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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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复垦土地,确保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江苏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范围包括:交通废弃地,农村废弃的水利设施、垃圾场、旧宅基地;工矿企业的堆场、尾矿场、塌陷地、砖瓦窑厂废弃地以及其他荒废地。复垦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复垦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土地复垦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土地复垦资金的定向投放,负责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资复垦。鼓励外省、市及外商,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来我市投资入股复垦土地。
第六条 土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和承包责任制。采用集体复垦、联户复垦和个人复垦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土地复垦的审批权限:
复垦集体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土地管理局备案;面积在50至100亩或虽在50亩以下,但跨越两个以上乡(镇)的,由县(区)土地管理局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连片面积在5
00亩以上的,由县(区)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省土地管理局备案;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复垦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复垦专项经费从每年耕地占用税留成中提取,市、县(区)各提25%,由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资金以有偿使用为主,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复垦滚动资金。
第九条 使用土地复垦专项经费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复垦项目均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林、多种经营、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对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核论证。
(二)复垦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项目申请书向所在县(区)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与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复垦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项目申请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复垦单位或个人与乡(镇)、村签订复垦合同。
(三)土地复垦完成后,由复垦单位或个人向批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复垦合格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向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根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从1989年7月1日起,凡涉及挖废、压占或损坏土地的非永久性建设工程,都必须把土地复垦工程列入总体设计。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同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完成后,建设单
位必须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组织验收。符合要求者,退还保证金;不符合要求者,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一条 国营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所需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财政部(89)财工字54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乡(镇)村属企业(含组、联户、户办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破坏的土地可以复垦的,依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十五条办理。不能复垦的,除参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由用地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外,还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开发费,菜地每亩2000
元,一般耕地每亩1000元。
第十三条 复垦后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用于其它用途,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从复垦专项经费中提取适当经费奖励在土地复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一)对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复垦,造成水土流失,致使周围农田减产者,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建设单位没有按期履行复垦合同的,应在限期内完成,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荒芜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至一年的,每亩缴纳600至1000元,超过合同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的,每亩交纳1200元至2000元;超过合同规定期限2年以上的,没收复垦保
证金,并处以每亩1000至2000元的罚款,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复垦。
(三)土地复垦资金专款专用,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纠正,直至停止拨款。对已拨款项,在正常财政拨款中抵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
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土地管理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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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工作,满足更多职工的贷款需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本单位产权住房的,原则上实行分期付款,也可申请委托贷款,需要贷款的,可向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职工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合格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向贷款银行开具《同意贷款申请函》
(式样附后,略)。售房单位应向购房职工提供上级房改主管部门对其《售房办法》批复文件的复印件。职工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同意贷款申请函》和售房单位提供的《售房办法》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直接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委托贷款。
二、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委托贷款的,因目前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签发《售改租承诺书》(式样附后,略),并在借款人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与借款人、贷款银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附属合同》(式样附后,略),房屋所有
权证办妥后交由贷款银行收押。贷款如借款人因保险责任以外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支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回购出售的住房,贷款银行将房屋有权证移交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向借款人出租现住房,售房单位从该套住房的售房款中扣除贷款应收的房
屋租金及代款人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和罚息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四、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携带《同意贷款申请函》直接向其住房公积缴存银行申请委托贷款,必须采用组合贷款方式,其中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为1∶1。
五、获得委托贷款的职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5号)执行。
请各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附:《同意贷款申请函》(略)
《售改租承诺书》(略)
《抵押附属合同》(略)



1999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人员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人员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6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先生阁下
阁下:

 一、我谨提及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附件二,并指出,联合王国政府对于联合联络小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理解如下:
  (一)派遣国指派的专家和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在北京、伦敦和香港将享有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第十款所述联合联络小组成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二)派遣国指派的上述第(一)项所述以外的工作人员将享有同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因此,上述专家和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签证。
  (四)在北京和伦敦,将临时委派专家和工作人员为各自使馆的成员。

 二、我并谨提及联合声明的附件三,并指出联合王国政府对中英土地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的理解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成员和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在香港将享有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第十款所述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联合联络小组成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本款第(一)项所述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香港将享有同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因此,上述成员和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签证。
  (四)中国政府驻香港的土地委员会代表办事处将享有房舍、文件和档案不受侵犯、房舍和进出口公用物品免于缴税以及官方通讯方面的必要和适当的特权和豁免。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看法,本照以及阁下表示同意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英国驻华使馆临时代办
                            戴维斯(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戴维斯先生
临时代办先生:
  我谨收到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您的上述来照和本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周 南(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