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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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03年8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03年8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及华侨和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外商代称)来我市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可以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市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鼓励外商向下列领域(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投资:

  ㈠市场前景好、无污染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产业;

  ㈡高新技术产业;

  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㈣出口创汇的产业;

  ㈤能够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

  ㈥重大基础类、公益类产业或项目;

  ㈦属于国家、省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或项目。

  第二章 税收财政优惠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㈠在襄樊市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襄樊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㈡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征税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㈢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㈣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㈤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在本市投资举办其它外资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的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的,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

  第八条 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待遇。

  第九条 新(改、扩)建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内,奖励留成部分的50%;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其它重点扶持的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第三章 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市级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勘察测量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土地测绘费、资产评估费等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下限。

  第四章 用地优惠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工业区所在区政府依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征用,统一拆迁补偿,统一开发。

  严格控制生产用地的征地成本。其中:汽车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区其它工业区(不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零星用地)控制在7万元以内(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超过3万元);张湾地区控制在5万元以内(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超过2万元)。

  新(改、扩)鼓励类项目,投资(不含收购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和生活设施建设投入,下同)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使用开发区和其它工业区土地的,免收生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并在严格控制征地成本的基础上,对生产用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㈠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1万元人民币;

  ㈡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2万元人民币;

  ㈢投资800万美元以上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3万元人民币;

  ㈣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对100亩生产用地的征地成本实行全额补贴;

  ㈤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更加优惠的征地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和区域,免收土地租金5至15年。

  第十四条 凡外商投资开发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或新品种等项目,在10年内(含建设期)免收场地使用费。10年后,按农业用地的优惠价格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建设,为外商提供优质、快捷、便利、周到、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实行承诺代办制,凡我市具有审批权的项目,所有手续由行政服务中心在3至5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六条 实行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根据外商意愿,对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确定1名市、区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为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安全、安宁的环境。每月1至25日,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等部门确需在1—25日到企业检查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尊重外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外商保护绿卡”,给予必要的保护、照顾和便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范围为襄樊市市区(包括襄城、樊城、襄阳三个城区和高新技术、汽车产业、鱼梁洲三个开发区)。优惠政策中涉及财政资金的,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收益分享的项目按收益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第二十条 本市民间投资和市外投资者(不含国家投资)可参照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家规定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1999年4月18日襄樊市人民政府制定《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襄政发[1999]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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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初探

高军


[摘要]

  税收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公民纳税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为对价,为保证税收真正地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当代法治先进国家纷纷建立了保障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得以实现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 纳税人;纳税人诉讼;税收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宪法的普遍保护。税收从本质上而言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公民之所以容忍这种侵犯乃在于以纳税换取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1] “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2] 社会契约论、公共选择理论提示人民缴税只是和政府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形式的交换,而税收价格论则直接主张税收是纳税人享有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三种理论均强调纳税人才是真正的主权者,拥有最终决定如何征税及使用税款的权利。现代国家作为“租税国家” ,[3]政府主要依据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生存与运作,纳税人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缴纳给国家作为财政资金,是类似于信托的一种行为,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才是财政资金的真正所有人。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租税国家,宪法政治的内容归根结底表现为如何征收租税和使用租税。人民的生活、人权与和平基本上都由征收和用税的方法决定,这一点也不夸张。”[4]因此,“国家有必要从纳税者对国家税财政实行民主管理的角度,依据宪法精神,设置一个以保护纳税者基本权为目的的诉讼制度,并以许可纳税者提起主观诉讼的形式,完善纳税者诉讼的法律。”[5]事实上,为规范政府依法征税及使用税款,当代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纷纷建立了一种公益行政诉讼性质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一、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1、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在美国,纳税人可以对与自己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支出税款的行为提起主观诉讼,可以以国家或地方政府为被告,针对违法的税款支出提出返还税金等诉讼请求。作为普通法国家,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是通过判例予以确认的,它分为联邦纳税人诉讼和州纳税人诉讼两种类型。
联邦纳税人诉讼的确立始于弗拉斯科特诉科恩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承认联邦纳税人有资格以联邦用款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规定为由请求复审联邦用款之事。但该案并不认为联邦纳税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原告的资格。他们只有达到了下述两条标准时才具有这种资格:1、纳税人请求复审的行为必须是根据征税和税款使用规定而行使的用款权行为,如果纳税人仅控告行政机关在执行有关管理法时,从税款中支出了杂费,那就不够原告资格;2、纳税人必须证明他所指控的用款行为超出了宪法对征税和用款权所规定的特定限度。如果达不到这两条标准,纳税人仍无原告资格。亦即,弗拉斯科特案判例允许纳税人请求复审联邦行政机关违反宪法关于征税和税款使用权的特别规定而动用联邦资金的行为。但是,它不承认联邦纳税人有资格请求复审大量的涉及社会服务(而不涉及使用费用)规章或规定的行政行为。

  与联邦纳税人诉讼的严格限制相比,州纳税人诉讼为众多判例所确认,现在,几乎所有州都允许纳税人请求复审市一级的政府行为。州法院允许纳税人请求复审州政府行为的步伐较慢。尽管如此,现在大约有四分之三的州允许纳税人提起这种诉讼。其中,有些州则更进一步,没有把纳税人的原告资格局限于所谓的财政行为。相反,这些州判例甚至确认纳税人有资格作为原告就有关非财政问题和与政府支出及税收额无关的问题提起复审诉讼。新泽西州有个判例确认该州的一个纳税人有作为原告的资格请求复审一部有关规定在公立学校读圣经的法律,虽然这个规定与学校经费的使用无关,也与为支付学校经费的纳税无关。在这种非财政案件中,州法院基本上许可纳税人作为一个要求执行法治的公民提起的诉讼。[6]

2、日本的纳税人诉讼。在日本,纳税人诉讼是“二战”后美军占领时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居民诉讼阶段,最终确立为民众诉讼制度。它是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昭和23年地方自治法第242条规定,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认为该地方公共团体长官、委员会、委员、职员在支出公款,取得、管理、处分财产或缔结、履行契约时,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或有债务及其他义务的负担时,首先可以要求监查委员会对此采取防止、纠正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对监查委员会的劝告和议会、议长及其他执行机关、职员所采取的措施不服时,以违法问题为限,可以提起诸如停止行为、撤销行政处分、确认行政处分无效、贻误事实的违法确认、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的请求诉讼。但不能一开始就提起诉讼(监查请求前置主义)。这种居民诉讼是仿效美国的纳税者诉讼,为防止或补偿财产上的损失,对包括机关委任事务的自治体财务会计上行为,居民一人也可以提起(参照民众诉讼,行政诉讼法第5条)。“该诉讼通常使得利者无可争议的授益性、给付性行政的违法行为服从于依居民裁判的统制,因此是实质性法治主义制度之一,其意义重大。”[7]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居民诉讼只有在与地方公共团体发生纷争的场合才被予以承认,而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不被承认。至于这样规定的理由,目前尚未见到解释。或许是由于错误地与美国纳税人诉讼作简单地对照,或许是日本的官僚机构体制本身不可能欢迎居民诉讼而从中作梗的结果。[8]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兴起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共交际费开支的诉讼。当时的县知事、市町村长的交际费开支情况,引起居民的极大关注,纷纷要求予以公开。有的市町村长满足居民的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而都道府县知事却作出不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于是就引发了当地居民请求法院判决“取消都道府县知事关于交际费开支不予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的诉讼。其中针对“大阪府知事交际费案”和针对“厉木县知事交际费案”,一直打到最高裁判所。两案的高等裁判所判决,倾向于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但最高裁判所却倾向于限定公开的范围,撤销了两案的高等裁判所判决、发回重审。此后,东京高等裁判所就东京都知事交际费案,在最高裁判所判决的范围内,作出尽可能多公开的判决。这些判决的法理根据都在于:每个纳税人都有权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费的情况。[9]日本秋田地方裁判所民事一部1999年6月25日判决,秋田县居民代位县作为原告,以秋田县召开六次恳谈会所支出的费用中,有2091245日元餐费属于违法支出,对时任教育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金2091245日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10]
3、其他国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经验。在英国,“选民对地方政府不合法的开支可以向区审计员提出反对意见,或向法院申诉。选民对区审计员的决定不服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诉。”[11]另外,国家纳税人也有资格控告中央政府的财政开支行为。在法国,市镇纳税人或省的纳税人,可以对市镇议会和省议会通过的影响市镇和省的财政或财产的违法决定,提起越权之诉。[12]但是,在法国,不允许国家纳税人对中央政府的纳税规定提起越权之诉,因为它与个人利益的联系太远。

二、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基础

(一)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政府财政支出(用税行为)亟待规范

  由于国家自身不从事生产,政府所支出的每一笔钱都来自纳税人交纳的“血税”,因此,政府在进行开支时必须慎重对待并且应当依法进行。但是遗憾的是,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的现状却是——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基本处于无有效的法律约束的状态,主要表现在:

(1)政府财政支出范围严重越位

  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投资的“经济建设费”(这些投资中,相当一部分效率低下甚至根本无效率并缺乏有效监督)以及行政管理费(其中大部分用于公务员福利开支)占了财政支出的主体,远远超过对民生福利的支出。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有着全世界最为庞大的公务员群体,许多原来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的单位都实行了“体制化”,纳入公务员编制。政府机构人员臃肿,官多为患的局面用前中央组织部长张全景的话说,可以说古今中外都没有过。[13]当前,我国的行政开支已经达到财政支出的24%,正常国家是6%以下,属典型的“吃财政饭”。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逐年增长的行政支出中,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公款出国考察高达九千亿,至于政府豪华楼堂馆所建设、面子工程等所造成的损失更无法准确地统计。

(2)政府财政支出过程缺乏有效的约束

  首先,中央财政权力法制化约束有待加强。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财政体制以来,中央在税收分成中占了大部分,但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却一直未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出现了各地方政府纷纷到中央“跑部钱进”的极不正常现象,加剧了腐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收的逐年增加,政府机关在每年年底前,往往想尽一切办法,突击花掉数以亿计的国库收入。
  其次,政府投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当前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务院决定投资四万亿元人民币以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四万亿投资绝非小数目,对于是否应投资、以及这笔钱应投资到什么领域、应优先照顾民生福利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等,从性质上及重要程度上而言,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对之予以严格地监管,其理由主要有三:一则我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于四万亿投资属于对预算本身的重大修改甚至是颠覆而非“部分调整”,已超出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范围,在涉及国计民生的如此重大的事务上,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无权予以决定,只能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二则重大投资项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专项审议通过已有先例,例如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投票通过的三峡工程,总投资仅1600亿元,与本次投资计划相比,就投资数额而言远远望其项背;三则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政府重大的投资计划,必须获得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同意。例如,为应对金融危机,美国联邦政府提出8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但该计划的成立及如何实施,皆通过国会参众两院的审议批准。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四万亿投资计划到目前为止仅国务院就予以决定,而且对投资的过程缺乏有效的法制化的约束。
  第三,权力者运用公权力自肥现象亟待进行有效的约束。近年来,权力者利用公权力在社会资源、利益分配中“自肥”的现象突出,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引起干群关系紧张。例如,前些年公务员“车改”实行的结果是未使公车消费明显下降,反而使公务员获得了额外的“车补”,在一些地方公务员每月的“车补”数额甚至就远远地超过了普通工薪者的月薪。再如,当前各地正地大力推进公务员“阳光工资”改革,但我们遗憾的看到,在某些地区,改革的结果只是将一些尚未达到“阳光工资”设定的数额标准的部门工资涨到“阳光工资”水平,但超过“阳光工资”标准的部门工资则依旧巍然不动。另外,在当前金融危机,企业破产、民工失业严重的非常时期,一些地方却纷纷给公务员加薪,上海则给公务员发放数额巨大的购房补贴。
  第四,近年来,中央政府对第三世界国家频繁的经济援助,对非洲国家巨额债务的免除,未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事实上,这些援助及债务免除所指向的均为纳税人所纳的税款,从法理上来说,应当得到纳税人的同意。

2、纳税人权利保护有待加强

  众所周知,就税收的事物本质而言,税收乃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即纳税人通过缴纳税款向政府购买各种服务,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服务。但是,在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都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交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开支这些税款基本上毫无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越来越庞大的政府财政开支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教育、医疗的投入却少得可怜,教育经费占GDP不过百分之二点几,远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一个正常社会里,政府本该为公民提供的基本保障医疗、公立高等教育等都已实行了“社会化”,纳税人负担沉重,而且在政府有限的投入中,分配不公现象极为严重。举医疗为例,据《2005年世界卫生报告》,在各国卫生总费用中,欧洲发达国家政府负担80%-90%,美国政府负担45.6%,泰国政府负担56.3%,众多穷国如印度、古巴等国家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序中,中国只负担17%的医疗费用,位列全世界倒数第四位。[14]事实上,就连这区区的17%的政府负担的医疗费用,据中国社科院近期的一份医疗卫生调查报告显示,其中80%是为了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全国党政部门有200万名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万名干部长期占据了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而占人口总数80%的农民、城市没有工作的人口却没有任何医疗保障。[15]近年,我国纳税人痛苦指数占全球第二,但医疗公平指数却占全球倒数第四。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无法得到提高,甚至就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理性都完全值得怀疑。

3、现行的监督体制无法监督政府的违法用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税函[2003]267号

2003-03-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现将经过国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目录
1.战略目标
1.1 指导思想
1.2 基本职责
1.3 管理理念
1.4 价值观念
1.5 社会形象
2.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4 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期望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8 wto与电子商务的挑战
2.9 面临的风险与主要问题
3.预期指标
3.1 税收收入
3.2 组织结构
3.3 纳税服务
3.4 税源监管
3.5 征管信息化
3.6 干部素质
4.征管机构
4.1 机构现状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与方法
5.征管法规
5.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6.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2 统一征管软件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
7.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原理的导入
7.2 征管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
7.4 关于简化问题
7.5 重组以后的征管业务规范
8.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9.纳税评估
9.1 引入纳税评估机制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10.防范征管风险
10.1 树立风险意识
10.2 防范征管风险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1.征管成本
11.1 树立税收征管成本观念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控、考核机制
12.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3 关于税务代理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3.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前言
0.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提出
0.1.1.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0.1.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为了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在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方面的能力,而引入战略管理的工作机制。
0.1.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要充分借鉴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在解决征管主要问题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0.2.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形成
0.2.1. 由imf官员和国际战略规划专家介绍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的国际经验、现代战略管理全过程的科学方法。
0.2.2. 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部分税务官员到新加坡税务署(iras)考察,并提交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讨论稿。
0.2.3. 2001年11月下旬,由imf和国际税务专家审阅并评论战略规划的讨论稿,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了战略规划纲要。
0.2.4. 2001年12月,就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珠海市召开有6名国内专家、部分省市税务局主管局长和征管处长参加的国内研讨会,完成战略规划纲要的初稿。
0.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实施
0.3.1. 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审议批准,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参照执行。
0.3.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各项工作要求,将在2002年至2006年的5年期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年度计划中分级逐项落实。
0.3.3. 本纲要立足于决策参考的层面,只具备宏观指导作用,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不排除实施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
1. 战略目标
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
1.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1.1.2. 税收征管的各项具体工作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
1.1.3. 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最重要的工作手段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
1.2.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
1.2.1.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可以表述为 :“执行国家税法,依法实施有效征管,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2.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征收管理。
1.2.3. 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基层征管工作,总局和省局作为上级管理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工作职责。
1.3.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
1.3.1.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是“科技加管理”。
1.3.2. 加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包含引进先进的管理科学,但重点是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1.3.3. 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不能忽视人的因素,管理机制的改革、管理水平的提高与信息化进程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系统工程。
1.4. 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
1.4.1. 中国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是: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
1.4.2. “公平、公正、公开”是对所有的税收执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1.4.3. 为实践这一价值观念,必须树立经济决定税收,竭诚为纳税人服务、回报社会的观念。
1.5.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1.5.1.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忠诚、廉洁、服务、统一、文明、高效。
1.5.2. 税务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该宣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宪法与税法、忠诚于税收事业。
1.5.3. 秉公执法是清正廉洁的前提条件,税务人员都必须依法办税,国家应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激励其尽职尽责。
1.5.4. 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纳税人满意。
1.5.5.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必须从政治和法制的高度树立统一的意志,建立统一的机制,遵循统一的步调,追求统一的效果。
1.5.6. 要大力倡导全局观念和集体荣誉感,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该不遗余力地追求更高的质量与效率。
2. 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1.1. 本规划纲要基本分析口径采用的历史数据,主要是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开始至2002年年底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2.1.2. 1994年至2002年的9年期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1.3. 表一:1994--2002年国家gdp增长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gdp 46759.4 58478.1 67884.6 74462.6 78345.2 82067.5 89403.6 95933.0 102397.9
比上年±% 12.6 10.5 9.6 8.8 7.8 7.1 8.0 7.3 8.0

备注:gdp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2.1.4. 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充分证明了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决策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2.1. 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同步、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
2.2.2. 表二:1994--2002年全国税收总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收入 5070.79 5973.75 7050.61 8225.51 9092.99 10314.97 12665.80 15165.47 16996.56
比上年±% 23.1 17.8 18.0 16.7 10.5 13.4 22.8 19.7 12.1
备注:税收收入指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下同。
2.2.3. 在税收总量增长的同时,年度税收的增长也从1994年的951.55亿元水平,猛增到2002年的1831.09亿元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2.4. 表三:1994--2002年年度税收增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比上年增收 951.55 902.96 1076.86 1174.90 1003 1221.98 2350.83 2499.67 1831.09
比上年±% -- -5.11 19.26 9.10 13.3 40.87 92.38 6.33 -26.75
2.2.5. 表四:1994--2002年税务登记户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登记户数 国税 - 1223 1009 1077 1124.7 1084.5 1182 1200 1189
地税 - 606 884 1094 1303.0 1246.2 1402.7 1410 1758
比上年+% 国税 - - -17.5 6.7 10.9 -3.6 9.0 1.5 -0.9
地税 - - 45.9 23.8 19.1 -4.4 12.6 1 24.7
2.2.6. 表五:1994--2002年税务人员总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2税务人员总数 -- 733986 776888 791184 802237 805775 800800 747270 741944
比上年± -- -- 5.85 1.84 1.4 0.44 -0.62 -6.68 -0.71
2.2.7. 表六:1994--2002年税收占gdp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占gdp% 10.8 10.2 10.4 11.0 11.6 12.6 14.2 15.8 16.5
2.2.8. 表七:1994--2002年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 57.9 54.6 53.3 53.3 50.9 50.87 55.8 59.6 58.3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3.1.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泽民主席同日签发主席令,自5月1日开始实施。
2.3.2.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力与手段,并就防范税款流失、打击偷逃骗抗税、实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出明确要求。
2.3.3. 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就强化社会、政府对税收征管的配合,强化税源监管的方法与手段,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2.3.4. 新《税收征管法》在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条款,是税收征管立法的进步。
2.4. 政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4.1. 各级人民政府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税收收入任务,以确保各项建设与发展对财政支出日益增长的需求。
2.4.2. 各级人民政府希望税务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涵养税源,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4.3. 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在整体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改进行业作风,防范和惩处各种以权谋私的不廉洁行为。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期望
2.5.1. 纳税人希望税收征管的结果要公平,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希望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维护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5.2. 纳税人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指导和问题解答,希望税法和税收征管规定能够更加通俗易懂,增加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3. 纳税人期望办税过程能够更加简便易行、轻松愉快,节省纳税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希望税务机关的服务更加周到细致。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6.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改革以后,陆续实现了“专管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2.6.2. 在调整税收征管专业职能的同时,基本上实现了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姆式”管理向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
2.6.3. 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定了在2010年以前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
2.6.4. 自2000年以来,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新思路,试点推行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并提出同步推进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7.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已经普及到全国所有税务机关,尽管各地发展不平衡、不统一,但也从手工操作向自动化办公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2.7.2. 表八:全国税务机关拥有计算机数量情况表(单位:万台)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总台数 2.5 4.5 8.5 12.2 15.7 20 25 30 44
比上年±% - 80 88.9 43.5 28.7 27.4 25 20 46.7
2.7.3. 九十年代中期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信息化提供了更广泛的应用可能,同时也对征管信息化的水平提出了不可回避的挑战。
2.7.4. 全社会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电子政府工程的突飞猛进,要求税务机关信息化进程必须加速,各级政府几乎都已认识到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2.7.5. 税务系统在完善自我、适应发展的进程中,无论在征管业务方面,还是队伍建设方面都对征管信息化提出了日益迫切的发展要求。
2.8. 加入wto和电子商务的挑战
2.8.1. 中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势在必行,税收立法与行政执法必须适应这一变化。
2.8.2.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和结算方式,并具有无国界、数字化等特点,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产生了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款转移的可能。因此,还必须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之外,建立一套依托于因特网的电子税收征管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管,维护国家的利益。
2.8.3.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了较高发展速度,但世界经济的景气度对我国以出口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也愈加明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原则,提高征管效率,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外界影响的必然要求。
2.9. 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和主要问题
2.9.1. 税款流失仍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收征管最主要的风险,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估价流失的程度,并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2.9.2. 因税源监管能力不足而造成的税款流失,重点在规模相对较小而数量庞大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大中型国有、股份制企业次之。
2.9.3. 从征管力量的分布看,大约80--90%的税务人员管理着10--20%的税收收入,而以大约10--20%的人员管理着80--90%的税收收入,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征收成本也因此居高不下。
2.9.4. 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困难重重,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与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2.9.5. 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过于分散,尤其是科级以下的分局和税务所数量过于庞大,制约权力、降低成本以及信息化都难以实现。
2.9.6. 在社会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工作配合难以实现,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监管税源的能力。
2.9.7. 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指标体系,特别是征管软件不统一,无法支持网络化的应用;数据质量不高、系统存在着安全隐患,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系统瘫痪等灾难性事故。
2.9.8. 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综合型管理人才与高级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而引发的高层决策能力和宏观管理水平不高值得担忧。
2.9.9. 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防范由此而引发的税务人员违法腐败行为,仍缺乏与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的治本措施。
3.1. 税收收入
3.1.1. 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或略高于经济增长;在gdp增长7%左右的前提下,保持税收10%左右的增速,总规模将在2004年超过2万亿元。
3.1.2. 表九:2003年--2006年税收收入预测表(单位:亿元) 2003 2004 2005 2006
税收总收入 18500 20500 22500 24500
比上年±% 12.1 10.8 9.8 8.9
比上年增收 2000 2000 2000 2000

3.2. 组织结构
3.2.1. 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机构统一设置,全国国、地税机关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四级设置,统一级别,统一称谓。
3.2.2. 最大限度地压缩区县局(不含区县局)以下的派出机构(“股”级的分局和税务所),力争在5年内压缩30%,压缩的重点在城市地区。
3.3. 纳税服务
3.3.1. 纳税人实现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的比重,在城市地区达到80%以上。
3.3.2. 2004年抽样调查的纳税人综合满意度达到80%以上,2006年达到90%以上。
3.4. 税源监管
3.4.1. 2004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系统联网运行;2006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银行系统的联网运行。
3.4.2. 5年内在80%左右的城市地区,以中小企业纳税人为主,分行业陆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3.5. 征管信息化
3.5.1. 2004年三分之二省级的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省级的地税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
3.5.2. 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
3.6. 干部素质
3.6.1. 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所长。
3.6.2. 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培养复合型和专业型人才,重组人力资源,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
3.6.3. 2006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税务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
4. 征管机构
4.1. 税务机构的现状
4.1.1. 省以下征管机构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定的以外,尚有省局和地市局直属的征收分局以及涉外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4.1.2. 除按行政级别设定的征管机构以外,一些地区还有自行提高行政级别的半格局。
4.1.3. 区县(不含)以下设立的征管机构数量过于庞大,全国共有36499个税务所(分局)(截止2002年末)。
4.1.4. 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统一。
4.1.5. 改革试点单位的专业机构设置不统一。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和方法
4.2.1. 统一全国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和区县局设定,取消各类直属征收分局和自行升格的半格局。
4.2.2. 分解上收行政执法权力,减少集管理、征收、检查等各项征管职能于一身的综合征管机构,逐步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
4.2.3. 最大限度地压缩分局和税务所一级的基层征管机构,在解决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降低税收成本。
5. 征管法规
5.1. 征管法规体系
5.1.1.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征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5.1.2.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第二层次,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
5.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税收征管操作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规定。
5.1.4. 有近30项的税收征管单项制度需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陆续制定完成,最终形成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5.2.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制定与完善必须服从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要求,包括本规划纲要中经批准可以付诸实施的内容。
5.2.2. 新的征管法规体系必须注重可操作性,涉及到征管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应尽可能详尽地做出规定,避免管理过程中的疏漏。
5.2.3.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还应注重通过征管信息化为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手续更加简化、有效提供新的可能。
6. 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1.1. 征管信息化已在全国税务系统取得长足的进步,信息化促进了观念的转变和素质的提高,大幅度提升了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培养了一批专业管理人才。
6.1.2. 自八十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进行征管信息化的统一规划,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加之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应用不统一、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数据质量不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6.1.3. “金税工程”二期已在全国国税系统成功地开通运行,在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征管信息化的进程。
6.1.4. 由世界银行和日本国政府贷款资助的ctais(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已在全国22个城市和3省1市试点运行成功,为统一征管应用软件创造了条件。
6.1.5. 为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体化”总体方案,为征管信息化指明了工作方向。
6.2. 统一征管软件
6.2.1. 在完善ctais软件的基础上,加速推广统一征管软件的进程。力争在2004年完成三分之二的省级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的省级地税系统统一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
6.2.2. 尽快确立地税征管软件的开发思路,加快解决国、地税信息共享问题。
6.2.3. 尽早完成ctais软件、金税工程二期、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等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彻底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建设金税工程三期。
6.2.4. 力争在2004年内完成金税工程三期应用软件的开发,主要内容是简化优化软件的业务流程与数据库结构,以三层(或多层)体系结构和组件化策略,适应业务覆盖面不断增加、进一步集中处理和海量信息分析利用的需要。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3.1. 2003年以前数据处理以集中到地市级为宜,2004年以后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逐步推广,进一步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的新模式。
6.3.2. 为减轻基层征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压力,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应倡导在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成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6.4.1. 要采用技术推动策略促使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的优化与简化,并据此不断完善应用软件,确保或提升系统运行质量与效率,培养复合型人才。
6.4.2. 把“万无一失”作为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质量的目标要求,确保征管数据的质量,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安全、高效的数据录、审、调、存、传等系统管理工作机制。
6.4.3. 利用各种先进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海量数据的各种备份和防灾机制。
6.4.4. 要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管理机制,保障征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建设、运行维护、优化升级的顺利进行。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
6.5.1. 随着ctais软件按省试点推广的进程,逐步通过省局与总局的联网试运行,并力争在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税收征管业务与总局联网运行。
6.5.2. 随着税务系统内部征管信息化的进程,陆续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间的联网运行。工作重点是在省、地两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之间联网运行。
7. 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工作原理的导入
7.1.1. 将“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形成精细的分工、紧密的联系和有效的制约、以最小投入求得最大产出的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集约化”原理导入税收征管工作。
7.1.2. 按照税收征管专业化要求,在信息化的支持下,按照优化、简化以后的征管业务流程将行政执法的各个工作环节分解到信息系统的“流水线”上。
7.2. 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
7.2.1. 充分重视信息化的技术推动与规范制约作用,重新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描述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责体系。
7.2.2. 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
7.3.1. 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全部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7.3.2.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应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一并进行。
7.4. 关于简化问题
7.4.1. 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大量的重复、繁琐、掣肘和浪费现象,必须下大决心对现有的工作程序、手续、档案、票据进行大幅度的简化,以确保各项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7.4.2. 简化工作除考虑征收管理自身的负担以外,还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以及纳税人的期望。
8. 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1.1. 普遍存在的税收风险,使税务工作者对自身的征管能力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征管能力集中表现在对税源监管的能力上,税源监管是税收征管基础的基础,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放在税源监管上。
8.1.2. 税源监管是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法对税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监视与控制,以分析并掌握税基的规模与分布。此项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8.1.3. 税源监管能力的低下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信息不畅通、不及时、不准确又是税务机关税源监管能力至今不能提高的客观因素。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2.1. 税源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税源监管也具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
8.2.2. 宏观层次的税源是指整个税收收入的来源,在统计上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gdp)。
8.2.3. 宏观层次的税源监管已从税收角度对gdp创造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即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的监管。
8.2.4. 微观层次的税源监管是指各个具体税种的收入来源,一般表现为各个具体税种的税基。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3.1.了解并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的情况是税源监管的传统方法。这些情况集中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格之中,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参考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源监管的能力。
8.3.2. 通过银行了解并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是税源监管的第二种重要手段。此种方法有待国家对银行开户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支持。
8.3.3.通过税控装置了解并掌握纳税人最主要的税基----流转额是税源监管的第三种渠道,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应尽快强制推行。
8.3.4. 综合使用以上三种方法,不仅可以对某一纳税人的某一税种当期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还可以通过海量信息对地区、行业纳税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8.4.1. 随着税源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重视能力、淡化指标”的工作结果,但在可见的若干年内,税收计划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容忽视。
8.4.2. 税源监管的结果不仅可以指导征管工作,还可以使税收计划与分析工作摆脱盲目的窘境,为税收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
9.纳税评估
9.1. 广泛引入评估机制
9.1.1. 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常做法,纳税评估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能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作为近期改进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9.1.2. 纳税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应以审核、评价纳税申报准确性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种开展。
9.1.3. 财产类税收征管也有赖于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评估能力的不断提高,应注重学习相关知识,培养评估人才。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9.2.1. 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应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信誉等级制度既可鞭策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又可以简化办税的程序和手续。
9.2.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之一。
9.2.3. 在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税种之间,应建立统一的综合评议指标,并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纳税评估和信誉等级工作原则上应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管理。
10. 防范征管风险
10.1. 引进风险意识
10.1.1.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风险意识是近年来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风险直接制约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0.1.2. 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10.2. 防范税收风险的重点工作
10.2.1. 减少税款流失是防范征管风险的主体工作任务,工作的重点是引导纳税遵从、强化税源监管、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稽查质量和办案速度、严格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
10.2.2. 打击偷、逃、骗、抗税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重点是在强化征管机制的同时,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为解决税收违法案件移送侦查的工作机制问题,应加速税务警察队伍的建设,但应以刑事侦查为主,不应负责税务治安工作。
10.2.3. 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避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的征管风险也应是重点工作之一。
10.2.4. 以提高数据质量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各项安全机制是防范征管信息系统发生灾难性事故的重要工作。
10.2.5. 以完善征管机制和手段,建立行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机制是防范税务人员违法乱纪的良策。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0.3.1. 在经济发展平稳时期防范征管风险的预期目的是容易达到的,但在经济发展非常时期,特别是在经济衰退和萎缩时期,防范征管风险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10.3.2. 解决经济风险时期税收征管压力的唯一途径是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并进一步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11. 征管成本
11.1. 树立征管成本观念
11.1.1. 在传统的征管模式和管理理念中,征管成本被长时期忽略,即使在近年的改革中开始注意到征收成本问题,但我们仍不能找到一种可能的方法来计算或考核税收的征收成本。
11.1.2. 成本管理应该是征管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的任务是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决策层领导干部中树立成本意识。
11.1.3. 在确定征管成本构成的基础上,要十分注重税收总规模对征管成本的影响,增加税收收入的总量是比减少征管费用开支更加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2.1. 信息化无疑是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前期的投入、后期的运行维护与优化升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因此,建议就“金税工程”三期向世行申请第二笔贷款。
11.2.2. 精简机构、简化征管程序和手续、推广零散税收的委托代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推广税务代理都是压缩征管成本的有效途径。
11.2.3. 改革税务档案的管理办法、简化税收票证制度、探索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将有利于征管成本的降低。
11.2.4. 在有条件的城市地区,按照“抓大控小”的原则,对零散税收实施简易管理办法,不仅可以集中力量管理重点税源,也有利于降低成本。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督、考核机制
11.3.1. 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尽早建立征管成本的考核、监督机制以促使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关注成本管理工作。
11.3.2. 建议为此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借鉴国际行政成本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税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尽早建立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管理的初步机制。
12. 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1.1. 传统的征管工作观念建立在基本上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主观判断上,工作的重点也就必然注重监督与惩罚,经常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普遍开展工作,征纳双方关系相对比较紧张。
12.1.2. 新的征管观念建立在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纳税服务必然成为管理的重点之一。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2.1. 传统的纳税服务着重解决工作态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转变观念以后的纳税服务应该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新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12.2.2. 为此,应该建立定期征询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制度,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
12.2.3. 应制定公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广为宣传,使纳税人人人皆知。
12.2.4. 当前规范纳税服务的重点应侧重于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表票供应、受理申报申诉等征管前沿性工作。
12.2.5. 要制定并推广文明执法用语、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公开办税等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意识。
12.2.6.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等方便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电子缴税、银税联网缴税等多渠道纳税方式。
12.3. 税务代理
12.3.1. 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倡导与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2.3.2. 税务代理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事业,代理机关应该在纳税人完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受理各种合法的代理事项,严格禁止行政行为有偿化。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2.4.1. 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纳税人希望降低纳税成本的愿望,包括尽可能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金钱与精力。
12.4.2. 法定的纳税服务必须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无偿提供,税务机关也应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印制并无偿发放各种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品。
13. 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制定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将于2003年修订完善。
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13.2.1.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征管工作的最后环节,又是一项相对独立的部分。复议工作对征纳矛盾的解决,既是对纳税人的救济,又是对征管、服务质量具有法律权威的检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形式上虽与征管没有很大关系,但实质上与复议一样(统称法律救济),都起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检验税收征管质量的作用(当然,这种检验来自于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