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涉外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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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涉外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旅游局


甘肃省旅游涉外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旅游局


(1992年6月17日 甘肃省旅游局制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旅游涉外汽车服务质量,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和旅游涉外汽车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旅游涉外汽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涉外汽车是指为海外旅游团(者)进行参观游览活动提供运输服务的专用汽车。
第三条 安全、方便、舒适的服务,是旅游者对旅游涉外汽车的基本要求,旅游涉外汽车的管理应贯彻“确保安全,优质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 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汽车公司(队)、旅行社、宾馆、饭店,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要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旅游涉外汽车的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省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单位、车辆,都要实行定点管理。
第六条 凡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定点审批手续:
一、申请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和驾驶员检验合格的证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审核后,报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
审批。
二、被批准定点的单位,由省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定点标志》后,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扩大旅游涉外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局申领《核准收取外汇券许可证》。
三、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涉外汽车定点单位的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由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游汽车准运证”,方可经营旅游涉外汽车业务。
第七条 “旅游汽车准运证”须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部位,“旅游汽车准运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八条 对开展汽车、探险、狩猎等特殊项目旅游的海外旅游汽车,旅行社应先向公安交通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地方陪同人员有责任向海外驾驶人员介绍路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道路交通条例办法》,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 旅游涉外汽车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健全的旅游交通安全、优质服务管理机构,坚持经常对驾驶人员进行外事纪律,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教育。
第十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规定的要求,旅游涉外汽车经营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车容标准》、《司机仪容仪表标准》、《司机服务标准》、《司机安全行车标准》、《司机驾驶操作标准》等,逐项记录考核,并列入驾驶员考评奖惩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旅行社必须使用持有“旅游汽车准运证”的旅游涉外汽车运送旅游团(者),并与供车单位签订有关安全与服务基本标准合同。

旅游涉外汽车、驾驶员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汽车基本标准:
一、装有较宽敞的乘客软椅,并配有座套,有窗帘,大型客车有车厢内行李架;
二、大型客车要有“紧急出口”(太平门);
三、配备有完好的空调系统;
四、配备有音响系统,大、中型客车要有传声放大装置;
五、大型客车装有闭路电视系统。
第十三条 驾驶员基本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好,上岗前接受过外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能自觉遵守旅游涉外人员守则;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简单外语会话;
三、年龄在35岁以下;
四、身高一米七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五、驾驶经历十年以上,有客运执照;
六、驾驶技术较好,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

旅游涉外汽车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四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每次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尤其是发动机、转向、制动、信号等安全部件,严禁机件失灵的车辆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坚持一团一车,不得超载,不得客货混装。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统一着装、戴证上岗,服装要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以文明的敬语,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行车,不酒后开车。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平稳,应选择最佳路线,减少颠簸,遇有恶劣气候,或在淌河,陡坡,转弯多的路上行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接送客人应提前二十分种到达指定地点,客人下车游览、购物时,驾驶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并提醒客人随身带好贵重物品,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确保客人物品安全,不得用喇叭催促客人上车,客人活动结束后,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厢,发现客人遗忘的物品要及时送还

第十九条 执行接送行李任务的驾驶员,要与陪同办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行李件数,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第二十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乘坐客人车辆参观游览,要按照旅行社已确定的日程安排和路线行驶,遇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行程,应先征得领队和陪同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及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引导客人到非定点餐馆或商店用餐、购物。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纪守法,不准索要小费,私收回扣,套换外汇,或提出其他非正当的要求,不得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第二十二条 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做到车身整洁,无油污;玻璃明亮,无水纹,无泥斑点,窗帘要整洁,座椅、靠背要固定完好,车厢内无杂物,空气清新,要根据气温和客人要求提供适量的冷、暖气,保持车厢内温度在25度左右。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定价或乱收费用。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服务基本标准的旅游汽车经营单位;租用非定点旅游涉外汽车接团的旅行社;不服从行业管理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收入;
三、罚款;
四、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
五、收回“旅游汽车准运证”;
六、吊销“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旅游者财物损失及国家财产损失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旅游安全事故而触犯刑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国内旅游汽车业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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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2〕71号



省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
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有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属国有企业应支付给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下同),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长期停产、未列入破产计划的省属国有企业,若自筹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支付给未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其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要从严控制,不得随意扩大,提出补助申请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停产、列不进破产计划;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享受 "三三"制或财政兜底政策;
(三)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并签定相应协议,经济补偿金采取代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的企业。同时,企业与下岗职工正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和经协商一致签订的续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已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
三、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和省级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项目中列支,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按人均50 00元的标准列支。补助资金的人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上述资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省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补助;要兼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省属国有企业与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所需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表、提供企业现状资料和依据职工名册编制的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以及企业能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数量。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现状、出路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提出明确的意见;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经济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还需签署解决资金数量的意见。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给予补助的,省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专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使用。
六、享受补助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督促下,按照我省的有关现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工作。企业申请补助经济补偿金须提供以下资料: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表、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企业现状资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下岗证原件、工资档案资料、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资料、续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以便核查。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和个人帐户的记录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发给有关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再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后,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再就业补助经费决算。
九、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财务检查。省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终,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经费决算。
十、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04年6月30日为止。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6〕3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
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2.5 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机械、吊装工程
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 5m的结构安装;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工程。
(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1、安全网的悬挂;安全帽、安全带的使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作业平台和作业面周边、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部位的防护。
2、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维护、运行以及防护。
3、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面架板铺设、兜网搭设。
4、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
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6、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7、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边坡、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
8、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9、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10、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与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吊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总包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条 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参加总包单位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规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向建设厅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规定,上报其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建设工程基本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 附后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1、业主单位直接发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单位填写施工总包单位一栏;
2、如工程无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一栏不用填写;
3、如工程无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一栏不用填写;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识别确认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方案变动情况和原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 附后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单位为施工总包单位;
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