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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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7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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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10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近一段时期以来,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各保险公司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和理赔工作,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个别公司急功近利,进行新闻炒作,干扰了正常理赔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声誉。为改进保险公司的新闻宣传工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保险理赔宣传工作。理赔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提高理赔质量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更是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在新闻宣传中,要突出宣传保险业积极投入救灾理赔的整体情况,充分展现保险业及时理赔的工作成效,展现保险业奉献爱心,服务大众,讲究诚信,回报社会,维护社会安定的良好行业风貌和高尚情操。

  二、杜绝对具体赔案进行新闻炒作。保险业的新闻宣传要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具体宣传中,各保险公司要防止以具体赔案为例渲染投保人、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情况,并且冠以“第一赔付”等称谓,把投保人的不幸作为展业和盈利的机会,对保险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负责新闻宣传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保险新闻宣传工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0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粮食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全省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种情况:
  (一)粮权属于本州各级政府的粮食储备库存和全州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周转库存,以及按统计口径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其他经济成分粮食企业的粮食周转库存,其总量降至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35%左右,全州超过一半的县(市)级以上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粮食价格一月内持续上涨30%左右,局部地方群众抢购粮食。
  (二)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种情况统计的粮食周转库存,其总量降至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25%以下,粮食价格一月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恐慌。
  (三)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由于灾难性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粮价突然上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五)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剧烈动荡。
  (六)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其他突发性事态。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安全应急处理。
  (一)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农业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州工商局、州质量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即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
  (二)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州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处理行动。
  2、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3、向州委、州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经州政府授权,向当地驻军请求支援。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州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意见。
  2、按照指挥部指示,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公告或文件。
  4、核定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5、提出对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粮食部门会同发改委、物价等部门负责对粮情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州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向州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2、民政部门负责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粮食安全应急措施所需资金方案,并根据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
  5、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调运需要。
  6、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质量监督、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9、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0、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11、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2、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粮食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粮食应急办法的行政机关和个人。
  13、新闻办按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条 县(市)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州上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 急 准 备

  第五条 建立州、县(市)二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州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同级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信号。
  第六条 应急情况下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为州、县(市)政府的储备粮食。
  第七条 建立政府粮食安全应急保障系统。
  (一)州、县(市)应确定应急预案粮食加工企业,各县定点加工和供应企业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布局,并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

第四章 应 急 措 施

  第八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预测市场走向,部署各项应急措施,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相关粮食供求信息。
  第九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州在应急状态下动用州、县(市)储备后,州、县(市)政府储备和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州15日需求时,州级政府可按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向省应急指挥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州、县(市)级储备的程序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第六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前述两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城镇低保居民凭证供应平价粮油。票证发放条件和范围,票证的印制由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居民凭证到定点供应点购买。
  (二)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州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对零售价格实行利润率、进销差率、最高限价管理。
  (三)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定点的粮食供应企业按规定限价购买。
  (四)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州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第五章 应 急 响 应


  第十一条 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县(市)粮食安全预警情况报告后,立即调查掌握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意见,24小时内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六种情况时,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县(市)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制订应急对策。
  (三)应急指挥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制订的应对措施部署应急行动。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六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应向州委、州政府汇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并按照州委、州政府部署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及时向州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二条 州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县(市)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按照州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安排进入粮食安全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 后 处 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安全应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政府储备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安全应急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十八条 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州、县(市)政府按事权责任负责补偿。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