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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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阿委发〔200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在阿坝州财政局设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构筑环境更加优越、条件更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引导产业集聚,提高经济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扶优扶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节能环保型高载能工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业,促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发展。通过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对工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州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管理。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不开工建设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一)项目主体为阿坝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阿坝州境内独立核算并缴纳税金(含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须符合企业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

  (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三)旅游产品加工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含节能)项目;

  (五)经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对阿坝州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州级工业发展资金可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由州工业园区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建设资金的审定、拨付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确需高于50%的项目由阿坝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准。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每单笔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在一个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七条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环保、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工业布局要求,且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及设备投资比例达60% 以上的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

  (四)项目应竣工投产;

  (五)为扶持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对项目支持条件可降低门槛。

第六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按以下列程序申报:

  (一)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可直接向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二)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商局、财政局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第十四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负责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安排意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按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贴息或补助项目,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阿坝州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使用绩效和企业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运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挪用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非正常原因除外);

  (四)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享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停止实施的,不仅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还将取消其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影响该企业所在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组织派员对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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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道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道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4月6日,铁道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11号)精神,为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铁路发展的需要,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我部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铁道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道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部对外交往,特别是经贸、科技交流与合作大量增加。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结合我部实际情况,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工作管理原则,按照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铁路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审查出国和来华项目的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审查出国项目应根据需要认真把关,层层负责,坚决防止重复考察、盲目考察、无效考察。引进技术和设备,应首先尽量利用国内已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属必要时再组织出国考察。在安排技术交流和出国考察活动时,各有关单位要互相协调,注意技贸结合。所有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人来华的单位,必须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工作方案,事后认真总结,及时提出报告。有关业务单位应做好后续工作。
二、出国团组的组成要坚持“小、少、精”的原则,规模要小,人员要精干,专业要对口,不得出于照顾而安排出访。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单位的工作上。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出国活动要从严掌握。部机关和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有特殊需要者外,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国境铁路局局级干部参加国际联运谈判不在此限)。
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的停留时间,更不得借故绕道顺访港澳或在该地区停留。
三、派遣各种团组和人员出国以及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许诺或通报人员名单。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合同草案、各类双边协议等,其中如有出国或来华项目,在报出前必须报主管部领导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定。
我部各单位向国务院有关部委申报的出国来华项目(包括科技合作、文化交流等),均由外事司归口审核后上报。严禁通过各类旅行社公费出国旅游。对持因私护照出国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其出国费用。
四、加强出国和来华项目的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出国,由我部和外交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报批程序是:由外事司办文(附件为国外邀请信、代表团名单、必要时附我驻外使馆等机构同意出访的函电),经部长审核并送外交部(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会签后,上报国务院。
在部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部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外事司报部长审批。
2、由外事司归口审核司、局级人员出国事项,报部领导审批。具体办法是:部机关和各铁路局的正、副司、局级干部、部属公司的正、副总经理以及路内其他正司、局级干部出国,由外事司征求主管部领导意见后报部长审批。部属公司的其他副司、局级干部出国,由各公司会签外事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其余部属单位(包括院、校)的副司、局级干部出国,由外事司(必要时商有关司、局)报主管部领导审批。由外事司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3、授权外事司审批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必要时报部审批,并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报批程序是:由派员单位外事归口部门办文,经本单位领导核批后,向外事司提出出国项目建议报告(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时间、出访费用人民币及外汇来源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并附邀请信,外事司据此会商部内有关司、局后审批或审核后报部。
铁路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由铁路局外事归口部门报主管外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外事司据此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护照和签证手续根据情况可由外事司委托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对已确定外事归口部门、审批制度完善的铁路局,外事司根据其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可出具委托书,委托铁路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各铁路局在向地方政府外事部门提出出国项目申请时,须同时抄报部外事司备案。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进出口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等获得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可审核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事项,由外事司核批后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高等院校可自行审核处级及以下出国进行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校际交流、经贸等活动的人员和邀请来华人员,由外事司核批后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及来华邀请电。
4、劳务人员出国,按照经贸部、劳动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0〕71号)执行。部属各单位外派的一般劳务人员出国,由外事司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按项目计在100人以上的劳务项目需会商劳动工资司。经援项目按原程序办理。
通过有对外经营权的地方性公司外派的劳务人员,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必要时可向外事司申办出国任务确认件。
5、根据国办发〔1993〕2号文件,被确定为我部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和其他出口较多的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可根据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一定数量的出国推销服务人员,报外事司审批或审核后报部审批。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上述人员经人事部门政审后,由外事司向外交部申办护照。经批准的出国推销服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需要赴港澳地区进行推销服务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三名以内的推销服务人员报外事司,经外事司报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境有效。经批准的赴港澳人员如需个别调整,可报外事司审核后报部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未列为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其他生产、设计或施工单位,可凭与外贸企业签订的推销服务协议,向外事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视同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的推销服务人员在出国(赴港澳)时,企业可凭外商邀请函电直接向外事司申请,外事司凭函电为有关推销服务人员申办签证或出具出境证明。
6、部属各单位人员参加路外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派人单位须将组团单位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意见报外事司,由外事司会商人事司后,对处级及以下人员直接出具确认件,司局级干部则报部批准后出具确认件。
7、部属各单位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从事经贸活动、房地产经营、货运代理、旅游服务、高新技术开发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派员单位可向外事司提出委托上述地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的申请(内容包括所在省市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名单、业务范围、工作期限等),经外事司审核,可对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具书面委托函。
8、邀请外国中央现职正部级人员来华,由外事司办文报部审核后,会签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由外事司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报部审批。外国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外事司报部审批。邀请外国司、局级及以下人员来华,由外事司审批,重要团组报部审批,由外事司发出访华邀请。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进出口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等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可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邀请外国司、局级以下或公司人员来华事项。
9、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其出国手续,在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或借用单位按现职人员审批程序办理。上述人员每次出国,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已经离休、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手续由原所在单位办理。其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手续。
五、凡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通知)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需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由外事司办理。其他各类团组不再征求意见,但应事先告知驻外使领馆、代表处,亦由外事司办理。
六、外事司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单位,外事司有权提出异议或向上级反应。外事司负责综合我部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情况,按规定定期向部领导汇报,并每半年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
七、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铁道部现行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由外事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铁道部与此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腾永金:一位基层法官的调解生活




赵丽兴 唐时华


人物话语: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必须不到黄河心不死心,甚至到了黄河也不死心。”

“再苦再累,有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值了!”

“作为一名法官,司法公正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司法和谐是我们的最大荣誉。”

人物档案:

腾永金,男,云南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北城人民法庭法官、法庭庭长。199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0年的基层法院法庭工作经历。通过多年的总结和研究,他逐渐总结的“调解七法”行之有效,并逐渐引起了多方关注。他的调解经验曾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玉溪市有关工作会议上交流。因为工作成绩尤其是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腾永金先后被记三等功两次,多次获得省、市、县奖励,2007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一、 腾永金印象

在认识腾永金之前,有一位法官作为工作之余的消遣,讲了一件关于他的新鲜事:2000年,在北城法庭工作的腾永金在全市法院率先将自己的判决书张贴在法庭的公告栏上。

如果是法院的统一安排,比如有的法院将部分判决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这倒也很正常。可是,没有组织的安排,自己主动去做,这样的事倒是少见。也或许就是因为这样一件事,让原本并不起眼的腾永金一时成为红塔区法院的新闻人物。

听说的另外一件事情也与腾永金有关:一位当地妇女在与丈夫的离婚诉讼中,在休庭调解阶段,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冲上来抓住法官腾永金的衣领大吼大叫,旁边的工作人员要对该妇女采取强制措施,被腾永金制止。

据说,这位年轻的法官当时始终面带微笑,向当事人继续进行法律宣传与相关的释明。最终,该名妇女情绪稳定下来并向腾永金赔礼道歉,案件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两件小事,带给了我们一个鲜活的法官印象。而最终让我们与腾永金见面并走入他的法官生活的,则是2007年 7月,腾永金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我们决定驱车前往北城采访。

2007年7月19日,大雨,一片雨雾。在玉溪北城梅园收费站出口,腾永金已经早早在那里等我们。“我怕你们第一次来北城,走错路”。见到我们, 腾永金诚恳地笑笑。他个子不高,很单薄的样子,一副近视眼镜把他瘦瘦黑黑的脸挡去很多。

北城法庭坐落在北城镇老城的中心,一个独立的院子,一栋三层的小楼,虽然略显陈旧但是打扫得干干净净。一楼是开庭用的审判法庭,二、三楼是干警的办公室。小楼前面,是一个院子,红花绿树,和谐而安宁。

在与红塔区法院的赵副院长、当地司法所长等人的座谈中,腾永金坐在一张老式藤椅上,开始很少说话,侧着身子,静静地听,有一点沉默寡言的样子,但是当赵副院长让他介绍一下法庭的调解工作时,他的叙述完全打破了我们对他刚才的比较内向的性格印象。

谈到工作,腾永金娓娓而谈,简直就是如数家珍:“我们北城法庭管辖北城镇、小石桥乡两个乡镇的民事案件,辖区面积190.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六万四千多,流动人口五千人左右。”

接着,腾永金把近五年来法庭的受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调解率等情况一一作了分析。他的分析生动而直观,通常他会用眼神与听众交流,看见你会心地点点头,他就继续往下讲,如果听众显得有些疑惑,他会停顿下来,重复解释一下,或者强调一下。这种循循善诱的表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们是同行,很好沟通。如果是当事人,又不懂法,甚至外地当事人、少数民族,语言上还有一些障碍的话,就需要花更大的功夫”。座谈会后,腾永金这样解释。


二、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每年近300件的案件数量,这还不包括参与当地的法制宣传、法制培训等大量工作。正是在这样整天“泡”在案件中,积极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终达到新农村的和谐,对腾永金既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