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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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我部制定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及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2013年2月7日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要求,为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试点工作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展,一般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通过政府的组织引导、集群的科学规划和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集群试点遵循国家战略与地方目标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试点认定
    第五条 申请集群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试点工作管理机构。
   (三)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四)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
   第六条 集群试点工作程序
   (一)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集群试点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由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向科技部推荐。
    (三)科技部每年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试点期为三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集群试点工作管理,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承担试点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工作推进,发布申报通知并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试点工作评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的集群试点工作,协调落实本地区集群试点的政策,协助做好集群工作年度评价。
   第九条 集群所在地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试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产业协同机制,推进试点工作。
   第十条 集群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试点期满,科技部根据集群试点要求和规划目标进行验收评价。评价合格的,确认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未能实现规划目标的,视情况予以延长或终止试点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评价指标 (单位:家、千元、% 、人、项)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创新环境 20 政府引导 40 1.纳入省级政府工作规划或计划 50
2.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50
政策措施 30 3.集群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 50
4.集群政策的实施绩效 50
协同机制 20 5.集群产业链的协同机制 70
6.集群外部资源的协同机制 30
文化氛围 10 7.交通、会展、文化、生活等设施 60
8.创新创业文化 40
主导产业 50 经济总量 50 9.集群收入总计 50
10.集群上缴税额 50
产业规模 15 11.企业总数 50
12.从业人员总数 50
主导产品 15 13.主导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 60
14.省级以上知名产品的数量 40
研发能力 10 15.企业平均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70
16.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 30
知识产权 10 17.授权发明专利数 50
18.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50

服务体系 30 企业培育 50 19.国家级孵化器总数 30
20.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 70
技术服务 30 21.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数 60
22.合作的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总数 40
金融服务 20 23.各类投融资机构总数 30
24.当年获得创业投资的企业数 70

二、指标说明
    1.纳入省级政府工作规划或计划:指集群试点已经成为省级经济社会或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区域或产业发展规划。
    2.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指地方政府为促进集群发展,所确立的集群建设组织体系、任务分工和工作制度。
    3.集群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指围绕集群主导产业的发展,制定了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保障、鼓励创新创业等支持集群发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
    4.集群政策的实施绩效:指执行和落实集群试点建设政策措施的成效。
    5.集群产业链的协同机制:指在政府的引导或组织下,形成了产业链各类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合作联盟组织和工作协调机制。
    6.集群外部资源的协同机制:指集群对国家有关政策、外部科研资源、市场资源等形成的整合和运用,包括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会商机制等。
    7.交通、会展、文化、生活等设施:指集群产业集聚的核心区域,拥有适宜的教育、交通、医疗、会展、文化和生活等设施。
    8.创新创业文化:建立了与主导产业发展相关联的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科技文化活动等常态机制。
    9.集群收入总计: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非盈利组织的营业收入总和。
    10.当年集群上缴税额: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非盈利组织,实际上缴的税收数额。
    11.企业总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产业链中各类企业的总和。
    12.从业人员总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产业链中各类企业、机构的从业人员总数。
    13.主导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指上一年度集群主导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的比例。
    14.省级以上知名产品的总数:指依据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纳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在上一年度的数量。
    15.企业平均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
    16.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指上一年度集群中高新技术企业占集群企业总数的比例。
    17.授权发明专利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企业获得的国内和国际发明专利授权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18.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企业独立承担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数。
    19.国家级孵化器数:指集群内具有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数量。
    20.孵化器在孵企业数: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总数。
    21.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数:指集群建立或引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咨询、生产力促进等机构,以及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组织、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22.合作的大学、科研院所数量:指集群围绕主导产业的发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院所或其他技术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数量。
    23.各类投融资机构数:指集群内集聚金融机构的数量。包括债权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及再保险、银行信贷等机构。
    24.获得投资的创业企业数:指上一年度集群内企业获得各类投资基金的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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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产业(20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第6号令),其中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各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发泡剂,有的会破坏大气臭氧层,有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高温下使用不当,易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使用后随意丢弃,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入土掩埋很难降解,会造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且回收和处理难度很大。
据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底,已有三十多个省市及有关部门发布或重新发布了禁止或限制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超薄塑料袋)的法规、规定或通知。铁道部已在全路各站、车全面禁止使用发泡塑料餐具和发泡方便面碗、盒,一律使用新型可降解的绿色餐具;一些跨国餐饮企业也早已使用一次性环保餐具。近两年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替代产品已有较快的发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很多生产替代品的企业正在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
目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期限已过,但从调查情况看,淘汰工作的效果不明显,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仍然大量充斥餐饮市场,替代产品进入市场的阻力很大,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上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第6号令,做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所有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加强对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地经贸委(经委)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第6号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加强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三、做好替代产品的生产供应工作,保证替代工作的顺利进行
替代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1999)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GB/T18006.2—1999)两项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努力提高生产集中度,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质量。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替代产品的市场供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机向替代产品生产企业收取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
各地经贸委(经委)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本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8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配套资金落实意见的请示》(辽政[2003]24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你省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3厘钱提高到2厘钱,你省销售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