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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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商法[2003]38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现将《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在执行前,各单位应参照市局制订的行政警示通知书(规格18Х12)及登记表样式自行印制,并由法规科(室) 统一登记下发。
2、在执行中,要坚持把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把教育、规范、处罚有机结合起来,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作用,更好地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营造开放搞活的氛围,振兴繁荣湖州经济,促进“招商引资”、“信用湖州”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警示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暂行办法督促当事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告诫。
第三条 对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违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行政警示:
(一)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具备开办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未超过1个月的;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未经登记办照,租店面开设小型饮食服务小吃店、或零售杂货商店,试营业未超过1个月且日营业额在500元以下的;
(三)有合法营业执照,但有超范围经营行为,且超范围经营的品种不涉及前置审批、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四)因改制而重新设立的企业未办妥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时间未超过1个月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1个月内未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六)搬迁经营地址1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未按规定悬挂(放置)营业执照或进场交易证的;
(八)为合法经营办手续需要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九)广告主利用自身经营场地设置发布用于自我宣传的路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向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
(十)按规定应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而没有缴纳的;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禁则而没有罚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警示以市、县、区(分局)名义作出。
第五条 行政警示不需要立案和经法制机构核审。但在行政警示作出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由两名执法人员提出警示。
第六条 行政警示应采取书面形式,执法人员应将行政警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证人,并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警示后,有关证据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3天内分别将有关内容输入电脑,并进行登记。承办机构应每月统计综合行政警示情况,每季应将登记情况报同级法制机构备存。
第八条 行政警示通知书采用送达联和存根联样式。使用时两联上必须同时签上执法人员、当事人双方名字方能有效。
第九条 实施行政警示的单位要加强对被警示当事人的跟踪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按规定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转入处罚程序。
第十条 工商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单个执法人员擅自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警示通知书的;
(二)对不属首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又已造成严重后果,应进行处罚而不处罚,擅自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警示通知书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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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201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今年7月,我部印发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05]232号,以下简称《规范》)。为深入贯彻《规范》,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规范》的宣传贯彻,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选任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并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聘任工作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稽查证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制作,并由各省统一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订购。联系人:范鹤,联系电话:010—64047878转2233。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教育部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1月7日)
建建[2000]254号


  近年来,全国中小学校舍建设成效显著,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从总体上看,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是好的,但少数地区和学校仍存在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不严等现象,有的校舍甚至存在重大隐患,对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对此,建设部、教育部曾多次发布文件,强调并要求各级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同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如强管理,杜违法违规建设,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工程质量和安全进 行全面的检查。经过各地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个别地区的学校特别是乡镇的中小学校舍建设因违反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不力等原因,工程质量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今年4月,安徽省寿县板桥镇金汇小学因教学楼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学生不得不在临时建筑内上课。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工程,今年4月投入使用后两个月,部分大梁就不同程度地出现裂缝,最宽处达1.5mm左右。由于陕西省政府及建设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才避免了严重的后果。今年7月14日,浙江省 金华市体育运动学校内一临时校舍局部木屋架发生坍塌,造成8人被压,其中2名学生受伤的事故。这些事故的发 生,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应当指出的是,目前,由于方面原因,全国中小学仍存有1300多万平方米的危房, 部分地区危房比率还有回升趋势。这些危房的存在,时刻 威胁着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 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防止因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恶性事故 的发生,以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 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学校校舍工程质量是一件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 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学校领导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校舍建设工程质量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对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 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 相应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各参建单 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检查。鉴于近些年校舍倒塌事故多数发生在农村,各地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村镇中小学。在检查中,对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理,以防发生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对危险校舍不采取措施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依照规定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 检查工作,各地区的检查工作要由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工程质量和学校校舍建设管理的领导同志亲自组织,抽调思想作风和业务技术素质好的同志参加。
  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隐患的校舍,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抓紧逐个妥善处理,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危及使用安全的,必须立即 停止使用,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一时尚未危及使用安全的,要逐个记录在案,制定措施,加强定期检测,及时掌握结构安全动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 个落实解决办法。
  请各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这次检查的情况于 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教育部。
  根据各地检查的情况,建设部、教育部将组织抽查。 抽查的具体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