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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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1989年7月10日,最高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研(1988)23号“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可否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尚需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至于你院请示报告中涉及的马占魁、王凌贵诈骗财产一案,应当设法继续追赃,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

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的请示报告

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1983年5月,临夏液压件厂干部王凌贵(民事诉讼被告人)结识了临夏市的马占魁(临夏市人民法院已判刑),并借给马1250元。1984年5月,马占魁得知临夏市信托公司准备购买一辆货车,便诈称手头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准备出售,并经人介绍与信托公司经理马志刚(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商谈。但马占魁恐怕对方信不过自己(马曾有过诈骗行为),就请王凌贵出面办理。王凌贵多次出面同马占魁与马志刚商谈。6月22日,马占魁从马志刚手中取走定金2100元,8月22日,王凌贵、马占魁在马志刚处由王凌贵执笔写了“协议书”,载明:“车价为25000元,先预交12500元,9月底,车、手续一齐交清。如遇其他情况,不能超过10月15日。如按期不交,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5000元。”甲方由王凌贵签名,马志刚为乙方,马占魁为证明人。次日,王凌贵单独去马志刚处取款,马曾对马占魁有无诈骗表示怀疑,王凌贵再三表示:车没有含糊,卖车与马占魁“毫无关系”。马志刚信以为真,在3月内分两次付给王凌贵现金10400元。王如数交给马占魁,马给了王200元,在此之前,马曾给王100元及一辆自行车。案发后,王凌贵在审理中尚能认罪,退出了个人所得全部赃款及赃物折价共计472元,临夏市检察院于1985年11月决定对王凌贵免于起诉。马占魁不供赃款下落。临夏市法院同年12月判处马占魁诈骗罪有期徒刑8年(还有其他诈骗犯罪)。1986年12月12日,马志刚以王凌贵违约向临夏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向王凌贵追索车款。1987年4月29日临夏市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凌贵退还马志刚10400元。嗣后被告王凌贵反悔,在法院强制执行中提出申诉,认为自己已按刑事处罚,还受了行政及党内处分,不应再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正确处理本案,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要件,即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在赃物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能否以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就此问题,我们进行了讨论,有两种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也侵犯了原告的民事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临夏市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受理此案是正确的。(2)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它所侵犯的是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这种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有共同点,但性质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74)法办研字第13号复函精神,对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在赃物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再不得以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鉴于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中,这种刑事与民事交叉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究竟应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提出请示,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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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3252/130032335387538748.xls


序号 发布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国家版权局 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91)权字第25号 1991-8-9
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4]59号 1994-9-30
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权[1994]65号 1994-10-7
4 国家版权局 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付酬问题的通知 国权[1994]75号 1994-12-6
5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
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 权办[1994]65号 1994-12-12
6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1号 1995-1-15
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2号 1995-1-15
8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 1995-5-29
9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不得盗版、盗映作为资料片引进的外国影片的通知 国权[1995]22号 1995-5-30
10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国权[1995]30号 1995-8-23
1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 国权[1995]33号 1995-9-5
1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 1995-9-11
13 国家版权局 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 权办[1996]35号 1996-4-8
1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国权[1996]28号 1996-8-8
15 国家版权局 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权办[1997]41号 1997-5-4
16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 1998-11-25
1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1999]15号 1999-6-8
18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国权[1999]28号 1999-8-3
19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 国权[1999]39号 1999-10-9
20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调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报刊转载作品付酬标准的复函 国权[2000]8号 2000-3-21
2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 国权[2000]24号 2000-7-20
2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2000]38号 2000-9-13
2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国权[2000]44号 2000-9-21
2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国权[2000]47号 2000-11-28
25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国权[2001]1号 2001-1-2
26 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 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 2001-2-26
27 国家版权局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国权联[2001]1号 2001-8-29
28 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 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 2002-1-1
29 国家版权局 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 2002-5-20
30 国家版权局 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 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 2002-8-9
3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2]12号 2002-8-21
3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 国权办[2005]49号 2005-12-30
33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国权联[2006]1号 2006-3-30
34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权办[2006]43号 2006-11-2
35 国家版权局 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 国权办[2007]27号 2007-4-2
36 国家版权局 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权办[2007]33号 2007-5-14
3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权办[2007]53号 2007-9-20
38 国家版权局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 2007-9-20
39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 国权办[2007]69号 2007-12-27
40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8]10号 2008-4-25
41 国家版权局 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 国权办[2008]18号 2008-6-2
4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8]22号 2008-6-17
4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权办[2008]36号 2008-8-5
4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版字[2009]18号 2009-12-29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

  奖励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所谓广西辖区内是指专利申请人地址为广西辖区内。)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 2004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

  (二)列入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没有经济收入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自治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8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3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五)地方有资助及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先在地方申领,专利(申请)在各市得到资助或奖励的部分,本办法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项;年度资金有富余除外。

  (七)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经委托,申请费和代理费可由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领。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的管理

  本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用完为止,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本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供所代办的专利申请资助清单(每年元月提供上一年度的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或奖励的对象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及奖励的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