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8:51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安徽省财政厅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6月04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6月04日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级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决定建立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

第二条 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统一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应积极参加。

第三条 2002年度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范围:分为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设备、发电设备、网络设备、消防设备等。2002年先按以上货物试行一年,以后年度视试行情况后再作调整。

  第四条 通用设备操作程序:
(一)先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合肥、芜湖、蚌埠3个市分别确定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的定点供应商。在招标时确定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随行就市的价格优惠幅度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条件。

(二)市、县、区采购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可就近到定点供应商直接采购。采购时,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作为见证方,由用户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固定格式的合同,货物验收由采购的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当场验收,采购资金由采购的市、县、区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结算。

(三)每年招标一次重新确定定点供应商。对诚信、服务质量好的定点供应商可以不参加下次招标,直接续签一年定点供货合同;对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低劣的定点供应商,被投诉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经核查投诉事实确凿的,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四)定点供应商应每半个月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分品种、分型号的行情价格资料,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用合适的方式及时向全省公布。

(五)定点供应商于每季度末的10日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本季度各地采购通用设备的分品种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第五条 专用设备操作程序:
(一)申报方式。参加专用设备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要按要求填报《安徽省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申报表》(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由市级汇总市本级和所属县、区的申报表后,加盖公章统一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二)申报时间。专用设备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按季度实施,即每季度实施一次。市、县、区申报表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市,市级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省,过期不予列入。

(三)组织采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对各市报来的申报表审核汇总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数量情况,选择部分市、县的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省招标选定供应商后,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负责牵头,并作为见证方,由用户方与供应商签订格式合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合同的,给招标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违约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五)验收。供应商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后,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验收,验收人员要按要求填写《安徽省部分通用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货物验收单》(格式附后),验收人员签名,验收单位盖章,并将《安徽省部分通用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货物验收单》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六)、资金支付。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供货,市、县、区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区按采购合同的要求直接向中标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并将资金支付凭证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没有按采购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资金的,其造成的法律纠纷不仅由该市、县、区负责,而且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进入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资格。

  第六条 其他:

(一)供货商的供货发票,由供应商在送货时一并送达。市、县、区有关单位凭供货发票、验收证明、采购合同入账。

  (二)通过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采购的项目,仍由采购项目的市、县、区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制度主要内容

  我市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备案制度。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独开展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化工类中高级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评审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苏州市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市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省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各县级市安监部门负责除前款以外的本辖区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评审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

  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市安监局应定期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一)预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编制。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必须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

  (二)预评价报告书的撰写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化工类高级、中级工程师必须各2人。预评价报告的技术专家中至少有2名化工类高级职称者。预评价报告的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必须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课题组中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

  三、评审工作涉及部门、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配合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本办法规定完成预评价报告。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修改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审机构。建立由危险化学品主要行业具备中高级职称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原则,根据评审会组织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评审,出具符合规定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预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要求,客观、公 正、认真地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全面、详细地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五)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评审会评审专家的组成、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审查预评价报告所提供内容、结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完成备案。

  四、评审基本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表》,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由相应资质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7份)。

  (二)评审机构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组织工作。

  1.根据项目内容选定相关专家5名,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拟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报相应的安监部门确定。

  2.提前3个工作日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交给确定的评审专家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意见。

  (三)评审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现场实地勘查。

  2.评审机构介绍评审项目情况。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简要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和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4.评审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5.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形成对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由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当场填写修改意见勘误表,交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6.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对项目的选址、安全防护距离以及采用的工艺、设备情况作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分为3种:通过;原则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详实,分析判断正确,对策措施全面、正确得当,结论正确的预评价报告予以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基本详实、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基本正确、结论正确,但缺少部分内容和材料、个别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错误的预评价报告,予以原则通过,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凡是提供虚假材料、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结论错误,以及缺少或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内容要求的预评价报告,一律不予通过。

  7.评审专家组组长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宣布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评审机构作评审总结。

  (四)对通过和原则通过的预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与勘误表一道送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自收到修改稿后5个工作日内再组织原来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分别送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修改稿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稿、审核意见表复印件,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也可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

  (五)对评审未通过的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再次提出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申请。

  五、评审要点

  (一)是否全面正确引用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56号)精神,注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号、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废止的文件目录不得引用。

  (二)是否准确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装订在预评价报告目录前)。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说明。提供产品和原辅材料表,产品名称要符合《化学命名原则》,产品表应包括产品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生产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原辅材料表要包括原料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对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产品必须标明其主要成分。

  对产品和原料要从以下几方面说明是否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根据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明确类别和危险货物编号;根据国家安监局等八部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明确有无剧毒化学品;根据卫生部《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辩识有无高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辩识有无监控化学品;根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辩识有无Ⅰ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对原料和产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要判断项目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否属危险化学品,提出是否需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3.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说明。判断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选址说明。说明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建设在当地政府专门规划的化工区域内。

  5.安全防护距离说明。对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情况通过文字和图示进行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设备装置、仓库、罐区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和周边环境是否相协调。提供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区域环境关系图和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

  在区域环境关系图中要注明建设工程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边单位建筑物、生产、储存设施的间距。

  根据产品原料性质确定项目适用设计规范,判断项目内部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在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中,要注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室外变、配电站等关键部位;标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之间间距,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其他厂房建筑物的间距,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库房的间距等。

  6.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储存设施是否先进、成熟、可靠。

  7.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判断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设施或场所。

  8.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概况表》。

  (三)是否提供相关工艺流程表(图)。生产工艺简介说明要对每个产品提供工艺流程框图,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艺物料平衡表,提供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一览表(包括每台设备的规格、型号,特种设备要在备注中注明)。

  (四)评价单元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是否正确。对每个产品生产过程(或罐区、仓库)应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评价。高温、高压、化学反应危险性(度)高的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采用定量方法(如道氏化学法)进行危险性(度)和安全距离计算,得出相应结论。

  (五)对策措施是否全面、正确。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要提出明确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全面并有针对性。

  (七)评价结论是否具体明确。对选址、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性质、重大危险源等五个方面要作出明确的结论。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标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标牌的通知






建城〖1998〗149号


--------------------------------------------------------------------------------


关于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标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便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开展业务交流和联系工作,特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和标牌。为了维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证书和标牌使用的严肃性,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证书、标牌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统一颁发。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申报。

  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牌应挂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正门处。

  三、标牌的设置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附件:证书、标牌的内容

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1998年7月20日印发


--------------------------------------------------------------------------------

打字:贾丽春 校对:张红梅
共印:180份


 

附件:

  1.证书内容为:

  经国务院一九  年  月  日国发[19  ]  号文审定×××风景名胜区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  年  月

  (尺寸大小:16开)

  2.标牌内容为:

  经国务院审定×××风景名胜区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  年  月

  (尺寸大小:70厘米×5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