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重庆江津法院判决彭夏诉游敏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寄件人邮寄快件,快递被特许经营者有经营许可资格,且对运单进行签章的,发生纠纷时,寄件人可以快递公司总部和快递被特许经营者为共同被告,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天意快递服务部是被告游敏的姐姐于2008年开办的个体经营户,对外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游敏是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2010年12月10日,彭夏与游敏联系称有包裹需要快递,游敏通知其他工作人员为彭夏办理,填写了中通速递手续,收取了服务费10元,没有办理保价,彭夏包裹内装手机一部。过后,经双方查实,该快递包裹丢失。
2010年3月31日,被告游敏以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名义与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加盟合同书。2011年2月25日,以游敏为负责人的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津营业部成立,对外仍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
2011年4月1日,原告彭夏曾以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区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过,经查明,被告公司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主体错误,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同年7月28日,原告彭夏以游敏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手机价款3000元和服务费10元。
裁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游敏于2010年12月10日成为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以“中通速递”名义承接原告的快递服务业务。快递运单是邮寄合同的凭证,从法理上讲,原告彭夏是与中通速递签订的邮寄服务合同,天意快递服务部是中通速递的授权经营者,被告游敏的行为非个人行为,原告彭夏与被告游敏之间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彭夏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近年来,快递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而特许加盟以其成本和风险优势已经成为民营快递企业销售物流服务的主要运营模式。快递特许加盟关系包括特许总部、被特许加盟公司、次加盟商及承包人等主体,由于快递运营网络复杂,在发生寄递物品丢失时,消费者往往因无法确定合同主体而出现起诉被告错误。
1.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的认定
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通常提供的是快递运单,该运单是快递服务合同,且是格式合同,是约定寄件人与邮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协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而邮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不得独立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对外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代为订立合同。本案中,快递单是“中通速递”总公司的格式合同,详情单背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运输服务线路也是“中通速递”的网络。虽然被告游敏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但现行法律禁止个人独立经营快递业务,且游敏是以天意快递服务部对外承接业务,而天意快递服务部又是中通速递的授权经营者,不管是从签订合同的表征还是从合同履行的内容来讲,彭夏实质上都是与中通速递总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
2.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
就法律关系而言,快递特许总部与被特许经营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内部订立的加盟合作协议是取得法律联系的基础,共同对寄件人提供邮寄服务。目前在快递业经营中,寄件人一般是在快递被特许经营者处寄递物品,在快件发生丢失时,需区分两种情形分析快递特许总部和被特许经营者的外部责任:(1)寄件人付款时没有向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索要发票,快递总部的运单上也没有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的签章,依交易习惯,寄件人是与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订了寄递合同,但依法律分析,寄件人是与快递特许总部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快递特许总部从法律上应对寄件人负全责,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订的内部加盟合作协议行使追偿权。(2)寄件人付款时被特许经营者出具了发票,且快递运单上有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的签章,这样寄件人和两个主体签订了合同关系,获利主体和运输主体明确。寄件人可以快递特许总部和快递被特许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天意快递服务部与中通速递公司签署了加盟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自对外承接快递业务的权利义务,且进行了工商登记,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工作人员在彭夏填写的“中通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发票,彭夏可以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2011)津法民初字第4958号
案例编写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李亮 蔚琼琼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6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发展畜牧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乡(镇)、村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肉牛和生猪养殖发展突出的专业村。
4、奶牛、肉牛和生猪发展突出的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
5、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区)。
二、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并至少建成2个养殖园区。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有必需的设施设备,能满足本乡(镇)养殖业发展要求,当年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⑶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第一产业总收入的比例,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畜牧业基本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⑷本乡(镇)重点扶持发展的畜牧饲养量比上年增长在20%以上。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60%以上。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
⑷贷款信用户用于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40%以上。
3、养牛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奶、肉牛存栏数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⑶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养牛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科学养殖,黄牛优种改良每年达30%以上。
⑸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4、养猪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已成立服务于养猪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生猪饲养量比上年增长35%以上;户均养猪在5头以上,养猪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
⑶养猪收入占本村经济收入40%以上,养猪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饲养环境整洁,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5、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达到60头以上,奶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0%以上。
⑵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肉牛养殖大户
⑴肉牛存栏规模在150头以上,肉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5%以上。
⑵科学养殖,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7、生猪养殖大户
⑴年末生猪存栏在1000头以上,比上年增长35%以上;良种母猪存栏比上年增长20%以上。
⑵生猪良种率在90%以上;免疫率100%。
⑶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⑷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
⑴奶牛、肉牛、生猪年末存栏总量多(考核以县区排队)。
⑵奶牛、肉牛、生猪当年增长幅度大(考核以县区排队)。
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园区发展快标准高(考核以县区排队)。
⑷按市政府要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当年本县(区)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⑸高产奶牛胚胎移植技术实施较好,且配套奖助资金足额到位。
三、奖励办法
1、奖励的申报评定由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
3、参加评奖的单位和养殖大户由各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排出名次,县(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查,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审定。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以县(区)按要求申报材料,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排出名次,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最后审定。
4、奖励标准及金额:
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1.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0.8万元。
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设一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1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8万元;二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8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5万元;三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5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3万元。
5、高产奶牛胚胎移植奖助金额,实行每成功移植一例胚胎市里奖助1000元,县(区)配套奖助500元。由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验收考核组验收考核后发放奖助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阳政办发[200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