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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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分配[201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企业:

  为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薪酬价位对企业薪酬水平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体系建设,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分配调控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和精准化水平,同时为国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经研究,定于8月18日-10月15日通过《2010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调查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监管企业,以及各中央企业。

  (二)调查范围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企业、三级企业(仅调查单户企业的数据),以便同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相互勾稽、对比分析。

  (三)调查人员范围按照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三个系列分类。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信息除职工薪酬的相关数据外,包括相关的人工成本等信息。

  (一)“职工薪酬调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人工成本主要信息、企业职工薪酬信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策所需信息。

  (二)“集团总部职工薪酬数据调查表”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个系列的13个岗位。

  (三)“子企业职工薪酬数据调查表”包括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三个系列的17个岗位。企业填报时选择“集团总部”或“子企业”二者之一。

  三、调查要求

  (一)各地国资委(局)负责所监管企业(含子企业)“调查问卷”填报的组织工作,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调查问卷”填报的组织工作。

  (二)“调查问卷”可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企业分配局子站,各地国资委(局)网站,各中央企业网站下载。各地国资委(局)的有关处室和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调查问卷”在本单位或本企业网站的转载、链接工作。

  (三)请各企业于10月15日前将下载的“调查问卷”填写完整后,通过登录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企业分配局子站点击“上传调查问卷”报送(不便在网上上传“调查问卷”的企业,可以用光盘形式快递至各地国资委(局)或各中央企业,由其负责上传)。“调查问卷”在上传国务院国资委的同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上传或报送各地国资委(局)和各中央企业。

  (四)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按时完成职工薪酬调查填报工作,确保调查的全面、真实、准确。

  国务院国资委将在汇总调查信息的基础上,向各地国资委(局)和各中央企业反馈薪酬调查的总体情况。

  联系人:吴诗旸 朱睿

  电 话:(010)63193002 63193720

  邮 件:wusy@sasac.gov.cn zonghe-fp@sasac.gov.cn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 编:10005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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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66号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四日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 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 经济结构调整项目;
(四)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 环境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
(六) 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项目;
(七) 能改善城市功能和形象的大型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的认定,须由市项目办提出推荐名单,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项目办应当将重点项目及时向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房管、人防、文化、地震等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企业通报。
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到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单位)了解情况,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六条 重点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向市项目办提出申请解决的报告。
市项目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应当召开或提请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确定解决方案,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并负责落实解决方案。市项目办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第七条 对重点项目涉及的项目核准、征地、拆迁、规划、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重点项目单位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办理。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缩短时间,简化程序,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为重点项目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的事项,由市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完毕,重点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直主管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每周向市项目办书面报告一次,直至有明确结果为止。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所掌握的土地、环境容量、资金等指标额度要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同时还应当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增加指标额度,以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资金已到位的重点项目,投资主体要求立即开工建设的,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市项目办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具体研究允许先开工和限期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方案。

第三章 优良环境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环境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予以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到重点项目工地阻挠施工。一旦发生非法阻挠施工事件,重点项目单位可以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项目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6小时内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前去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市项目办。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重点项目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上级政府拨款资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重点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到重点项目单位乱检查。依法确需例行检查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年初将当年的检查计划报市项目办审查,市项目办在审查时应予以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联合实施,并在审查后拟订《进入重点项目单位检查年度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到重点项目单位查处违法案件,不属于前款所称的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对于法定收费,有关部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票据;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进行;否则,重点项目单位可以拒绝交费和接受处罚。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测绘、咨询、设计、监理、勘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指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凡是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项目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市重点项目。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 生产性、公益性的市重点项目在建设期间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免收配套费。
(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免收征地管理费。
(三)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区城建部门、环卫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对需挖掘、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缴纳挖掘道路恢复质量保证金,并按质按量如期修复;建筑围墙应退出道路红线。
(四) 市人防管理部门全额征收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市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其地方留成部分50%的等额资金扶持建设单位。
(五) 市房产管理部门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 凡重点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 市文化管理部门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文物普探费。
(八) 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次性地方税收按最低计税标准和税率收取。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拿出同等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集中资金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骨干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和技术创新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应当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奖励,以及暂无业主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等。
第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属工业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产生的市级财政收入,市财政部门在三年内按20%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工业企业建设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市财政部门将企业上缴市级的有关税费的等额资金借用一年,具体由该企业与市投融资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归还财政。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为重点项目单位办理费用减免和资金支持等手续前,应当报市项目办进行重点项目单位资格确认。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市项目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应当派人到施工现场调查,并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市项目办督办的事项,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办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市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本办法不力的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由市项目办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一分析。对于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或多次不按时向项目办上报建设进度的,由市项目办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凡是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单位,必须补缴已免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察机构、市项目办应当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市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完成责任制目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外部环境不好、责任目标完成差、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项目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影响重点项目建设,又不及时整改,被市项目办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者被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以及经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3〕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和《关于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2003年10月3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可持州人大常委会制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三条 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大会的议案、代表建议案的办理情况;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情况;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等。
  第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就地、就近或在原选举单位进行,采取小型、灵活、多样的方式;视察一般以几个代表联合或代表个人单独进行;视察的内容、形式、单位、时间和参加视察的人数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可以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视察单位;视察可以听取情况介绍,也可以察看现场实况;视察的代表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如需约见被视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负责人时,可请州或县(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
  代表持证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所视察的问题与代表本人及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
  第五条 代表持证视察前,一般应先向州、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州人大代表就地或在原选举单位范围内视察的,由县(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
  州、县(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持证视察提供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指导代表开展持证视察工作。
  第六条 被视察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州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介绍情况,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和回答,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第七条 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需要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组织或机关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要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将答复件抄报州人大常委会。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及时将视察情况向被视察单位反馈,并报送州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持证视察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和其它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应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代表持证视察应给予适当的视察补贴。误工补贴和视察补贴经费由州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代表要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在视察工作中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恪尽职守,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的
说明

2003年10月28日在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根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的说明。
  代表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职权,开展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对于进一步搞好代表工作,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989年6月3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但《试行办法》是在《代表法》颁布之前制定的,随着人大代表工作的发展和实践,对进一步做好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贯彻《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2003)8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代表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了推动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有必要重新制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现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的依据
  根据《代表法》和云南省有关法规,《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定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办法”,修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代表视察的原则
明确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就地、就近或在原选举单位进行,采取小型、灵活、多样的方式。视察的内容、形式、单位、时间和参加视察的人数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可以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视察单位;视察可以听取情况介绍,也可以察看现场实况。这样规定,明确了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范围,体现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以代表为主体,视察方式灵活多样,结合实际。此外,还规定代表持证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明确了代表持证视察的权限。
  三、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服务
  一是明确了代表持证视察前,一般应向州、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第五条),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及时写出视察情况报告,并报送州人大常委会(第七条)。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州、县(市)人大常委会了解代表持证视察情况,做好视察服务工作。二是明确了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三是明确了州、县(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持证视察做好服务工作,支持、指导代表开展持证视察工作。
  四、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保障
  规定了对代表持证视察应给予适当的视察补贴,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应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误工补贴和视察补贴经费由州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