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8:59:36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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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区、县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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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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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资企业

4.中外合作企业 5.其他

二、企业:1.合并 2.分立 3.股权比例变动 4.租赁 5.产权转让

6.破产 7.解散 8.其他

三、资产:1. 出资 2.重组 3.转让 4.租赁 5.拍卖 6.涉讼

四、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财政部门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基准日:200 年 月 日

有 效 期:200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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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改革西医类专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科目及《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复习考试大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改革西医类专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科目及《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复习考试大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为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水平,改善基层、农村高等卫生技术人员不足的状况,有利于从具有中等医药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中,根据工作需要选送学员,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从1993年开始,将成人高教西医类专业(不含药学)入学考试科目改为政治、语文
、数学、生理学、人体解剖学。
为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便于考生应考,国家教委、卫生部组织制订了《人体解剖学》、《生理学》复习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作为全国报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西医类专业(不含药学)考生复习备考的指南和进行考试命题的依据。
《大纲》规定了“生理学”、“人体解剖学”两科的复习和考试的范围、内容及要求。命题将不超出《大纲》所规定的知识范围和能力要求。在《生理学》复习考试大纲中包含了“生命活动的化学基础”部分,对化学基础知识提出了要求,以利医学专业组织教学。



1992年11月13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公安民警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公安民警的身体健康,激励广大民警更好地投身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在编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业务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市公安局成立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分管政治处的领导任委员会领导,成员由政治处、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的一名领导担任,负责民警医疗补助的审批。办公室设在政治处,由从事民警医疗保险工作的同志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公安局作出年度专项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后实施。市财政供给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镇(区)两级管理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镇(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五条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公安局按一般专项经费的请款程序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金额(其中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在每年的12月底按年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补助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月下拨,据实列支。市财政补助给各镇(区)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镇(区)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连同镇(区)应负担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一并划给镇(区)公安分局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分为以下四种: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二)因公受伤(包括因工受伤,已在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或没有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经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认定因公务受伤及患病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四)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第七条 报销依据

  (一)因患慢性疾病而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需本市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长期详细门诊病历,年度内的有关门诊收据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其社保支付后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助,但以下几项费用除外:

1.起付金;

2.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导致社保降低报销比例的部分;

3.纯自费项目;

4.护工费。

  (三)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待遇的民警,因治疗该疾病发生的门诊相关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等),超过特定门诊批复病种支付限额并属社保支付范围部分,可享受特定门诊超限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有无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卡提供以下资料:

1.已领取特定门诊卡的,须提供《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当年刷卡的小票、超特定门诊支付限额后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与收据对应的特定门诊处方、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

2.未领取特定门诊卡的,须提供《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超特定门诊支付限额后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与收据对应的特定门诊处方、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四)经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审核属因公受伤并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东莞市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审批表》、《工伤认定书》、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详细门诊病历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认定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东莞市工伤医疗自费项目清单》。

经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审核因公受伤及患病,但经社保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的,在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东莞市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审批表》、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详细门诊病历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

第八条 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民警在申请医疗费用补助时还需填写《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

第九条 待遇标准

  (一)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80%。

  (二)因公受伤在门诊治疗,属于社保部门规定范围内可以报销的费用,不需使用社保卡内个人帐户,由单位全额补助;需住院治疗且符合社保部门相关支付规定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含起付金〈认定为非工伤的〉、护工费,不含纯自费项目或工伤保险中的非治疗性项目),全额补助。

  (三)特定门诊超社保限额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80%。

  (四)患慢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医疗卫生机构加具意见由市公安局审批后,超过当年个人帐户总额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第十条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相关部门协助为辅的方式运行。

市公安局是负责全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设立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的支出专户,并按需要制定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对申请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及时、足额地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市社会保障局协助公安部门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正式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以及《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每年1月初向市公安局提供全市公安民警每人上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督促镇区负担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和全体公安民警有义务共同维护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贪污、冒领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全市公安民警医疗补助情况资料在公安内部网上公布,接受全体公安干警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