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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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全国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后,乱收费问题曾一度得到抑制,但是近来又有所抬头,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主要表现在: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从中分利;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把权力商品化;凭借垄断地位,在经营业务中乱收费、乱提价,从中谋利;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乱收费取得的资金大都进了“小金库”,用于买汽车、搞福利、发奖金,挥霍浪费。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狠刹乱收费不正之风,着重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乱收费问题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一些问题的政策和是非界限不清;二是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加快经济建设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而是滥用行政手段通过乱收费筹集资金;三是有的单位凭借行政职权、垄断地位搞“创收”,以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福利;四是有的工作人员以收费为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乱收费造成的严重危害,把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反腐败斗争和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消极畏难情绪,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为此,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的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对那些不认真治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明确职责,组织落实。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的治理乱收费工作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负责,以财政部为主。建立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负责部门,进行安排部署,层层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负起责任,率先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治理工作。
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对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和范围),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的,也要进行清理和调整。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收费,主管部门也要认真组织清理。
四、抓住重点,全面展开。治理乱收费工作,从中央国家机关和重点部门、行业抓起,重点治理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城建、土地、人事、铁路、交通、电力、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采取从上到下、层层清理,条块结合、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收费,从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作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重点部门、行业治理乱收费的情况在10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审核备案;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将清理审核结果分期分批以公报形式或通过报纸予以公布。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问题比较多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要建立举报制度和收费稽查队伍,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加强社会监督。
五、规范管理,整章建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应当经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核。
要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今后,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计划(物价)部门的意见。
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视为非法收费予以查处。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及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 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计划(物价)部门核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垄断行业不得将正常的业务转由所属经济实体经营,巧立名目,强行加收费用,也不得代地方人民政府收取未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收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配套服务收费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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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1月22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11月23日在圣彼得堡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德·阿·梅德韦杰夫在莫斯科举行了会见。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了第五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

  一

  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成果,就进一步扩大中俄战略协作,加强两国在政治、经贸、能源、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指出,当前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平稳快速发展。两国高度互信,双边关系内涵日益丰富,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化。中俄关系的发展不仅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双方认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双方决心遵循《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和原则,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协议和共识,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推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强调,在涉及各自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俄战略协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高度互信的重要体现。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实现发展振兴,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安全、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

  双方明年将共同隆重庆祝《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积极弘扬中俄世代友好和互利共赢的理念。

  两国总理对经贸、能源、人文等领域双边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和《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双方强调指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对〈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进行修改的议定书》

  -《中俄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工业贸易部关于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和应用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铁路运输领域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边界建设署关于边境口岸互助合作的协议》

  -《二00五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最终解决原苏联和俄罗斯所欠中国债务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合作建造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总合同》

  双方还签署了一系列部门和企业间合作文件。

  二

  双方指出,尽管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震荡仍在持续,但在中俄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经贸合作已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双边贸易额实现恢复性增长并接近危机前水平。贸易结构有所改善,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贸易额增多。

  双方在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木材深加工、机械制造业等各领域投资快速增长。《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涵盖的一批合作项目进入实际落实阶段。

  双方愿继续努力,共同确保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快速增长,以实现各自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现代化的目标。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采取共同步骤,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结构多元化,重点扩大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两国经济向创新型发展模式转变;

  -确保两国商品和服务享有平等、非歧视性的相互市场准入条件;

  -继续改善投资条件,鼓励双方有实力的企业对经济特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开发区)的大型合作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全面挖掘双方的投资潜力;

  -通过积极参与各种展销会、商务会议和论坛,进一步加强中俄企业界的交流与互利合作;

  -进一步深化俄境内木材深加工领域的投资合作;

  -建立和完善两国农产品贸易和劳务合作机制,为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规范贸易秩序,支持中方企业在俄建立现代化商贸设施;

  -充分发挥中俄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作用,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双方指出,《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促进了中俄地区合作的积极发展,丰富了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双方将继续推动落实上述纲要中所涵盖的合作项目,进一步推进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口岸设施、现代工业生产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建设。

  双方将共同对黑瞎子岛进行综合开发。

  双方积极评价海关合作所取得的进展。通关监管秩序进一步规范,信息交换、互换海关税费和报关企业信息、通关法规政策宣讲等合作有序推进,执法、双边贸易统计合作成效显著,海关院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力度加大。

  双方决定继续深化规范通关监管秩序合作,着重研究实施便捷通关措施,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快推进信息交换试点和海关估价合作;研究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互认监管结果;继续加强海关执法、贸易统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愿继续扩大和深化该领域合作,并在亚太经合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立场。

  双方认为,签署《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是推动扩大双边本币结算范围的重要步骤。

  双方支持人民币和卢布在中俄两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这将为提高双边结算效率、减少外汇支出创造条件。

  双方将继续加强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以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就中方根据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俄罗斯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偿还贷款事达成一致并于2010年3月23日签署相关议定书。

  双方满意地指出,自199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署在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政策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以来,两国在反垄断和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不断取得发展,落实竞争和广告法规的地区间合作日益加强。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为发展两国能源领域合作所开展的工作。

  双方指出,中俄原油管道已完成建设。双方确信,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该管道开始向中国供应俄罗斯原油,将标志着两国长期战略伙伴关系迈入一个新阶段。双方将再接再厉,实现既定的自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营的目标,确保原油管道长期安全稳定运营。

  双方指出,中俄天然气领域合作取得进展,这对发展双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努力进一步落实2009年10月13日签署的《对2009年6月24日签署的〈天然气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补充(路线图)》。

  双方对2010年9月21日举行的天津炼油厂项目奠基仪式和该项目的启动实施表示欢迎。

  双方相信,在俄罗斯对华电力出口项目框架下发展电力贸易领域合作将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自共同投资建设新发电项目和跨国输电线路相关项目开始部分实施后。

  双方对启动电网领域合作表示欢迎,并将努力实施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电网发展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高度评价扩大煤炭领域合作的前景。根据《关于煤炭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和《煤炭领域合作路线图》,双方将继续开展工作以增加俄罗斯对华煤炭出口,包括吸引中方资金对俄境内港口和铁路基础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以保障俄罗斯的长期出口,积极开展在俄境内建设煤制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双方指出,发展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潜力。双方将按照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上述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努力实施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支持继续扩大核领域合作,包括在中国建造田湾核电站二期项目和新的合作领域项目,并探讨新的合作形式和方法。

  四

  双方对两国在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表示满意,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强在高技术领域的双边合作,共同实现中俄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及产业化。

  双方认为,应积极推动在两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共同实施一批中长期、大规模科技合作项目。同时,积极研究利用政府专项贷款、风险投资及其他支持方式对两国开展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支持的可能性。

  双方表示,在加快现有科技园区建设的同时,均有兴趣加强和扩大在支持和发展两国联合创新机构、实验室、科技合作基地、企业孵化器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鼓励两国科学机构、企业和公司入驻对方国家经济、技术转化特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促进两国经济的现代化,推进在具有发展前景与竞争力的技术转化中的合作。俄方提请中方研究参与“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有关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的方式。中方表示愿与俄方分享在科技园区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

  双方对中俄在航天领域的合作现状和前景表示满意,并希望能以落实《2010-2012年合作大纲》为基础发展和深化双方合作。

  双方要求两国航天局继续组织开展有前景的合作,如2011年即将执行的联合探测火卫--火星任务(发射“火卫--土壤”和“萤火一号”探测器)、月球及深空探测、对地观测、电子元器件和材料,并且协商确定其它新的合作项目。

  双方指出,两国民用航空工业领域具有合作潜力,并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中俄航空工业发展长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该领域的合作。

  五

  双方对中俄环保合作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跨界水体水质有明显改善,预防环境污染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继续就统一跨界水体水质样本分析与评价方法进行研究。2011年双方将增加联合检测断面数量和频次,并开展冬季联合检测工作。

  俄方提议于2011年召开中俄黑龙江(阿穆尔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问题学术交流会,中方表示支持。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有必要研究建立加强边境区域野生东北虎和野生豹种群保护合作的机制和框架。

  六

  双方指出,2011年是《中苏国界东段协定》签署20周年。当前,中俄国界已全线勘定,双方建立和完善了边界管理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边境管理与合作机制,中俄边界管理已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这对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双方认为,应根据现行法律文件开展第一次中俄国界联合检查,并指示两国外交部为此进行必要的工作。

  七

  双方满意地指出,“俄语年”和“汉语年”活动成为两国文化生活中的标志性事件,丰富了中俄两国人文合作的内涵,为双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俄方在总结中国“俄语年”成功经验基础上,为中方在俄组织和举办“汉语年”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协助。2010年双方共同举办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年人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中俄“国家年”教育领域机制化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双方积极评价2010年举办的中俄大学校长论坛,中俄大学生艺术联欢节,中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和高等教育展,这些活动的举办进一步促进了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表示,将联合培养理工科本科及其后续教育学历的专业人才。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机构扩大直接伙伴联系,并为开展基础科学和高新科技等领域的科研合作以及教学和科研创新方面的合作创造条件。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2010年7月至8月,首批俄罗斯中小学生(500人)在华参加了夏令营活动,俄方对中方的接待表示感谢。双方商定,将及时启动并组织好第二批俄罗斯中小学生在华夏令营活动。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为保障多边国际合作项目--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于2010年开始启动而作出的共同努力,并表示愿意继续开展工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双方将扩大档案领域合作,推动落实文献展览、出版档案资料、交流档案信息等合作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深化两国卫生合作,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灾害卫生应急、疗养医疗、传统医学和药品监管等领域的合作,支持边境地区及对口医疗科研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将巩固中俄文化交流的快速、健康发展,努力保持已达到的文化合作水平,并特别关注轮流在两国举办的综合性文化活动。

  双方指出,进一步深化中俄文化合作将有助于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多样化,扩大交流地域范围,借助大众传媒、刊物及电影艺术展现两国悠久历史和民众的良好生活风貌,促进两国艺术团体、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研究和教学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加强两国地区间及在多边国际组织框架内的文化合作。

  双方认为,扩大体育和运动领域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国运动水平,巩固两国人民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继续加强体育交往,促进两国运动协会及科研机构之间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双方满意地指出,目前,两国旅游合作稳步发展。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国际金融危机后两国赴对方国家游客人数重新呈增长势头。双方继续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游客安全、联合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坚信,互办旅游年将为进一步推动两国旅游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双方重申愿开展青年合作,决定在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框架内增设青年合作分委会。

  八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重大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各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稳定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战略协作伙伴,中俄两国在国际事务中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双方将继续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中俄印等多边机制框架内保持沟通与协调,在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防扩散等全球性问题上加强配合,在朝核、伊朗核、阿富汗等重大问题上保持定期对话。

  双方主张根据国际法和不结盟原则,照顾各方合法利益,致力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并重申将继续推进两国关于巩固地区安全的倡议。

  双方将与其他国家一道,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全面复苏和健康平稳发展,推动建立平衡、合理并符合各方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和金融多边管理体系。双方愿继续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为营造和平安全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不懈努力。

  九

  双方认为,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在友好、互谅与合作的气氛中进行,取得了重要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六次定期会晤将于2011年在中国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弗·普京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圣彼得堡

财政部印发《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核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的复核检查工作。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本级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延伸核查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进行。
第三条 核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及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参与配合。
第四条 核查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核查结果,依法作出核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第五条 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条 核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核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被核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核查工作主要由财政监督机构承担,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核查工作的,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核查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核查的范围包括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组织核查。
第十条 核查重点是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包括成本)和利润。
(四)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有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是否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帐实、帐证、帐帐、帐表是否相符。
(七)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统一核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八)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是否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会计报表中说明。
(九)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十)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十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是否从其规定。
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
(一)业务约定行为。是否依法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注册会计师是否合理地按照质量控制程序执行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逐级复核。
(三)审计计划。是否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内容是否恰当、规范;遇特殊因素是否及时调整和修改了审计计划。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应与关注的事项是否均实施相应程序并有完整的记录;是否存在重大错漏。
(五)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六)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是否恰当,有无应保留而未予保留、应否定而未予否定、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与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是否充分、严密;审计结论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
(七)管理建议书。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是否中肯、恰当。
(八)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应予充分关注的事项,是否予以充分关注并按规定予以揭示。

第三章 核查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采取抽样方式进行。核查样本的确定应遵循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和有利于促进财政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核查样本时应予特别考虑:
一、根据举报已掌握企业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具体线索的;
二、社会审计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结论的形成依据不足。以及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可能存在重大错漏并可能对审计结论发生重大影响的: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所保留部分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或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出具拒绝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
第十三条 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一般从每年6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
第十四条 年度核查工作开始前,应对核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实施核查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核查的单位下达核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核查工作结束后六十日内,财政部门应当向被核查单位下达《核查意见书》;需给予处罚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下达《核查处理决定书》。

第四章 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由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规嫌疑的,财政监督机构应及时移送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经核实应依法给予处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的告知、听证和行政复议等工作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有关人员或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