂。

案例二:南京东方玻璃总厂于1992年夏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该厂已首家研制出了无毒金色瓶胆,而无毒金色瓶胆必将淘汰长期为人们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银色瓶胆”。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该厂还制造了“砸银荐金”事件,将本厂库存三万余只银胆瓶当众砸毁,这些举措达到了目的,新闻界广为报导,给全国保温瓶生产行业造成强烈冲击,消费者一时将信将疑,不再购买银胆。苏州保温瓶厂、上海瓶胆总厂遭受惨重损失。后经国家轻工业部组织有关检测中心检测,“银胆有毒”纯属无稽之谈。

上述二案例所列侵犯商誉权行为均采取了含沙射影手段。含沙射影,标榜自己,诋毁竞争对手,又是和捏造、散布虚伪事实,造谣中伤结合在一起。含沙射影,类似于指桑骂槐,没有明确指出攻击的对象,但其心理是非常清楚的,别人也很容易推断出来。

判断含沙射影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损害商誉罪,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主观上具有诋毁、贬低商誉主体的目的。
行为人的含沙射影行为,必须出于故意,目的是搞垮商誉主体。如案例一中的B厂主观上具有诋毁其同类饮料厂尤A厂的故意。

第二,含沙射影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商誉主体的商誉。如案例一指向A厂及其它饮料厂生产的饮料的质量,关系到这些厂的商品声誉。案例二指向全国未生产“无毒金色瓶胆”的保温瓶厂的银色瓶胆的质量。而侵权行为人并没有明确指出,但社会公众,消费者一看便可判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