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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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
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管理的开发性贷款包括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林业贷款和治沙贷款。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做好开发性贷款工作,对于实现开发性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对于保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整体经营和管理,对于
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目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现提出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
一、明确开发性贷款运作的政策目标
开发性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部贷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各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总体设计,长远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性贷款的运作方案。
当前,开发性贷款的政策目标主要是确保农副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加。在这个目标指导下,切实抓好“米袋子”、“菜篮子”,以第一产业为基础,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大力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促进农村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
施建设,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要通过完善投入机制,调整投向结构,增强开发性贷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导向、渗透和扩张作用。
为了确保开发性贷款的有效运作,必须坚持四条原则:一是投向上要符合政策要求,二是操作上要符合有关法规,三是要保证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四是要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实现政策与效益的双重目标。
二、实现开发性贷款的良性循环
为了有效地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发的政策性贷款的投入,在开发性贷款的运作上,必须贯彻搞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首先把注意力放在搞活存量上。目前,开发性贷款的存量已形成相当规模,其中有相当部分为逾期、呆滞贷款。安排开发性贷款项目,首先要考虑通过收回这部分资金,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和在建、续建项目贷款。为了调动各行收回到逾期贷款的积极性,总行
要研究开发性贷款收回再贷管理办法,目前收回的到逾期贷款,暂由分行决定怎样安排,总的原则是大头仍留在当地使用;今年及以后的增量贷款安排,要参考到逾期贷款占用率及回收率等指标。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收回到逾期贷款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
在搞活存量、用足收回再贷的基础上,对新增贷款的使用顺序是:首先解决已竣工投产项目的流动资金,其次安排在建和续建项目,最后支持新建项目。各行在安排计划时,首先要安排好前两项,然后再安排新上项目。要严格控制新上项目,重点搞好现有项目的完善、巩固和提高。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性贷款的作用,有效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实现各种资金在农业发展中的合理布局,各行在安排开发性贷款时必须注意做到存量收回与增量投入统筹考虑,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统筹考虑,各种开发性贷款统筹考虑,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统筹考虑,银行贷款与其他资金统筹考虑。
三、突出开发性贷款的支持重点
办好开发性贷款,既要统筹安排,又要突出重点。为了更加有效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开发,在项目选择上总的原则是:内涵开发项目与外延开发项目结合,以内涵开发项目为主;综合(系列)开发项目与单一开发项目结合,以综合(系列)开发项目为主;重点开发项目与一般开发
项目结合,以重点开发项目为主;大中小型开发项目结合,以大中型开发项目为主。
扶贫贷款必须使用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核定的592个贫困县。对于已经列出的贫困县的扶贫续建项目及扶贫企业的流动资金,可以继续予以安排。在具体项目上,只要承担扶贫任务,都可以予以支持。当前,要重点支持发挥当地优势的项目,支持骨干产业、支柱产业、瓶颈
产业的发展。在开发形式上,在以支持自身就地开发的基础上,支持移民开发、异地开发和与发达地区的联合开发。在扶贫贷款中,有1亿元边境贫困农场贷款,主要支持黑龙江、内蒙、新疆、广西、云南五省区的138个农场,在项目选择上不受产业限制。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首先重点使用在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及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商品基地;同时,要适当支持非开发区兴办一些重点项目。在具体项目上,要以支持农业为主,突出土地治理与开发,同时,要大力支持林牧渔业及其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
流通等产业。要注意支持农口部门兴办的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开发公司,支持大型经济实体,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承贷者。
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属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的项目列入计划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此项贷款在区域上没有限制,在产业上重点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劳改等农口部门发展的农业项目,包括少量的农办工业、商业等非农产业项目。当前,在项目的选择
上,应以农业项目为主,集中资金支持一批重点骨干工程,借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具体的项目可包括良种繁育、饲料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体系,林业机械、林产品加工、电气化县、县乡供水工程等。

农业技术改造贷款也属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的项目列入经委部门的技术改造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此项贷款在区域上没有限制,在产业上重点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劳改等农口部门发展的农业项目,包括少量的农办工业、商业等非农产业项目。当前,这项贷款在
项目选择上也应坚持以农业为主,重点支持一批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来提高项目产品的附加值。
林业贷款重点使用在林区,主要支持发展建立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进行中幼林抚育,以及林业部门的多种经营。目前,应集中资金支持一批林产品加工项目,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要通过若干年的投入,建设一批速生丰产用材林商品基地。
治沙贷款以治理沙化问题为目标,但在项目选择上必须确保经济效益,沙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在区域上目前不变,仍使用在原定地区,在项目上可以支持农林牧副渔项目,进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综合效益。
在选择上述各种开发性贷款项目时,都要注意支持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项目,注意支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经济实体等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注意支持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通过强有力的贷款投入,支持一大批龙头骨干项目,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一个
较大的增长。
四、选择开发性贷款运作的有效方式
为了确保开发性贷款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何种方式组织运作,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目前面临的问题,对各种开发性贷款应全部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对存量贷款收回,按项目或按企业编制流动资金贷款和在建、续建项目贷款计划;对增量贷款安排,除首先按项目或按企业编制流动资金贷款和在建、续建项目贷款计划外,一律按项目编制新上项目贷
款计划。按项目进行申报、评估、审批和验收。各行必须按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执行库和项目备选库,对执行库的项目,要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分行必须掌握执行项目的清单,项目一经批准,不能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总行、分行除审查项目计划外,
还要分别确定不同的项目审批权限。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开发性贷款,总行、分行应尽快开办自营业务,直接对大型经济实体发放开发性贷款。目前,开发性贷款项目基本都由代理行推荐,项目执行也基本都委托代理,因此,各行要切实搞好与代理行的合作,经常沟通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明确划分权利和义务。
五、强化开发性贷款的风险管理
无论是存量的开发性贷款,还是增量的开发性贷款,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要保证开发性贷款有条不紊地运作,首先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行近期准备颁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
为了确保开发性贷款的安全,各行要加强对项目的风险度量。对高风险项目、高风险企业、高风险区域,要出示“黄牌”限制贷款,甚至出示“红牌”停止贷款。在贷款方式上,实行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并要求参加保险。
审贷分离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形式,应该予以推广。各行在机构设置上,可以设立调查、审查、评估的岗位,与信贷发放部门分离,实行相互制约。各行都要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在行长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共同进行贷款决策。
为了搞活现有的存量贷款,必须搞清现有贷款的质量状况,核实贷款底数。各行要在近期内普遍开展一次清理,搞清贷款的占用形态构成,并对风险贷款提出防范和消除的对策。
六、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开发性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贷款,涉及到很多部门,因此,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经常请示汇报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主动协商问题,既要坚持信贷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又要注意听取部门的意见,建立一种新
型的密切合作的关系,共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199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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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汤爱军

二○○六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对各族公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全市民族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三条 市属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要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宣传力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设民族理论政策基本知识课程,坚持做到有关教育内容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的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整村推进和扶贫开发,培育和发展特色农牧业。把扶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和要求,稳步推进我市少数民族聚居村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扶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和散杂居村发展经济的项目资料库,为各级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提供详实依据。
市和旗县区经济部门、综合职能部门应将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摆到重要位置,每年至少完成一项涉及我市少数民族事务的具体活动、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本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可优先考虑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要分别专项列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原预算基础上年递增不低于20%,旗县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人口数核定,万人以下的,预算经费不低于5万元;1万人到3万人的,不低于10万元;3万人以上的不低于20万元,增长幅度比照市级执行。
市及旗县区少数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人口人均2元标准核定预算,每年递增5%,保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足够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制定相应保障制度,确保符合低保标准和条件的城乡特困少数民族群众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族用品企业和民族贸易企业的扶持,为民族用品和民族贸易企业主动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为进入我市兴办企业、务工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乡镇、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政府民族、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市容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城镇下岗、失业少数民族人员在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劳动就业工作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城乡少数民族群众务工技能、技术和就业培训。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录人员予以加分。各级各类选拔性考试应提供民族语言文字试卷。
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重视和调控民族语言授课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拒招民族语言授课毕业生的招录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力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整合优化民族教育资源,有重点的办好寄宿制民族学校。
寄宿制民族学校住校生伙食费补助,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民族学校住校生伙食费补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通过财政补贴、募捐等形式积极资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开办、合办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模式的民族学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义务教育的政府保障责任,把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民族学校事业经费和公用办公经费足额支付,每年保证全市教育费附加20%以上用于扶持民族教育事业,优先在民族中小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民族学校教师在职培训,建设高水平的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在公办普通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校级领导。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事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技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市和旗县区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科技应用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村集中的旗县区、乡(镇)应建设科技培训场所。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积极推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市属大中专院校要逐步增加、增设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新型专业和学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努力办好少数民族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节目,广泛开展民族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民族古迹、珍贵文物;加强民族历史和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建好、管好、用好各级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少数民族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以及技术支持,确保在全市少数民族聚居村中优先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应重视蒙医人才培养和蒙药研制。加强少数民族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发展民族体育事业,重视开展少数民族传统项目的群众体育活动。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抓好少数民族公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十七条 要尊重少数民族丧葬风俗习惯,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殡葬服务。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给予支持。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和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民族事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7日颁布施行的《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的函

建设部


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的函

建科信函[2003]0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员会、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报送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3]00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统一组织申报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方向:

  1.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现有设施,能较大幅度提高其生产效能;

  2.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调度指挥、生产过程控制(包括楼宇设备智能监控),运营与管理等方面,能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及工作效率,节能降耗,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建立企业内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4.建立住宅小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实现“城市数字化工程”打下较好的基础。

  (二)所采用技术可靠、实用、先进、合理,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三)有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五)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六)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部信息办”);

  需申请贷款的项目还需报送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4.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

  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8.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9.企业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10.具备完成电子信息应用开发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和协作单位共同实现);

  11.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运输条件、生产场地)。

  (三)建设部信息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列入“建设部2003年电子信息技术项目计划”,并报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审批。

  (四)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对建设部信息办所报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批准列入国家级倍增计划,下达给建设部信息办及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有关金融部门。

  三、项目的管理

  (一)按我部对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要求,建设部信息办负责建设系统“倍增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1)立项论证;(2)检查项目实施情况;(3)贷款落实;(4)项目的验收总结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建设部信息办。

  (三)建设部信息办不定期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四)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正常试运行3—6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建设部信息办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基本材料。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软盘于二○○三年九月七日前报我办,也可通过登录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网站(www.qdb.gov.cn)下载软件进行申报。

  《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内容可从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上下载。

  联系人:赵昕 林勇

  电 话:010-68394535 68393914

  E-mail:zhaoxin@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科技司信息处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2:申报倍增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3:倍增计划项目验收(鉴定)内容要求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