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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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改造的含义
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原有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
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技术改造相应配套而必须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二、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资源综合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 技术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省编制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为依据,有步骤、有重点地对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和横向联合,达到企业向专业化、群体化、规模最优化方向发展,产品向中高档转变,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目的。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节约外汇
、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在某些部门、企业和技术领域,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以带动全省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注意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并以引进“软件”为主,尽量少进口成套设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点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标准化工作;
五、尽量少搞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生产建筑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投资,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确需超过的,必须报请省经委批准;
六、技术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在现有厂址内进行,尽量不新征土地;
七、进行技术改造时,与本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必须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八、不得将基本建设项目挤入技术改造。

第二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
第四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要条块结合,自下而上地编制规划。
各市地经委根据国家建设方针和全省工业发展要求,在省分配控制规模内组织编制,报送省企业主管部门及省经委审查。省经委负责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并作为编报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第五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由省经委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公布的限制发展产品信息,与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地会商后,不定期进行调整滚动执行。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划分标准
一、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具有独立工程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建成后能发挥效益的措施。在一个企业内,主体改造工程及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允许将一个独立的项目人为地分解为几个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可分为:
1.限额以上项目:一般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以上(含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2.限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3.小型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为“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三、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交付使用,到达到设计和引进项目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需编报的主要文件和审批权限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企业(有设计权的)或委托设计、咨询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由省计委、省经委按规定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初步设计由省建委组织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济南、烟台、潍坊、淄博四市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其他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威海市五百万元以下(不含五百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经委或省直公司审批;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有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编制项目建议书,按企业隶属关系层报审核,由省经委审批。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地经委
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经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报批前,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逐级提出审核意见,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3.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情况,省经委可以委托省企业主管部门代替省经委批复上述前期工作文件;
 4.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方案)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根据规划组织审批;
 5.申请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前期文件,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抄报国家有关部门;
6.凡未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各市地经委在批复前应与省企业主管部门、省经委协商,如有争议由省经委协调和裁决;
7.各市地经委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应抄报省各有关部门备案,五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批准文件,抄报国家归口部。各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项目提出复议或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地经委即可组织实施;
 8.不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要附有承贷银行的审查意见。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省、市地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与调整
一、根据省政府“调、改、放”要求,省经委将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切块给各市地和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控制使用,无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的项目,所需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均在切块内平衡。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和省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所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
3.引进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年度计划管理
1.限额以上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下达;
2.限额以下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以上项目,省专项和省筹资金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抄报省经委、省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安排,能源、原材料能自己平衡解决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省、市地规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安排,抄报各有关部门备案,不受资金额度限制;
5.使用国家贴息贷款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经委、国家资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6.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继续进行时,由原计划批准单位决定停建、缓建或调整规模,下达调整计划。

第四章 引进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限额以上项目:不分外汇来源如何,均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经委、资金管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使用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切块给省的外汇、省技术改造外汇、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的建议书,企业提出后,由市地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省经委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企业主管部门,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审批。使用外贸外汇担保的中国银行贷
款项目,前期文件上报时应具有省外贸部门的担保函件,由省经委会同省外贸局及有关银行联合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办理。其中经批准需要进行标准化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4.利用市地自有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市地经委落实外汇来源后,按规划要求审批,报省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市地自有外汇担保安排的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引进项目,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
年度计划由国家下达。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由国家经委和主管部门下达;
2.使用国家经委切块外汇和省技术改造外汇及中国银行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使用国家计委切块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省经委、计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4.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引进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引进。未经计划批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引进内容。如果发现引进内容改变,计划批准部门有权撤销计划,一切后果由引进单位负责;
5.各市地自己下达的引进计划(不含青岛、烟台),每季度报省经委一次,由省经委汇总上报国家经委纳入国家或省技术引进计划,作为办理减免关税的依据。
第十二条 计划的实施
一、引进计划下达后,企业可委托有进口权的外贸公司对外洽谈,也可由计划批准部门指定外贸部门洽谈。
二、引进单位必须填写引进委托书送给受托外贸公司,同时抄送计划批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切块外汇的引进单位,其引进委托书还须报经贸部。

三、外贸公司接到委托书后,即可对外进行商务洽谈。在洽谈中要工贸结合、货比三家。没有计划批准部门同意,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用汇指标;成交价格低于批准用汇指标时,也不得增加引进内容。
四、对外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计划审批部门、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引进软件技术的合同,还应报省经贸委批准。凡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成交的项目,各受托的外贸公司必须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85)经贸综计进出字第111号文件
要求,填写成交和用汇计划,按季报省经贸委。
五、凡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成交后,企业可凭引进计划批件和成交合同到省经委办理减免关税证明,由海关审查批准后减免关税。
六、引进设备到达口岸后,企业应抓紧组织商检、安装、调试,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全部涉外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和支付方式
一、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计划由省经贸委汇总上报经贸部审批。
二、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直接对外开证付汇。
三、使用省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额度,分别从省经委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帐户支付。

第五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四条 设计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企业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有勘察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厂长、项目经理、项目局长),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引进、实施、投产达产、消化吸收、实现国产化,直
至还清贷款,负责到底。
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改造目标、定工作程序、定协作关系和定人员责任;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和包经济效益),并签订承包合同。
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要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加快工程进度。市地、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调度制度,定期调度。
四、加强技术管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六条 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经济效益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范围:凡列入国家、省、市地技术改造计划,并具备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均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和工程施工图。对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应以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为依据。
三、验收标准:
1.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经竣工,符合设计要求,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试车合格,正式投产使用并达到规定效益。
2.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达到设计要求。
4.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能适应生产初期的需要。
5.财务决算能正确反映工程开支情况,债权债务和剩余的设备材料已处理完毕或已有处理措施。
6.各种技术资料已整理完备,收集立卷。
7.上述要求基本达到,由于某些设备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局部辅助工程、生活设施尚未完全竣工,但基本具备投产条件的项目,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验收程序:
1.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批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和其它有关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并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两个月内组织验收。
2.限额以上项目和省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省建委组织验收;国家安排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限额以下项目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经委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小型项目由市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考核
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之前,企业应逐年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与分析,对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要提出补救措施,填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限额以上项目的考核报告要层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的考核报告报省企业主管部
门,其中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抄报国家主管部门,含技术引进内容的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应选定一批投产后一至二年的项目组织后评价,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重点引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应会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用于技术改造部分)、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按规定留得利润以及经批准减免用于技术改造的税收款。
二、国家拨款:包括国家、地方技术改造拨款。
三、银行贷款:银行可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贷款。
四、股票、债券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条 银行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贷款的原则:技术改造贷款要贯彻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原则。不论国营和集体企业,凡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的,一般要有10~30%的自有专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对于自有资金确有困难而又必须改造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征得银行同意,可放宽申请贷款必需有自有资
金的限制。
二、贷款的种类与使用
1.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由省经委会同省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下达各市地执行。
2.其它贷款: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三、贷款的归还
1.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及折旧基金归还;集体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还60~80%。用上述资金仍不足还贷的,可申请省财税部门批准,用减免的产品税归还。
2.本企业获利小而社会经济效益大的项目,经贷款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款或用企业综合效益还款。
3.贷款到期,企业或担保单位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贷款的审查与监督
1.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有权对贷款项目会计帐目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计划,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挪用贷款或物资的企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各级银行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帮助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用好贷款。  3.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按年、季向各有关部门、当地资金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改造项目进度及贷款使用情况,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八章 技术改造的物资供应
第二十一条 材料供应
一、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国家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材料指标;省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物资分配计划、单列指标。省经委每年将国家及省物资部门下达的材料指标,按投资比例切块给各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掌握分配。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设备供应
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的专用设备,由企业分别向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通用设备由省机械设备成套部门组织供应,企业也可直接向生产厂家订购。非标准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自己解决。

第九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在技术改造中要发挥促进作用、参谋作用和监督作用。对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有权拒付资金,并通知省、市地有关部门处理。国家和省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经批准可以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改造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省、市地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技术改造综合统计工作,按期呈报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
二、各级下达的技术改造计划,应抄送省经委和同级统计部门。
三、省各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统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必要的统计指标。
四、各级统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经委提供技术改造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书面报告
市地经委和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经委书面报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改造工作的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并节约工程投资的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地予以表彰,并可从节约投资和提前产生效益所增加的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有功人员。
2.对技术改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要实行重奖。
3.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
二、处罚
1.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一年内,技术引进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两年内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和不能成交的一律取消项目,收回拨款和贷款。
2.凡是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实造成效益极差的项目,省、市地经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各级责任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
3.由于设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等。
4.由于施工人员不遵守技术规范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计划单列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管理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
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企业概况和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技术项目要说明引进的理由和联合引进的科研单位及其技术现状与企业的分工,承担消化吸收的能力及目标设计等。
(二)产品方案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对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从哪些国家、厂商引进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方式和可能性。
(五)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可简,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及需要改造理由;
(二)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
(三)改造后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效果;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要说明包括项目提出单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承办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现有基本情况及条件。
(三)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产品水平和生产规模的选定,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四)燃料、动力、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以及公用设施的适应情况。
(五)技术与设备的选定,提出几个可供选择方案进行论证,并估算费用。
(六)论证结论并推选出最佳技术改造方案。
(七)环境污染的防治及劳动保护措施。
(八)生产组织与人员培训计划。
(九)项目实施进度(引进技术的项目要包括消化吸收、国产化的计划进度)。
(十)投资估资算和资金的筹措,包括还款方式和汇价风险预测。
(十一)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包括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分年的现金流量,分年损益计算表的资金平衡表;投资回收率与投资回收年限按现值算净产值与内部回收率;项目的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
(十二)外部条件协议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设计任务书
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说明。
(二)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及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需要征地。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引进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六)主要单项工程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七)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八)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九)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十一)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四、技术改造方案
技术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技术改造的必要性;
(三)改造后达到的目标;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主要设备一览表;
(七)经济效益核算表;
(八)实施进度及具体措施。
五、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改造的理由和目标;
(二)产品纲领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改造的主要内容(如工艺流程的改进,新技术的采用,设备更新改造和选型,设备购置数量及来源,现有厂房的利用和改造,原有平面布置的改变等);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增加量及外部协作条件;
(五)公用工程和辅助配套设施的补充;
(六)“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七)工程实施进度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
(八)企业改造后的经济效益分析;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附图。
六、技贸结合项目方案说明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和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技贸结合的依据。
近期市场预测,前三年和后三年国内供货和进口商品数量估计;引进技术列入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计划情况;进口商品列入计划情况。
(三)技贸结合方案及具体内容。
引进技术(软件、硬件)内容和水平。与国内现有技术对比分析;进口商品品种、数量;技贸结合内容、对外谈判方案及具体要求。
(四)技贸结合项目消化吸收、国产化以及进口替代(包括配套外购件)分年度进度安排,达到的步骤及目标。
(五)承办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现状和实施技贸结合的条件。
(六)资金及来源,引进技术进口商品(包括零部件、散件)需要外汇及配套人民币数量,来源及落实情况。
(七)拟进口国别、厂商及有关情况。
(八)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九)科研、生产、使用、外贸四方面的分工协作和责、权、利。
(十)地方、部门主管单位和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七、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改造内容及主要经验和问题。
(二)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三)设备自制、购置和改造情况。
(四)主要材料用量。
(五)土建工程情况。
(六)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预计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投入与产出比。
(七)验收单位意见。
八、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经济效益
1.技术改造后提高的生产能力,年总产值和年利润税金的增长额。
2.技术改造投资效果系数,即投入产出比。增长率,出口换汇总额和增长率。  (二)本企业技术效益
1.新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水平情况。
2.填补行业的产品缺口情况。
3.改造后对本企业和本行业装备水平的提高情况。
4.改造后优质品率,优良品率,原材料利用率的提高,燃料和动力消耗的降低情况。
(三)社会经济效益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后,经用户使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1.节约能源(水、煤、油、电、气、折合成标准煤)、节约原材料的情况。
2.节约人民币及外汇的情况。
3.提高使用寿命和节约维修费用的情况。
(四)劳动保护与环境效益
1.技术改造前后,“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
2.“三废”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情况。
3.技术改造前后,职工的劳动条件对比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或卫生标准情况。
(五)综合效益分析总结
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除按上述各项要求进行填报外,还要将投资效益发挥得好或差的原因,做出效益分析总结。总结中要包括用户对改造后产品的反映评价,要将技术改造前期工作和改造期间实施工作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加以分析说明。



198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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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林地、绿地、苗圃;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六)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七)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六条 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在前款规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

 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目录。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进货。

 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注有燃放方法和适宜人群。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本市禁止销售的品种;不得向行人、车辆发射、投掷;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1号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

(第一批)







序号
01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即: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应当经过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许可条件
申请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二)电信设备经过7、8、9级抗震烈度检测合格。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有抗震性能检测要求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印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注:提交申请表同时须附下列资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均必须用中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二)属于受需要获得进网许可管理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具有出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出具的进网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当为原件;

(三)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按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季度受理一次有关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申请。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信息产业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就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事项提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但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二)变更程序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于因此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核发该电信设备的检测合格证。

备注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序号
0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3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5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10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5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20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4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2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0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7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2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12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6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89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1人,取得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少于488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参加《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且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8)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获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1张。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4)业绩证明材料。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新首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的不考核工程业绩,但只能选择申报乙级或者丙级资质。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监理资质按四个专业核定,丙级不设邮政及铁塔专业。企业中从事某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达到条件的可核定该专业。

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相应等级的资质等级。




序号
03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乙、丙三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制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不少于 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10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6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5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1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36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35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8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3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5、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集成资质的,申请人向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新首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资质的企业不考核工程业绩,但只能选择申报乙级或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相应等级的资质。




序号
04

项目名称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仪器、仪表等设备;

(三)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二)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八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八)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9、(九)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向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有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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