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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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抗旱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受灾群众饮用水、取水用具及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三)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三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要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所接收的物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分配,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和灾区自救能力合理分配。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核,报请市、县(区)领导审批。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县(区)民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各县(区)。

第五条 县(区)核验物资后,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及时把发放情况上报市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民政局备查。

乡(镇)核验物资后,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及时把发放情况上报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区)民政局备查。

第六条 发放抗旱救灾捐赠物资时必须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

第七条 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物资,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时分配使用,不得滞留。

第八条 有明确定向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分配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第九条 监察、审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物资接收、分配和发放情况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严禁侵占捐赠物资,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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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已经开展职称改革工作的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档案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已经开展职称改革工作的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2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职称改革试点单位,以及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中的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首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受聘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指档案专业人员聘任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的,分别按《文化部直属图书馆、博物馆(院)专业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中相同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赴境外举办展销会和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组织管理方面缺乏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突出的是,赴港、澳特别是香港招商办展的团组
太多太猛,仅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大型赴港招商办展活动,一九九二年就有四十多个,今年一至六月批准了三十八个(已经举办二十个),一些市、县级单位不经批准也自行前往举办招商办展活动,而且招商办展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规格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出现了盲目攀
比、铺张浪费、追求形式、弄虚作假、不讲实效的不良倾向,使当地人士疲于应付,难以承受。这些不良现象如不予以坚决纠正,将严重损害国家的对外形象,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提高赴港澳举办招商办展活动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克服追求形式、不重实效的现象,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均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宏观管理,要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并在审批
时要对这类经贸活动的规模、人员、时间和经费预算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事先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的意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变相组团赴港澳地区开展这类经贸活动。
二、各地区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以部委所属的总公司(商会)为单位,统一组织赴港澳地区的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
三、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的团组人数,人员要尽量精简。不得以挪用临时赴港经贸团组指标及探亲、旅游、过境等方式安排人员赴港澳地区参加或举办这类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安排与经贸活动无关的人员随团赴港澳。如确需省部级干部参加,一般只安排一人,并按中央、国
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组织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选好洽谈项目,并事先落实配套资金;应严格把住展品质量档次关,按要求做好展品检验工作;应对有关人员加强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得弄虚作假,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奢侈现象。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会同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招商办展权或扣减其下年度临时赴港经贸团组指标。
七、鉴于今年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已批准较多,国务院决定不再审批一九九三年度的此类活动。对已审批而未举办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并报国务院备案。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遵循从严掌握的精神,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控制和管理。
九、国务院责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十、赴其他国家、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也有过多过滥的现象,不少展销商品档次低质量差,不但起不到扩大推销和市场的作用,反而有损我国的形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整顿,也应按本通知的精神从严控制。



199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