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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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
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
为加大力度推进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转发惠州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3〕24号)、《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6号)和《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2007年-2011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新获评以下荣誉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按获评不同级别(国家、省、市)及不同评定部门分为三类,进行奖励。
第一类: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惠州名优产品。
第二类: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惠州市知名商标。
第三类:国家免检产品。
二、奖励规则。
(一)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获评各级名牌名优产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只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某种产品(商标)已获评荣誉称号并进行了奖励,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产品(商标)获评荣誉称号,应再次进行奖励。
(三)已获评低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再获评同类高级别称号的,应再次进行奖励。
(四)已获评高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获评同类低级别称号的,不再进行奖励;获评不同类各级别称号的,应再次进行奖励。
(五)复评的名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三、奖励周期。
以市政府名义对上述新获评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注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四、奖励标准。
(一)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惠州名优产品、惠州市知名商标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获奖证书。
五、经费来源: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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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今年二月三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146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月八日,劳动部、人事部又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附劳部发〈1994〉66号文)。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46号令,结合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特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46号令,落实劳部发(1994)66号文有关规定,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实施细则,作到既保证工作生产正常运作,又要落实好新工时制度。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京部属企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1994年3月1日起,每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三、部属中等和中等以上各类学校按国家教委有关意见办理,即:先试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
四、因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公休的职工,每工作满一年,增加集中休假26天。
五、实行四班三运转班制的职工,原则上按原班制执行。
六、实行连续三班制和长年12h或24h值班制度的职工,每年增加休假26天。
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缩短工时时,按劳部发(1994)66号文规定,报部核批。
八、部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从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工时制度。
各单位在实行新工时制度过程中,有何新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h,平均每周工作44h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自《规定》施行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因工作需要,个别部门、单位不能执行上述统一规定,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需要轮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各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h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作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施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做好“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权办[2003]11号




国权办[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发展,配合国家版权局调研工作的进行和中国版权协会第一届《版权产业论坛》的筹办,由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版权局主办的“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已经开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版权管理及版权相关产业、企业人士,就此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深入思考,并积极参与征文活动。

征文工作截止期为6月15日,评奖活动将在今年下半年举行;同时《中国版权》杂志将开辟专栏,刊登优秀文章。





附件:“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启事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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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启事

一、征文主旨

版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显著,并逐步形成了新型的产业形态。无论发达之欧美,抑或正在发展之中国,出版、传播、影视、音像、娱乐,以及软件、网络等,不管是传统型的、还是最新类型产业门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业绩和发展态势影响着本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进程。

与传统产业不同,知识经济主要以知识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产业内容。在其产业运行的链条上,版权产品与服务的高附加值主要得益于版权的拥有、行使、保护与管理,可以说,版权正成为知识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之源。

将版权保护与管理融入产业发展,既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同时也为产业和企业整合资源、追求产业利益最大化提供不可或缺的制度手段。版权工作已成为诸多企业日益重要的业务环节,它包括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版权,版权许可、转让与质押,有关合同签订与管理,以版权为媒介之融资,版权的国内国际贸易等。在此背景下,产业的发展及其版权的保护与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此,我们特举办“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和全国版权界、产业界同仁一道,深入探讨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征文要求

征文采取自由命题。需说明的是:(1)倡导深入产业实践,尤其是以版权管理推动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探索;(2)理论探讨应结合产业特点,避免空泛之谈;(3)篇幅长短均可,而言简意赅者为佳,重事例、重分析;(4)对国外经验与惯例,希望有分析与评价,最好与中国实践相结合;(5)希望对影视、音像、娱乐、演出以及实用艺术等领域的版权工作予以特别关注。

来稿请详细注明应征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文”字样。

来稿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层《中国版权》征文办公室,邮编100044;电子信箱qing 5051@sina。

截稿期为2003年6月15日。

三、评奖说明:

组成征文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来自版权界、产业界、法律界资深人士。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先由评委个人分别阅评打分,再对入围作品集中讨论并定级。

奖项设置:征文设单位奖、个人奖和组织奖。

(1)单位奖:单位以自己名义参评,介绍自身成功的做法,或探索中的经验、教训和思考;

(2)个人奖:参评者为个人身份,文章内容不限;

(3)组织奖:专门奖励发动本地区、系统内人员、单位积极参与征文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在组织单位推荐的情况下,可对在组织活动中有贡献者颁发个人贡献奖(与独立的个人奖不同)。评奖标准将综合考虑其所组织征文的数量与质量等。

四、作品用途:

对本次征文中的优秀作品,我们将在《中国版权》杂志上刊发;必要时,将考虑推出征文作品专号,或结集出版图书。同时,我们还将向其他报刊推荐。(不同意这些使用方式者,请应征者在来稿时做出特别声明!我们将尊重应征者的权利。)

五、颁奖活动:

征文活动举办者将于2003年秋季举办征文颁奖仪式,并开展与征文主题有关的研讨会。届时,我们将结合评奖结果,邀请获奖个人、获奖单位负责人、有关产业与行政管理者以及资深专家等,到会发言。研讨会将努力追求权威性、前沿性、实务性。

六、组织工作

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

主办单位: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版权局;

承办单位:《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