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
体群字[2000]086号
现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传统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普通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凡符合普通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1983]体群字108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政法[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今后五到十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解决当前制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从根本上要靠法治,要靠依法行政。
《纲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确立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是新时期指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制度创新,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和“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切实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实现教育法治,推进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机制。
1.建立健全教育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法律和政策咨询专家库。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完善教育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的程序和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部门的办公会议和必要的专题会议,对会议议题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提出意见。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法律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对重大教育决策实行督查,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
4.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要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积极推动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确定的“五修四立”教育立法规划的落实,抓紧研究起草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急需的法律草案。进一步做好实施教育法律、行政法规所需要的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工作,及时清理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教育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5.不断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章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6.进一步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依法理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不同职责,大力推进政事分开。按照建设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教育领域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
7.大力加强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收费和招生活动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对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落实,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指导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加大查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力度,创造良好的留学服务环境。
8.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入体制改革,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9.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彻底改变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综合运用法制、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教育事业。
10.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当前要重点公布以下信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行政许可结果;检查、评估标准与结果等。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11.积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的需要,完善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任务落到实处;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点。
1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改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依法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内容、程序和奖惩办法。从而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
(四)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13.依法加强学校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校的原则和要求,指导学校完善章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依法履行公办学校出资人的责任。积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注重法制教育和公民教育,依法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4.加大学生权益保护力度。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申诉和权益保护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规范学生申诉程序,同时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学生申诉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15.完善教师管理与权益保护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推进学校依法评聘相应资格的教师,监督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得到切实履行;完善教师申诉规定,完善申诉程序,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严格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16.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突发事件,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建立学校管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坚持慎重、依法的原则,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五)加强行政监督工作。
1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依法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8.完善和规范层级监督机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19.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教育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书,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通报有关机关。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0.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公务员法律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部党组每年定期举办法制讲座,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在5年内完成对机关公务员基本法律知识的轮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时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实际予以明确规定。教育行政学院、党校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应当有法制培训的内容。
21.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依法行政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部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协调、指导、考评、督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要大力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指导、检查评估的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国务院《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贯彻国务院《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教育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