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户外装饰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5:40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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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户外装饰灯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济南市城市户外装饰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

济南市城市户外装饰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本市经济,美化城市市容夜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装饰灯系指霓虹灯、华灯、射灯、广告灯箱、建(构)筑物外体轮廓灯以及其他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和非经营性装饰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户外装饰灯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济南市城建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户外装饰灯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装饰灯的管理。
  市规划、供电、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建管理部门,做好户外装饰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本市户外装饰灯的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依据全市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确定本辖区户外装饰灯建设重点区域,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沿街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六条 鼓励市区主要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八层以上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均应安装户外装饰灯。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装饰灯街两侧的商业建筑,必须安装户外装饰灯,装灯面积要占其门头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利用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安装户外装饰灯的,必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安装经营性广告装饰灯的,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户外装饰灯街,装饰灯使用者免交用电增容费和其他增容建设费,其电费按民用电价计收。
  第八条 安装户外装饰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二)字型规范,书写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不得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
  (五)不得安装、悬挂在树木和其他市政设施上。
  第九条 户外装饰灯应与路灯同时开启。其中户外装饰灯街和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周六、周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晚间22点之前不得关闭,其余时间可随工作结束关闭。非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可随工作结束关同。遇有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市城建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修责任,发现有图案或文字断亮、灯具残缺损坏的,要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户外装饰灯破损,局部不亮或全部不亮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市政公共设施安装户外装饰灯的;
  (三)悬挂在树木或其他市政设施上的;
  (四)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的。
  第十二条 对安装广告装饰灯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城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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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及其在美国的发展

钱贵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法的观念。有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出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并在1353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成文法中明确规定。而美国最早、最完整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财产不得剥夺。”之后,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十四条均对其作了规定。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of law),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国,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布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措施。1354年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使用了“正当程序”一词,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了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此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都作了类似规定。
  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然法中的“自然正义”或者说“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应当吸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又提出两项新的自然公正原则:其一是,无论处理争议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都有权了解作出裁决的理由。其二是,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所提出的报告草案提出了公众质询,那么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
  可以看出,正当法律程序正是对自然法中“自然正义”理念的一种继承,其所追求的正确的、公平的程序,也正是对正义这种价值的体现。而且,正当法律程序在继承自然法精神的基础之上,又实现了对其形式上的超越。其中,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使得自然法中检验“正义标准”的方法相对确定。
  随着英国在美洲开辟殖民地以及美国独立,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传入美国并且由美国宪法所吸收和采纳。正当程序思想早期的传播起源于英王颁发的开发北美的特许状, 其内容就隐含了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规定。而在美国独立之后,有的州宪法也作出类似规定。
  汉密尔顿在 1787 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他的提议包括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1789 年,詹姆斯•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了后来成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这是在美国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正当程序”一词,也成为联邦宪法第5 和第14 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渊源。1791年,第1 至第10 宪法修正案经各州议会认可而生效,其中第 5 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原则作出了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该修正案通过以后,各州宪法纷纷效法。内战后的1868 年,宪法第14 修正案被通过。该修正案第 1 款规定:“无论何州亦不得不经正当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 修正案就正当程序作出了与第 5 修正案措辞完全一致的规定,它们的不同在于,第5 修正案针对的是联邦政府,第14 修正案针对的是各州政府。
  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保护范围来看,都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予了很大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和功能也就是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优越性和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也并不是完美无暇的,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对于我国来说,我们目前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非常关键的。宪法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美国宪政中正当法律程序及其宪政意义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借鉴其经验,为我国的宪政完善和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学位[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有关培养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D.Eng。

  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

  四、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由高等学校授予。

  五、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六、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实行多学科交叉培养和导师团队联合指导。

  七、工程博士的学位论文工作应与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学位论文能反映学位申请者的贡献及创造性成果。

  八、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全国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