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樊永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5:56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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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樊永富
(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摘要】 本文探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以及企业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揭示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某些误区,并相应地提出了因应对策及采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竞业禁止 综合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的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
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
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
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2、期限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3、地域优势
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
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
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
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
三、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我的企业无秘密
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9.5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
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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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创新体系,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对文化遗产事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经我局研究,将于2011年4月15日起组织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汇编(2001—2010)》《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切实做好课题申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把关,保证课题申报质量,切勿盲目追求申报数量。
  二、课题的申报要着眼于推进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全面提升科学和技术创新能力,以解决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为出发点,根据《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年)》,自拟研究题目,开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科技基础性工作、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以及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预研究,提倡研究中加强多学科交叉和技术集成。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补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科学类课题补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课题经费预算总额不受限制,鼓励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申请人需符合《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承担1项,已承担国家文物局资助课题且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新课题;课题组成员参与的课题一般不能超过2项。凡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严禁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四、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作为本次申报工作的组织单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有关单位课题申请书的审核推荐工作;课题办负责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有关单位课题申请书的审核推荐工作。各组织单位要对所报课题申请书,特别是课题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课题组是否具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充分条件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课题办负责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的组织工作。
  五、本年度课题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本通知及附件均同时在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平台”,网址:www.chst.cn或kj.sach.gov.cn)上发布,申报者可直接上网查询和下载。请各组织单位、课题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认真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做好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课题申请单位及申请人自5月15日至7月15日可登录科技平台,进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程序进行注册、填报;
  (二)组织单位在网上对课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于7月25日前报送课题办;
  (三)课题办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函审,结果将在科技平台上予以公布;
  (四)通过函审的申报课题,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后,打印一式7份,经报课题申请单位和组织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寄至课题办;
  (五)课题立项专家评审会由我局组织召开,具体时间另行安排。评审结果将在科技平台上公示,公示期15天。
  六、其他事项
  受理单位: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刘刚 程新华
  联系电话:010—84642070 8463196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14室
  邮  编:100029
  电子邮箱:ktb@sach.gov.cn

  附件:1.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年)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1.doc
     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汇编(2001—2010年)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2.doc
     3.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3.doc
     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4.doc
     5.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5.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8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大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市郊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

  二、考核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以下项:

  (一)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二)“年末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三)“新增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四)贷款投向产业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五)贷款投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支持再就业方面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六)投向市区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七)投向市区重点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八)投向市区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团)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对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考核与各商业银行的总体业绩挂钩。

  对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考核与其贷款增量和贷款累放量挂钩。

  三、计分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考核的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每一组指标中最优值计100分,其他对象按其指标占最优值的比例计算折标准分。其中,有关比例、比重和升降指标在折算标准分前先按如下办法计算:每1个百分点得1分;升降情况中,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

  全市新增贷款量省内各市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65%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12个百分点。

  新增贷款量和贷款累放量平均数省内各市农发行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50%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25个百分点。

  各项考核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为各银行领导层。行长先得总奖励的20%,其余80%由领导层全体成员(包括行长,行长不低于平均数)分配。

  (二)奖金总额根据贷款总量增幅、存贷比上升情况,参照上年奖励基数确定。各银行奖金额按其得分占总分的比重分配。

  (三)对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考评的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量给予一定奖励。

  (四)凡新增存贷比低于上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且余额存贷比低于当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的银行不得享受奖励。

  五、组织实施

  金融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统计实绩和检查考核,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施行。2004年印发的《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