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对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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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对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电子工业部:
你部《关于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电子人〔1996〕2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子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子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电子企业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上述
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
(一)你部直属企业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司机和文秘人员,从事市场营销及采购人员,长途货车驾驶员,专用铁路机动装卸、货物发运及仓储人员,保卫及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部分受生产工艺制约等因素影响,从事电子玻璃制品的压制、拉管、吹制人员,大型无线电整机的现场安装及调试人员,后勤服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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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

(四)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按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成本价收取费用,并逐步实行免费服务。

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主要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省、市、县三级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六)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整合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区、县级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八)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九)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国共享”为目标,整合各类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以部省两级为核心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

(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绩效为目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具体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

对目前尚未纳入同级财政补助范围仍通过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维持运转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期限截止到2012年底。

(十二)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扶持力度。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六、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验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十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渝府文〔2010〕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重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重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47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老城区要逐步疏解功能和人口,两江新区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合理确定发展重点和时序,逐步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要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统筹,引导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7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61平方公里以内。根据重庆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把重庆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重点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涝和地质灾害能力。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加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发挥集散地枢纽功能。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重点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山体和生态廊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磁器口、湖广会馆等历史文化街区,涞滩镇、中山镇等历史文化名镇(村),白鹤梁、石宝寨、张飞庙、歌乐山、红岩村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嘉陵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山体、水体和景观风貌,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重庆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重庆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重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