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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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加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牌子)升格为副厅级,为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对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耕地保护、国土资源登记发证、国土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国土资源交易行为的报批和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三)直接查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
(四)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政处罚的执行。
(五)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政策性措施;负责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六)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设4个副处级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政策理论和有关问题的调研,拟定执法监察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执法监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执法监察情况综合、案情通报、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发布、执法宣传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负责执法监察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负责执法监察装备建设工作。
(二)监督审理处
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动态巡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工作,拟定执法监察机构介入国土资源审批事项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参与省本级土地、矿产、测绘审批事项的会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省本级查处案件的审理;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报省完善手续的审查和违法案件的备案工作;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实施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
(三)执法监察一处
负责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上级批办、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督促下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上报备案工作;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四)执法监察二处
负责立案查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承担上级批办、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督促下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负责重大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上报备案工作;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机关编制为18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从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划转),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原有6名,另从省第一测绘院划转4名)。总队设总队长(副厅级)1名,副总队长(正处级)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管理人员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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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十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和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同时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必要时应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由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查阅方便;公开制度配套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明显,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以及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的公开情况;
  (六)便民惠民措施、服务承诺执行情况;
  (七)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九)责任追究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从政府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可作为评定考核对象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考核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考核对象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先评优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经书面督办仍不整改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价体系,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占有一定分值。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规划、市政园林、经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民防、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报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纸质及电子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验收文件;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声像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所移交档案资料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时,有关部门应当核查《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三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独立组卷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等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对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报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结果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竣工图必须经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安全备份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与市城建档案馆应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协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