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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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部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2、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远程医学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是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可向全国提供符合医学教育特点的远程教学服务系统。
远程教学站既是组织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教学机构,又是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网站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学教育信息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设置应符合远程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应具备实现与其相应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全国的远程医学教育活动,拟订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技术标准、条件;受卫生部委托对网站、省级教学站的教学活动、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监督和督导;接受卫生部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省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与国家级教学站的指导下,开展本省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地各教学站的教学活动、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国家级教学总站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省级以下教学站的设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为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管理水平较高、教育技术能力较强的医学院校、卫生机构或学术团体作为教学站。
第五条 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须向卫生部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具备开办资格。
已开办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应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6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卫生部批准的网站与未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站不得擅自开办远程医学教育。
第六条 各教学站、网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准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无科学根据或未经证实的医学信息,以免对卫生技术人员和他人造成误导。对违反规定、管理混乱、多次不能按计划完成预定教学任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远程医学教育举办资格等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类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除须有卫星天线基础、稳定可靠的供电(稳压电源和UPS)、国内直播电话、电视机、计算机终端等收视设备和满足教学站学员学习及交流所需的教室外,尚须具备下列相应的功能和基本条件:
(一) 广播交互站具有接收、发送卫星宽带数据和视频广播(同时支持计算机局域网和电视接收)与电视会议、双向数据通信、互联网接入等功能。
须有完善的设备机房、双路供电、国际直播电话、 传真机、 互联网接入线路和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专业及视频和音频设备的节目编播制作系统。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提供相关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
(二) 交互站须具有除广播交互站发送卫星宽带数据和视频广播外的各种功能。具有互联网接入线路。
设专职或兼职教学行政管理、技术人员,能提供相关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
(三)接收站须具有接收卫星宽带数据和视频广播(同时支持计算机局域网和电视接收)的功能。
设兼职教学行政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教学站申办机构(单位),应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远程医学教育的书面申请。
(二)申办机构概况。
(三)本规定第七条所属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第九条 开办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网站应适用合法的域名,并有自主管理的网络服务器系统。服务器硬件系统设计合理,设施齐备,有足够容量和可扩展性,对视频/音频有较好的支持能力,有足够的出口带宽。服务器软件系统使用正版主流软件,安全性达到B级,对浏览者有实时监测,数据库功能达到Oracle企业级水平。
(二)医学教育栏目结构完整、设计合理、功能齐备、界面健康友好、使用方便。
(三)教学管理制度健全;课程计划周密、主题明确;教学方案简易、可操作性强;课程内容储备充足,能保证栏目的正常运行。
(四)医学专家队伍学科、专业齐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的内容组织、翻译、审稿和编辑人员配备齐全、职责明确,并具有相当专业资格。
网络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当的专业资格,职责明确。
(五)具有较为完善的学员注册登记, 学分计算,电子版学分证书备案、 核查、发放的管理制度及软件支持能力。学员学习的全过程管理软件系统应具有较好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开办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应向卫生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如实填写《远程医学教育网站申办表》
(二)本规定第九条所属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卫生部每年两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四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第十二条 卫生部每三年对远程医学教育网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 并对各网站、各省级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发布检查评估结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三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对本地区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发布检查评估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教学质量好、社会效益明显的教学站、网站给予表彰。
各网站、教学站每年都要对本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相应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
第十三条 远程教学的费用原则应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其收费标准由全国和省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负责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具有举办资格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负责实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活动的教学管理。
第四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卫生部部直属单位、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已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四)经卫生部批准的计算机网站开展的文献阅览,疑难病例讨论自学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五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编制“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采用招标形式制作。通过验收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计划应包括“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内容和经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制作。通过验收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应满足社会需求和适应学科专业的构成比例。
第六条 国家和省级教学站,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定期公布,供学员选择参考。
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课程的内容、时间安排应与国家级教学相协调,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冲突。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遴选优先考虑:受益面较广,卫技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适合远程教学方式的课程、项目和活动。
第八条 网络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和课件等网络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主办单位(人)负责编写、制作也可委托、招标制作。
第九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远程教学站或指定网站报名,各教学站或网站将学员名单上报国家级、省级教学站注册。
第十条 教学方式主要包括:
(一)集中式学习:学员在远程教学站教室,集中完成教学课程学习。
(二)分散式学习: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己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学员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由教学站和项目活动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考核方式以书面考核为主,有条件的可试用网络考核(包括计算机方式),考核成绩报相应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学分的计算与管理按本规定第四条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施行。
第十三条 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教学站、网站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其中包括:提供教学节目、教材、教学手段;提供多种师生沟通方式;提供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
第十四条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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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5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5号
农业部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05)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予以公布,并公告如下:
一、目录中所列类别及品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药物饲料添加剂属《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在本目录之列。
二、凡生产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条例》施行前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及其批准文号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3? ?日前按《条例》的规定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处理。
三、凡经营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从2000年3月1日起,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
四、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标签制度”。
五、生产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不得说明和宣传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六、生产新饲料添加剂和含有新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在投产前,研制者或生产者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各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省饲料监察所、国家及农业部饲料监测中心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Lists of Additives Permitted to use in Feeds
---------------------------------------
| 类 别 | 饲 料 添 加 剂 名 称 |
|------|------------------------------|
|饲料级氨基酸|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钙 |
|7种 |;N-羟甲基蛋氨酸;L-色氨酸;L-苏氨酸 |
|------|------------------------------|
|饲料级维生素|β-胡萝卜素;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 |
|26种 |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E乙酸酯;维生素K3(亚硫酸氢钠甲萘醌 |
|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B1 |
| |(硝酸硫胺);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烟酸;烟酰胺;D- |
| |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维生素B12(氰钴胺);维生素C(L-抗坏 |
| |血酸);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2-磷酸酯;D-生物素;氯化胆 |
| |碱;L-肉碱盐酸盐;肌醇 |
|------|------------------------------|
|饲料级矿物 |硫酸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 |
|质、微量元 |氢二钾;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 |
|素43种 |酸钙;七水硫酸镁;一水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七水硫酸亚 |
| |铁;一水硫酸亚铁;三水乳酸亚铁;六水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 |
| |铁;甘氨酸铁;蛋氨酸铁;五水硫酸铜;一水硫酸铜;蛋氨酸铜; |
| |七水硫酸锌;一水硫酸锌;无水硫酸锌;氧化锌;蛋氨酸锌;一 |
| |水硫酸锰;氯化锰;碘化钾;碘酸钾;碘酸钙;六水氯化钴;一 |
| |水氯化钴;亚硒酸钠;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 |
|------|------------------------------|
|饲料级酶制剂|蛋白酶(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淀粉酶(地衣芽孢杆菌,黑曲霉) |
|12类 |;支链淀粉酶(嗜酸乳杆菌);果胶酶(黑曲霉);脂肪酶;纤维素 |
| |酶(reesei木霉);麦芽糖酶(枯草芽孢杆菌);木聚糖酶 |
| |(insolens腐质霉);β-聚葡糖酶(枯草芽孢杆菌,黑曲霉); |
| |甘露聚糖酶(缓慢芽孢杆菌);植酸酶(黑曲霉,米曲霉);葡 |
| |萄糖氧化酶(青霉) |
|------|------------------------------|
|饲料级微生物|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粪链球菌;屎链球菌;乳酸片球菌; |
|添加剂12种 |枯草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 |
| |母菌;产朊假丝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 |
|------|------------------------------|
|饲料级非蛋白|尿素;硫酸铵;液氨;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异丁叉 |
|氮9种 |二脲;磷酸脲;羟甲基脲 |
|------|------------------------------|

|抗氧剂4种 |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
| |;没食子酸丙酯 |
|------|------------------------------|
|防腐剂、电解|甲酸;甲酸钙;甲酸铵;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钙;丙酸 |
|质平衡剂25种|钠;丙酸铵;丁酸;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 |
| |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 |
| |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氢氧化铵 |
|------|------------------------------|
|着色剂6种 |β-阿朴-8'-胡萝卜素醛;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 |
| |;虾青素;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叶黄素(万 |
| |寿菊花提取物) |
|------|------------------------------|
|调味剂、香料|糖精钠;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血根碱; |
|6种(类) |食品用香料均可作饲料添加剂 |
|------|------------------------------|
|粘结剂、抗结|α-淀粉;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丙二醇;二氧化硅;硅酸 |
|块剂和稳定剂|钙;三氧化二铝;蔗糖脂肪酸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甘油脂肪酸 |
|13种(类) |酯;硬脂酸钙;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 |
|------|------------------------------|
|其它10种 |糖萜素;甘露低聚糖;肠膜蛋白素;果寡糖;乙酰氧肟酸;天然 |
| |类固醇萨洒皂角苷(YUCCA);大蒜素;甜菜碱;聚乙烯聚吡咯烷 |
| |酮(PVPP);葡萄糖山梨醇 |
---------------------------------------
总计:173种(类)



1999年7月26日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山东省莱阳机械厂:
一、工人职员过去曾经参加过革命军队工作,转业复员以后,如系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他们原来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你厂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二、企业合并、改组(包括企业性质的改变),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以及工人职员经组织调动到其他企业工作的,他们在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195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