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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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

质检办锅〔2002〕171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部署, 200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普查整治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一、验收目的
  通过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和整顿治理(简称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核查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明确努力的方向,逐步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总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具体实施。省级以下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验收办法,省级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验收方法
  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验收,为保证抽查覆盖面,验收组对每个省至少抽查2个地(市)级区域(其中1个区域可由省局推荐)。每个区域实际抽查单位不少于10家(其中小型企业应不少于60%),抽查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一般应各占1/3。抽查范围要兼顾主要的行业和领域,所有抽查的对象由验收组确定。
  (一)验收抽查方式:一是以计算机中录入的普查登记表为基础,按设备种类、行业要求抽取登记表到设备使用现场逐一核实,核实时应查看企业设备档案和检验报告。二是以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计算机中录入的单位为线索,或根据区域随机选定使用现场,抽查设备,再返回对照普查登记表,核对有关数据。
  (二)验收抽查步骤:
  1.听取地方普查整治工作汇报。汇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上一级的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包括本办法"四、验收内容"所规定的5个率的具体数据);
  (3)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
  (5)拟采取的实现动态监督管理的措施。
  2.查阅上一级的验收报告,核查验收时所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核查普查登记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普查登记表与微机录入数据的一致性。
  4.检查被抽查设备的普查登记数据库的建立、覆盖和运行情况。
  5.检查至少5处隐患整顿治理情况,确认整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验收内容:
  (一)普查任务完成率。
  (二)录入计算机率。
  (三)设备隐患的查处率。
  设备隐患查处率=(正在进行整治的设备数量/应整治设备总数)×l00%。
  其中:应整治设备总数,应包括以下整治的设备:1.超期未检的设备;2.缺少资料的设备:3.存在缺陷的设备。
  (四)发证率。
  发证率=(已发使用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数量/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l00%;
  其中: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普查基本数-隐患未整治的设备数量(到期未检十资料不全十缺陷未消除)-不符合办证条件且停用的设备数量。
  (五)普查准确率。
  符合要求的台数
  普查准确率= ×l00%
  抽查台数
  其中:符合要求的标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以普查表为单位。
  (六)是否建立完整的普查整治市级数据库。市级数据库是否全部涵盖本行政区域内设备数量及状况,并实现数据的即时更新。
  (七)对到期未检的设备是否向使用者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对催检后仍不进行检验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八)对存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是否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督促使用者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并纳入动态监察范围。
  (九)采取哪些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五、其他
  (一)验收小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报告报总局锅炉局并向省级局领导通报验收情况。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普查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向总局锅炉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省普查整治工作概况(包括本办法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
  2.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

附:1.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
  2.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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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工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工商局



为了保障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专点。
三、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以备查验。
四、禁止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下列物品:
(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
(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政、军用的设备或者器材。
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隐瞒、包庇。
六、对无照经营、违法违章经营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1990年10月20日

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

  第四条 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五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

(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

  (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六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期限为登记成立后两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或《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协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证明;

  (五)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先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同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发放程序

  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扶持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核拨到社会组织的帐户上。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济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发放后发现经济类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的,追回全部已发放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扶持经费的使用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获政府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再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成立,尚未申请经费扶持,且成立时间未超过两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2、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