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17:11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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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7〕199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欧盟委员会通过针对中国水产品进口的决议97/368/EC(见附件),禁止中国鲜活水产品进口,对中国冷冻和加工的水产品在进口通关时实施批批检验微生物,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口。7月份,欧盟又派出专家对我山东的两个水产品

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欧盟委员会将在9月30日前根据各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的进

口检查结果和欧盟专家的现场检查报告对其97/368/EC决议进行复议。

  因此,欧盟成员国对我国水产品的进口检验结果如何,已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检验结果不好,会导致欧盟禁止所有的中国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目前,欧盟已禁止印度、孟加拉和马达加斯加的水产品进口,并准备对越南、缅甸和巴基斯坦采取措施。我们决不可以掉以轻心。

  为了使中国水产品能继续对欧盟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近几年,国家局曾分别向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递交了申请注册名单(简称老名单),有400多家水产品加工厂分别注册。去年欧盟来华检查后,各局重新挑

选上报了对欧盟申请注册名单,国家局于今年7月向欧盟递交(简称新名单)共有58家工厂。欧盟目前尚未批准新名单。为确保对欧盟出口水产品不再发生卫生质量问

题,现请你们在接受报验时按如下要求掌握:

  (一)对既列在老名单又列入在新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对欧盟出口,可以接受报验;

  (二)对正在执行合同的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可接受对欧出口报验,但要严格把关,掌握合同总数量,合同执行完毕,即不再接受报验。其余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一律不再接受报验。

  (三)对仅列在新名单中的工厂,待新名单正式批准方可接受其产品对欧盟出口报验。

  二、加强对工厂的监管,从原料、加工、包装到储运,各环节均要认真监管,避免再发生各种问题。

  三、加强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特别是沙门氏菌和弧菌属,必须批批检验并做好记录。

  四、严格执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专号专厂专用,不得借用、冒用注册代号。

  对欧盟出口水产品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欧盟委员会决义97/368/EC及参考译文

 

附件

          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6月11日关于对来

       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的决议

               (97/368/EC)

 

欧共体委员会:

  考虑到欧共体缔结的条约,

  考虑到经96/13/EC指令修改了的理事会1990年12月10日的90/675/EEC指令规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进行兽医检查的机构实施管理的原则,特别是第19条,

  鉴于对中国的一个加工厂生产的冷冻熟贻贝肉进行进口检测时发现有副溶血性弧菌存在;

  鉴于食品中存在副溶血性弧菌是由于食品加工前和(或)加工后卫生不良的结果;

  鉴于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存在对于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鉴于不再允许从中国的有关工厂进口产品;

  鉴于共同体对中国的检查表明,(中国)各主管机构的权限和/或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之事须予以澄清;

  鉴于共同体边界检查站的检查结果表明,存在着与水产品生产和加工有关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鉴于在共同体(对中国)现场检查核实情况之前,原产于中国的所有新鲜水产品都不允许进口,这里讲的检查应包括捕捞渔船卫生的核实;

  鉴于所有原产于中国的加工和冷冻水产品在共同体边检站申请进口时应予以抽样,以说明其卫生状况;

  鉴于本决议的复议须基于共同体(对中国)的现场检查结果和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进口时所做检查的结果;

  鉴于本决议提出的措施符合常设兽医委员会的观点,

  通过了本决议:

                 条款1

  本决议适用于中国产的新鲜的、冷冻的和加工的水产品。

                 条款2

  1.各成员国禁止进口原产于中国的新鲜水产品。

  2.除第1点外,各成员国禁止进口下列中国工厂生产的所有形式的水产品:青岛红岛水产集团公司水产加工厂,注册编号3700/02539。

                 条款3

  各成员国须使用适当的取样计划和检测方法,对原产于中国的每批冷冻或加工的水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以确保有关产品不存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种检验必须进行,特别要测定沙门氏菌和弧菌属是否存在。

                 条款4

  除非条款3中所列检查的结果令人满意,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允许条款1中所列产品进入本国或转口至其他成员国。

                 条款5

  所有执行本决议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代理支付。

                 条款6

  本决议将在1997年9月30日前根据各成员国提供的列于条款3中的检查结果资料和共同体(对中国)的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议。

                 条款7

  本决议发送至各成员国。

  1997年6月11日于布鲁塞尔。

 

                              交委员会

                             Franz FISCHLER

                              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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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4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全省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江苏经济既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使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节约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落实;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8%,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下降12%,工业用水(不含火电,下同)重复利用率提高6个百分点;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耕地减少趋势得到遏制,资源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迈出坚实步伐。
  (二)分年度目标
   指 标
目 标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38
1.33
1.29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41
1.36
1.31

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立方米/万元)
97
93
89

工业用水(不含火电)重复利用率(%)
50
52
55

工业固体废弃物

综合利用率(%)
89.3
89.5
89.8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占用土地量(亩/亿元)
<200
<196
<192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法规和规章。把资源节约、降低消耗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水等节约资源专项规划。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完善地方性资源法规规章,把经济政策与资源政策的实施纳入法制化轨道。重点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约用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年内,争取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严格执法,依法管理,运用法律法规引导、推进和保障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二)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原则,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颁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淘汰国家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合理规划经济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新技术的研制步伐,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洁净煤,节约和替代石油,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及拖动系统调速和建筑节能等技术。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以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开发计划及其成果示范应用专项。
  (三)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能源和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消费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指标体系,确保数据及时准确。贯彻实施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产品的定额考核和限额淘汰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节能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的规定强化节能监测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用能、浪费能源的行为,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节水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创建活动。落实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制度,推广先进计量设施和节水型产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定期报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和土地投资强度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研究和落实促进资源节约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城市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促进居民节水。确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合理价格,推进污水资源化。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鼓励开展村庄和市地整理,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已明确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创新资源节约机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水权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依靠市场机制,推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广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六)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活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宣部关于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的部署,省经贸委和省委宣传部制定我省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资源形势,宣传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宣传资源节约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树立一批资源节约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案例。组织好每年一度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周”、“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土地日”、“全国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好工作方案。明确资源节约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把资源节约责任落实到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迅速,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法规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
整顿中介机构的要求,为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自1998年9月起,至1999年12月底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及目的
全国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具备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中工作的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及
其执业行为,均在本次清理整顿之列。
通过清理整顿,要达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秩序,严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严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规范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的目的。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本次清理整顿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人员结构及执业行为、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机构内部管理为重点。
1.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结构(包括专职人员、职龄、职称等)、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资产评估资格、下设分支机构等方面,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2.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公检法、其他企事业单位任职;不得跨所执业,不得超龄执业,不得挂名不执业。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与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并实行回避。
3.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定程序执业;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要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编制评估方案,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各项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要符
合操作规范,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4.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依法合理提取各项基金。要防止违反规定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以及收受回扣、佣金等行为。
5.禁止资产评估中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或承揽资产评估业务;或由行政部门指定承揽业务;不得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名目的费用和报酬。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1.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财政部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财政部财产评估司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成。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须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2.基本方法。采取自查与检查、抽查相结合,清理整顿与建章建制相结合,教育帮助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表彰先进与惩治违纪相结合的方法。
3.工作步骤。全国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自查阶段。1998年9月至12月,各资产评估机构应组织学习动员,并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及清理整顿的要求,填写自查表,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检查阶段。1999年1月至6月,省级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切实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评估机构自查中是否存在隐瞒、虚报的问题及有举报的问题。
第三,抽查阶段。1999年7月至1999年9月,财政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事件进行抽查。
第四,总结验收阶段。在组织检查和抽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和验收,要有针对性地建章建制,把行业建设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于已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可本着从简、不增加资产评估机构负担的原则,只对涉及到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4.完成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工作。
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秩序,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与挂靠或主办单位实行彻底脱钩。脱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机构性质等方面,具体标准和有关政策另行颁发。
5.统一制发执业证书。经验收合格并认定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执业证书。
四、加强全国评估协会自身建设自身改革
各级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次清理整顿资产评估行业的工作中,各级资产评估协会要具体提出加强自身建设和整顿改革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提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行
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深入而卓有成效地进行。
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应在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力量、统一检查标准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要在清理整顿中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其他工作照常进行,
并推进资产评估机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