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14:37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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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当前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管理,把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电力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重视电力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领导,层层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要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二、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厂网分开改革后,电力安全责任主体发生了新的变化,但电力安全生产的整体性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没有改变,电力企业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避免因设备故障影响电力安全生产,要按规定完善各项技术措施,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运行方式。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加强需求侧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电力消费,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紧急情况和事故情况下的处理能力,要建立与发电企业的协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做到网厂协调配合。电力调度机构要科学合理调度,在电网运行方式、备用容量安排、设备检修计划、紧急事故处理等方面要做到统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做好“两节”期间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3号)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电力供应和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企业要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当前,一些地区的电力供应紧张,电网经营企业要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的电力安全供应,要制订并落实好紧急情况下的限电和事故处理预案,要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电、重要场所及重要负荷用电放在电力供应的首位。

四、认真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监会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为更好地履行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电监会拟建立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电力企业要将有关电力安全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电监会(值班电话:010?66597388,传真:010?66597310)。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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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果政〔200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州退牧还草退化草原补播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理,发挥补播草地生态和社会效益,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按照国家及省政府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参照《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
  第三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是指在原生植被盖度20%以上的退化草原通过人工、机械种植适宜当地土壤、气候条件的多年生优良牧草草地。退化草原实施补播后,对补播草地进行有效管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必须安排在已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乡(镇)。补播工程完成后,对重、中度补播作业区必须采取围栏封育措施。按照谁的草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的管护工作列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补播草地管护好的乡镇进行表彰,对补播草地管护不好的乡(镇)进行批评,对管护不力且情节严重的乡(镇)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 州、县农牧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牧户要层层签订管护合同,落实各级部门和牧户管护补播草地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以乡(镇)负总责、牧户自行管理为主、草原监理部门监督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要做好对补播草地管护宣传工作,不得在补播当年和第二年牧草返青期、生长期、结实期进入补播区放牧。从第三年开始,牧民依据县草原监理部门确定的载畜量进行适度放牧利用。
  县人民政府要将本管护办法及管护合同以藏汉两种文字印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签定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补播草地管护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列入乡规民约中,加强宣传,强化管理。
  第八条 州、县农牧部门要适时对补播区域进行鼠(虫)害动态监测,鼠(虫)害严重的地区要及时上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进行鼠(虫)害防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牧户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补播区域的鼠(虫)害及时进行防治。
  第九条 补播草地不得租赁、互换、转让、借用和流转。
  第十条 补播草地围栏封育后,牧户不得拆除、倒卖配套的围栏设施。绝不允许牧户在补播草地封育期间进行放牧、偷牧。
  第十一条 州、县草原监理部门每年对补播草地封育情况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并核定载畜量。
  第十二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必须由工程监理人员根据实际作业面积,采用GPS定位系统进行上图定位,并在1:10万地形图上勾绘补播区域。工程监理人员要准确测算每个项目户的补播面积,建立牧户档案,为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与牧户签订管护合同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补播草地的管护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三次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全面履行管护合同的牧户发放饲料粮补助费,对未履行管护合同的牧户按《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相应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州、县、乡人民政府在每年8—9月要举办一次补播草地管护现场观摩会。对补播草地管护好的牧户进行表彰,对补播草地管护不力的牧户予以批评,以调动牧民群众的管护积极性
  第十五条 对鼠害防治不力,拆除和倒卖配套围栏设施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饲料粮补助费,情节严重的追回补播草地建设费,并在三年内不安排农业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农牧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对外贸易部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部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1979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加强各港口外贸局和内地省市外贸局之间有关运输工作的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安全、迅速、准确、节省的方针,共同做好海运出口货物集中港区铁路运输工作,搞好车、船、货、港等工作环节的衔接,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海运出口任务,更好地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联系办法。
一、范围:
凡属经由铁路运往大连港、秦皇岛港、新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黄埔港、湛江港、宁波港,以及上海南站张华滨港务局专用线第九(或第十)装卸区和上海南站日晖港港务局专用线等十个港区物资的运输工作,均应参照本办法进行业务联系。
二、联系单位:
内地省市外贸局同港联系有关运输事宜的单位是:
到大连港的货物,同辽宁省外贸局联系;
到烟台和青岛港的货物,同山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上海港的货物,同上海市外贸局联系;
到秦皇岛的货物,同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联系;
到连云港的货物,根据江苏省外贸局的委托,同连云港外运分公司联系;
到黄埔港的货物,同广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湛江港的货物,根据广东省外贸局的委托,同湛江外运办事处联系;
到新港的货物,同天津市外贸局联系;
到宁波港的货物,同浙江省外贸局联系。
三、月度运输计划的编制:
(一)港口外贸单位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交货期限,以及港口接运能力、港存货物情况和具体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述情况通知有关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在落实货源的基础上,及时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
(二)内地外贸单位委托港口外贸单位代办海运出口的货物,应先商得港口外贸单位同意后,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并上报各自外贸局。
(三)各外贸单位主管运输工作的经理,负责召集业务、计划、储运科室,根据交货的品种、数量、规格、交货期限、输往国别、船期、来证情况和港存数量,结合货源的安排,审核并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
(四)按照《对外贸易运输计划制度》的规定,各外贸单位每月向铁路部门提出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要同时上报各自外贸局和总公司。外贸局和总公司将计划汇总后,按时报送外贸部运输局。
(五)内地省市外贸局将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于每月11日前(到大连港的在10日前,到湛江港的在8日前、到黄埔港的在7日前)分品名、发站、车数、吨数、输往国别,电告有关港口外贸局(或外贸局委托的单位)。
如发站较多,数量较大的货物,如大豆、大米等可电告品名的总车数、总吨数和输往国别。
四、运输计划的平衡和衔接:
(一)港口外贸局根据有关省市外贸局所通知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连同本省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组织有关外贸单位进行“四排”(即排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并结合船期、港口情况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量。并于12日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同港务局进行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衔接。
(二)如发生运输计划中某些货物,由于港口原因不能如数接运时,港口外贸局应将情况及时电告有关省市外贸局,省市外贸局应将情况通知有关省分公司。
(三)港口和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派员按时参加外贸部运输局每月16日(2月为14日)召开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平衡会议。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
1.汇报上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经验等),以及在执行本月运输计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汇报港口在上月接运工作中的情况,以及本月接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情况。
3.介绍与港务局衔接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有关情况,听取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对计划安排的意见,以取得统一认识,为参加三部平衡会做好准备。
(四)参加平衡会的人员,每月18日(2月为16日)随同外贸部运输局一起参加铁道、交通、外贸三部共同审定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会议。会上如对计划进行削减,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会后,有关省市外贸局应将三部核实的运输计划,分港口、公司、品名、发站、车数、吨数,编列一式两份送外贸部运输局。
(五)有关专业省分公司、地区外贸单位要求参加运输计划平衡会的人员,由各自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考虑确定。
五、组织集中港区物资的装运和接运:
(一)外贸部运输局将三部核实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按时下达有关省市外贸局,并将集中秦皇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的有关运输计划,分别加抄给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连云港外运分公司和湛江外运办事处各一份。对集中各港的运输计划,也分别加抄各有关港口外贸局,便于掌握进港计划的全面情况。
(二)各省市外贸局对铁路批准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外贸部运输局下达的计划一定要进行核对,如发现数字不符(铁路漏批、削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联系铁路解决,如解决确有困难时,应迅速上报外贸部由运输局协助解决。
(三)港口外贸局应按月向有关省市外贸局提供船舶船期表。
有关省市外贸局根据船期和港口的要求,积极组织装运。但属于:
1.对外尚未成交或暂无出口对象的,以及港口暂时接运困难的物资,要予以缓发。
2.对不符合出口规格的货物,要坚决卡住不得发运,以避免货到港口造成积压和损失。
3.需经商检、检疫或海关查验,尚未办理手续或未取得放行证件的,以及包装破损、标记不清、实货箱面货号、箱号等不清而无法辨认的货物,均不得发运,以免造成港口接货困难。
(四)货物发出后,发货单位应将发运的品名、发站、车号、吨数及时电告港口收货单位。(对委托连云港外运公司代运的出口货物,按《关于出口商品代运联系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港口外贸局根据三部核实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港务局加强联系,安排港口的接卸工作。同时与港方协商确定外贸货物分品种的合理港存(或库存)数量,以确保货物按计划进港。
遇有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同有关省市外贸局联系,以利于配合。
1.港口急需装船的物资;
2.船期发生变化(如撤船或船期拖后当月不能抵港等);
3.不符合出口规格货物的到港情况;
4.到达港口货物与发货车数不符;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
(六)有关省市外贸局在接到港口外贸局反映到港货物不符合出口要求时,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积极研究处理。
(七)由于港口能力不足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进港货物的压车或长期积压库场,港口外贸局要积极设法予以解决,并将情况向有关省市外贸局、进出口总公司和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便于协助解决。
(八)在执行运输计划过程中,如发生铁路停装、限运、港口接卸能力不足,以及大宗货物的货源情况有所变化时,港口和内地有关外贸局要及时沟通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予以协助。
六、办理计划外要车:
(一)属当月临时到船、信用证到期或对外紧急成交而需装运的货物,可办理计划外要车工作。
(二)发货单位办理计划外要车需填写印有“集中港区”要车计划表一式6份,通过港口外贸单位商得港方同意,经外贸局审核盖章确认后,再送三部进行审批。
港口外贸单位应将港方同意接收计划外要车的情况,向港口外贸局进行汇报,便于掌握。
(三)各进出口总公司提报集中港区计划外要车时,应先商得港方同意后,再经三部审批,批准后,应将批准情况通知有关港口外贸局和发货省市外贸局。
(四)到连云港的货物,应先通过连云港外运分公司征得港方同意后,方能提供报计划外要车。经三部审批后,提报单位向外贸局汇报,并将批准计划情况,电告连云港外运分公司。
七、附则:
(一)为利于本联系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各港口外贸局同有关省市外贸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经过共同协商,制订相应的具体运输工作联系办法,并报外贸部运输局备案。
(二)对运往各港口外贸仓库的货物,系属省间调拨运输,其运输工作的联系,虽不按本办法办理,但有关港口外贸局可视具体情况制订有关运输工作联系办法,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三)本联系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