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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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

陕政令 [2000]57号


《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六月十五日







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滑坡灾害(以下简称防滑减灾),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坡灾害是指山坡、黄土塬、梁、峁边缘斜坡及人工边坡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产生滑动(含崩塌)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35°以上斜坡地带进行的各种生产建设和生活活动。



第四条 防滑减灾工作实行“以防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管辖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保护,受益单位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滑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滑减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防滑减灾工作的需要,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滑坡灾害监测、预报、治理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省防滑减灾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滑坡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水利、气象、公路、铁路、电力、建设、农业、民政、地矿、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防滑减灾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斜坡环境、防治滑坡灾害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斜坡环境、诱发滑坡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对在防滑减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滑坡监测与灾害预测







第九条 滑坡监测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分级分行业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滑坡普查和监测工作,划定滑坡危险区,及时掌握滑坡动态,编制防滑减灾预案并组织实施。



威胁人身安全超过300人的滑坡监测方案由省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威胁人身安全50至300人的滑坡监测方案由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威胁人身安全少于50人的滑坡,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当滑坡危及铁路、公路、电力等设施或企业安全时,危及的单位应及时编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没有条件监测的,可委托专业机构监测。重大滑坡的监测方案报省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滑坡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滑坡监测人员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及时分析监测资料,判断滑坡发展趋势,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滑坡监测工作,不得破坏、盗窃滑坡监测设施。



第十四条 对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险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滑坡可能发生的时间、规模、受灾范围、经济损失提出预测意见和应急措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测意见,编制防滑减灾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滑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滑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滑坡防御与治理







第十六条 限制在斜坡地带安排各种建设项目,确需安排建设项目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黄土塬边禁止大水漫灌,引水渠道应衬砌。  第十八条 在斜坡地带生产、建设、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斜坡稳定,防止滑坡灾害发生。



当斜坡出现裂缝、变形时,受威胁的居民及单位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斜坡稳定性评估,提出应急方案和具体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划定的滑坡危险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告。



在滑坡危险区内禁止建设居民区(点)、进行开挖坡脚、修渠引水、坡顶堆载等影响坡体稳定的活动,确需实施建设项目的,应报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须制定防滑治理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滑坡危险区内,除对威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安全的滑坡进行有效治理,对其它受滑坡威胁的单位和居民以搬迁撤离为主,搬迁撤离后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搬迁、撤离通知书要求搬迁、撤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撤离完毕。有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协调解决搬迁、撤离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引发的滑坡险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治排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确需治理的滑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进行治理。



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立项报告,由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申请省专项资金的立项报告,由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的滑坡治理工程的设计,由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批;按规定由国家审批的,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省财政出资的滑坡治理工程的设计,经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滑坡治理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承担滑坡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滑坡治理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的滑坡治理工程,按本行业的规定执行,涉及面较大的滑坡治理方案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抢险与救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威胁人身安全30人以上的滑坡编制预防、抢险、撤离方案(以下简称滑坡预防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将威胁50至300人人身安全的滑坡预防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将威胁人身安全超过300人的滑坡预防方案报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滑波预防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抢险救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监测方案及灾害预测意见;



(三)报警信号及发布;



(四)人员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位置;



(五)排险及救灾对策;



(六)抢险物资准备。



第二十八条 监测人员发现临滑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可以启动“防、抢、撤”方案。



第二十九条 滑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抢险救灾,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帮助受灾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紧急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抢险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造成损失的,在抢险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开挖坡脚、修渠引水、在坡顶堆载等影响坡体稳定活动,或在斜坡地带进行工程建设诱发滑坡险情、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实施非经营性活动的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实施非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实施经营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偷盗滑坡监测设施,阻挠、妨碍防滑减灾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滑减灾工作人员在防滑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行业的滑坡监测与灾害预测、滑坡防御与治理、抢险救灾执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泥石流灾害的监测、预防、治理、抢险救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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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湖州市物价局、湖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价格和区域合作交流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
3.研究制订全市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接轨上海的工作;
5.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6.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三)划出的职能
制定并实施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和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及通信、有线、无线等行业,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共享工作。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和登记;对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进行初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熏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措施;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
(三)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投融资、计划、价格等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综合性经济政策的起草、审核和协调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上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不含外商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许可和上报外商投资、外债和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和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具体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紧急预案。
(八)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审核、制定、调整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调整省权限部门委托管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验审制度。
(九)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十)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组织全市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和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第三产业。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发展规划,审批有关建设项目;负责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审批(或行政许可)及申报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地和林业、水利等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全市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接轨上海、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市外政府驻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
(十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承担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上报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平衡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
协助委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委领导抓好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纪检、监察等日常事务工作。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委内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本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法规工作,并对县区同系统的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提出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管理企业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总规划师室)
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立项、衔接、评估和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鸦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综合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财政、税收、价格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拟订计划、投融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研究城乡和社会体制的改革;研究开发区、园区体制的改革。负责编撰《湖州年鉴》。
(五)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提出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政法、交通等项目的审批和核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除重点工程)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口径外资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的核准和上报。负责国家限额以下外商、国内投资、国外贷款基建项目进口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承担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管理处(能源处、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组织指导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审核(或行政许可)火电、水电、核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项目的申报、审核。
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建议;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稽察建议,并对被稽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重点建设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铁路建设有关工作。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
衔接平衡农村经济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建设项目;安排政府性投资的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参与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创新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指导和协调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全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九)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信息产业规划处、市开发区(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参与企业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对提高国民经济素质起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参与组织协调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定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引导、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对全市信息化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申报工作。
承担市开发区(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经贸流通处(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市场流通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发展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成品油仓储设施及加油站(点)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现代物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承担市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社会发展事业建设项目,争取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市高校招生计划,制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二)区域合作处(市对口帮扶四川省贫困地区暨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接轨上海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上海世博”工作办公室)
研究拟订我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工程”及其他区域合作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合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服务市场主体开展区域合作和交流;负责全市合作交流系统的业务指导。
研究拟订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接轨上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负责与长三角各城市间的协调沟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性的重大接轨上海活动,指导、督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展接轨上海工作;负责我市参与、服务上海世博会的工作联系。
(十三)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全市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拟定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指导市场价格的监测、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有关商品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争议。
(十四)收费监督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收费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上级价格部门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2名(含物价专项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规则

公安部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规则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式样见附件1)于1999年1月15日启用。通行证为卡式证件,通行证有效期分为3年和10年两种,持证人年满18周岁的为10年有效,未满18周岁的为3年有效。

  通行证号码组成规则:通行证证件号码共11位。第1位为字母,“H”字头签发给香港居民,“M”字头签发给澳门居民;第2位至第11位为数字,前8位数字为通行证持有人的终身号,后2位数字表示换证次数,首次发证为00,此后依次递增。

  通行证号码变化规则:由于通行证遗失、损坏或者有效期到期等原因,港澳居民需换发通行证。港澳居民换发通行证后,新通行证和原通行证号码相比,证件号码第1位至第9位相同,代表换证次数的第10位和第11位数字会发生变化。首次换证,第10位至第11位数字变为01;再次换证,由01变为02,依此类推。新旧通行证号码前9位相同,表明为签发给同一持证人。

  通行证换发证明:港澳居民因在内地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可分别向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办理通行证换发证明(式样见附件2、3)。该证明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出具,证明新通行证根据原通行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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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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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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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