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用水利工程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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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用水利工程补偿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征用水利工程补偿办法

(重府发〔1995〕195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稳定农业防御灾害的能力,维护水利工程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征用水利工程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农田(菜地)灌溉、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应当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偿。
(一)能够修建替代工程或需要异地还建的按重置价格补偿;
(二)不能修建替代工程,也不需要异地还建的,按当地征用土地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补偿。
第五条 征用水利工程的补偿费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能够修建替代工程的,补偿费必须用于替代工程建设,投入单位不得收回;

(二)异地还建工程能使原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单位不得收回;
(三)异地还建工程不能使原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不再受益的单位可收回原投资(含受益单位投劳折资),其余补偿费必须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不得收回;
(四)按前条第(二)项规定补偿的费用,由各投资单位按投资比例收回(含受益单位投劳折资)。
第六条 凡征用土地涉及到征用水利工程的,国土部门在测算征地费用时应会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还建方案,测算补偿费用。
征用小二型以下国家未投入资金的水利工程(不含小二型),国土部门可与投入单位商定还建方案和补偿费用。
第七条 征用水利工程补偿费用,由国土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划转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投入单位。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四)项规定应由原投入单位收回的资金,凡属市、区市县、乡财政投入的,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收回;国家和省财政投入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水利工程投入,应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水利工程投入,应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使用计划,经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审核后开支。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水利工程补偿费中留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测算工作开支,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市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0日起施行。国家对征用水利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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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9 号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七月一日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中介机构参与和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自愿申请、优胜劣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及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湖南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市场测评和现场评审细则,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制,经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同类行业前列。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第九条 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要求。
  (三)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用户满意度高。
  (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
  (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二)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
  (三)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一条 湖南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
关资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组织市场测评和现场评审;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湖南名牌产品的市场测评,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进行市场测评,应当采用科学、通行的方法,对产品质量信誉度、用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向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场测评报告。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市场测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湖南名牌产品的现场评审,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湖南名牌产品的现场评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申请人和产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据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市场测评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形成综合材料,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拟定湖南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其说明,提交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媒体对湖南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第十八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湖南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查并确定年度湖南名牌产品名单。
  第十九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认定的湖南名牌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湖南名牌产品”证书。
  “湖南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获得 “湖南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使用湖南名牌产品标志。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南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湖南名牌产品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综合经济管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工商、商务、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湖南名牌产品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湖南名牌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其湖南名牌产品证书: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南名牌产品证书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湖南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
  (二)扩大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使用范围。
  (三)湖南名牌产品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四)湖南名牌产品被撤销证书后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五)越权或者变相开展湖南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具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活动。
  (二)为申请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接受宴请、馈赠。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三条第 (二)、(三)、(四)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服务行业实施湖南名牌服务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1]3206号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精神,经研究,我委拟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为指导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我们制订了《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
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
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 号)和《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
通知》(中发〔2011〕10 号)精神,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
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脱贫
致富奔小康步伐,现就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
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河池市分别属于《中国农
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确立的六盘山区、滇黔
桂石漠化区两大连片特困地区。这些地区土地资源匮乏,人
地矛盾尖锐,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有的还是少数
民族集中聚居区,民生问题、生态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叠加,
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要从根本上
解决这些特困地区的发展问题,必须着眼于提高人口素质,
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从根本上缓解人类
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突出矛盾。实施通过职
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就是以缓解人地矛盾、保护生
态环境、促进民生改善为目标,通过特殊的扶持,让生态脆
弱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初中毕业生到职业院校接受良好的
职业教育,使其掌握生存发展技能从而转移到城镇稳定就业
定居,有效解决连片特困地区自然环境承载力低、人口素质
低、贫困程度深等问题。
在宁夏中南部地区以及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实施通过职
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有利于增强这些地区扶贫开发
的“造血”功能,实现人才培养、扶贫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和
谐统一,是脱贫愿望最迫切、扶贫任务最艰巨地区破解贫困
难题的有益探索;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上述地区生态环境恶
化趋势,改变过度依赖自然条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落后
生产方式,是生态脆弱和贫困地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连片特困地区民
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是缩小
发展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科学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必
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
感,认真负责地做好试点工作,为连片特困地区加快脱贫致
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贫富差距作出新的
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实现带动脱贫致富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增强自我发
展能力为主线,以职业技能培养和促进就业为抓手,着力于
扶贫开发与职业教育相结合,通过提高受助者技能素质,促
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减轻生态压力和土地压力,为破解
连片特困地区主要矛盾探索有效途径。
试点工作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协调配合原则。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
各个关键环节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新路径、创建新机制、
创造新经验,确保受助对象得到实惠,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要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参与试点工作。
(二)公开公正原则。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按
规定程序操作。要将资助对象、申请办法、资助标准以及培
训机构和培训专业等向社会公布,做到工作过程透明,结果
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获得资助。
(三)就业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连片
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稳定转移就业为目标,开设适应
市场需求的专业,强化技能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岗位适应
能力,加强就业指导。
三、试点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地区贫困水平、职业教育基
础、扶贫开发情况等方面因素,试点范围确定为宁夏中南部
地区的7 县2 区以及沙坡头区、中宁县的山区,广西百色市
除靖西、那坡之外的10 个县(区),河池市下辖的11 个县
(市、区)。
(二)目标要求。通过三到五年的试点实践,探索通过
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的组织实施形式、扶持对象的筛选
培养机制、实现稳定就业的途径和措施、资金筹措和管理使
用办法等,理清主要问题,为今后的工作积累有益经验。
(三)主要任务。围绕试点所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重
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准确识别扶持对象。以试点区域内生态环境脆弱地
区、库区移民区、水源保护地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已完成义务
教育阶段,并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农村适龄学生为资助对
象。建立健全识别机制,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确保试点工作效益发挥。
二是合理界定资助内容。在享受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助
学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向扶持对象提
供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帮助贫困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掌握能够融入社会的实用技能,实现用技能改
写贫穷的目标。
三是认真遴选职业院校。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地域分布、
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等因素,选择教学质量高、社会效
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职业院校承担扶持对象的培
养任务,特别要注重学校参与试点工作的热情以及转移就业
推介服务能力。
四是切实提供就业服务。承担院校要根据市场需求,充
分考虑受助对象能够尽快就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
专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学生就业推介、创业指导工作,
优先推荐受助的毕业生到相关企业就业,跟踪就业创业情况
并及时与承办学校沟通,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教学内容
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的民
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
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广泛动员和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高等、中等职业优质院校特别
是大型龙头企业以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到试点地区招
生,依托东部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渠道扩大异地培养及就业规
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制定
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项目监督、考核评估以
及信息报告等做出规定,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提供制度
保障。发挥舆论监督、出资主体监督、受助对象监督和公众
监督的作用,促进试点工作透明、高效。要严格执行财务管
理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
克扣、挪用、挤占和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总结经验,探索创新。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
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
法,不断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
资助机构,为连片特困地区推进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
贫项目的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宣传,积极推动。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
作的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解读
有关政策和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
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