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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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1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第四条 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概算审查、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资金拨付、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绵阳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发展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项目审核管理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向市信息办统一申报;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申请使用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每年定期受理;对申请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应当及时受理。
第八条 对单位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按照下列原则共同审核:
(一)对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列入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二)对于部门系统内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三)对于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平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对申请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经市信息办核准汇总,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共同确定年度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对申请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市信息办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确需实施的,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进行安排。
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经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确定的预算进行实施,超出预算部分须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三条 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信息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信息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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