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曲靖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加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根据《曲靖市关于加快财源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源建设扶持资金的企业、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源建设资金坚持“集中统筹、分块运作”、“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财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企改革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扶持资金扣除目标考核奖励部分、财政贴息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及大部分支农资金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原则上都要围绕财源建设项目进行安排)集中统筹的资金和争取上级扶持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集中统筹的财源建设资金实行分块运作,60%实行资本化管理,滚动发展,40%实行非资本化管理,采取一次性投资。
第七条 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市政府采取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策划组建资本经营开发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公司对财源建设项目采取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运作方式。
第八条 非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贷款贴息、以借代补、“债转投”、奖励等运作方式,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财源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法人实体。
2、企业改制,产权清晰,机制先进,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者实绩突出的重点企业。
3、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项目完成立项备案、可研,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或法人资本已到位启动的项目。
4、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政策,产品具有品牌效应,市场竞争力。
5、履行项目考核责任目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审批:
1、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等相关资料。
2、县(市)区政府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和办法,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提出扶持方式、扶持办法和扶持目标。
4、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
1、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根据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扶持方式和办法,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分别按资金运作方式下达资金使用指标。
2、实行资本化运作的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形式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通过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形式扶持到财源建设项目上。
3、属于非资本运作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源建设项目批准的扶持方式、办法,以及项目工程进度和要求拨付到项目,做到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督使用到项目。
4、财源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制,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责任考核、奖惩兑现。
第十二条 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财源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虚报冒领、套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2、贪污、挪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3、擅自改变财源建设资金投向的;
4、挤占、截留财源建设资金的;
5、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财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定期向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5日内,向同级财源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资料,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2000.07.26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9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使土地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优化配置,加快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憙 第二条 本市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必须遵守本办法。
憙 第三条 本市乡、村集体开发使用的耕地、林地、水面和农民承包使用的耕地、林地、水面及未开发利用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等均属农村土地资源。
憙 第四条 实行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遵循下列原则:
㈠依法流转原则。土地资源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所有权权属关系和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同时履行相关的合同手续。《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仍由原承包方持有。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和水面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流转;农民已承包的耕地、林地、水面及“五荒”经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流转。
㈡有偿流转原则。流转价格接受有关机构的指导并随市场波动。
㈢自愿流转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实行自愿流转。除国家建设需要征地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参与流转,不允许强行平调农民承包的土地。
㈣优先流转原则。土地资源使用权的流转要“先内后外”,优先由本村村民接转。如本村、本乡村民不愿接转,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流转。
㈤服从规划原则。土地资源使用权的流转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有利于集镇建设。
第二章 流转方式憗
第五条 互换。允许拥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土地承包者为了集中地块、方便耕作而相互交换土地资源使用权。互换后,双方土地承包者对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变。
第六条 转让。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并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七条 转包。允许原土地承包者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超过剩余年限的期限转包给新承包人。新承包人向原承包人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向发包人(一般指土地所有者)履行义务。
新承包人和原承包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股。允许土地承包者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价为股份,进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土地经营权作为分红依据。入股后,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义务原则不变,由参股的经济组织代为履行义务。
第九条 反租倒包。在保留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承包农户同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集中后再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实行规模经营。反租倒包后,其权利和义务经发包方同意后,可由新一轮承租方承担。
第十条 委托。允许承包方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委托他人经营。委托后原则上仍由原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经协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受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五荒”拍卖。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等未能充分利用的土地、水面使用权拍卖给经营户,拍卖期限30-50年,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
第三章 流转管理憗
第十二条 凡无人耕种的承包耕地和没有开发的山地、水面,只要权属关系明确的,都应当依法流转。
第十三条 建立土地资源流转的信息服务网络和中介服务组织。乡(镇)在农经管理站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形成上下贯通的土地资源流转信息网络。定期将分布在农村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类,并通过传播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土地资源流转评估登记制度。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的书面合同签订后,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和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单位备案。合同书必须载明所有权、使用权、地类、座落、面积、流转年限、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土地资源流转台帐,对流转土地进行评估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资源的流转,承包人可以自找第三者,也可以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转给第三者。如无改变用途、破坏资源、损害集体经济利益以及近期内国家征用土地等情况,农户可对所承包的土地资源进行流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以批准,不得阻挠,更不得强迫农户将土地资源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包。
第十六条 严禁农户之间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施行前农户之间私下进行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转包或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签相应的流转合同,并报经有关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在非农产业发达或大量劳力从事非农产业的地方,以村(组)为单位,可将承包方(农户)多余或不愿耕种的土地集中起来按下列程序进行流转:
㈠由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土地使用权流转方案。
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进行普查、测定面积,林地的勘测由市、县(区)林业调查设计队签字认可。
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转让土地类型,划分等级,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流转。
㈣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十八条 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将土地资源流转后,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以此享有的权利不变。经批准的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除了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外,村集体组织不得向流转双方再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合同规定义务的标准及数量。
转出方不得向接转方提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流转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超出法规及合同规定,对税费以及粮食定购任务加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转合同无效:
㈠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私自流转的。
㈡流转时间超过原承包人与村签订的土地资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的。
㈢擅自改变土地资源用途或搞违法、违反政策项目开发的。
㈣流转合同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项目及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已流转的土地资源:
㈠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
㈡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承包资源,在土地上盖房、埋坟、挖沙取土的。
㈢违反规定再行将土地资源流转的。
㈣不能完成原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
㈤用土地作为借款抵押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